私之弊。
且陝省現有應辦城工。
該督撫等、亦當以是為鑒。
留心稽察。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東陵後千松背山。
原系風水内地。
因将紅樁火道。
向内遷移。
遂屬風水地外。
但該山究為官地。
聞有附近民人。
私行砍樹燒炭。
殊屬非是。
爾等可寄信布蘭泰、令伊嚴禁管束。
仍着查明具奏。
再陵寝周圍山勢。
各處樹株疎密情形。
令伊繪圖呈覽外。
并将千松背距紅樁遠近。
及抵密雲行宮若千裡之處。
一并繪圖粘簽呈奏。
○戶部議奏、八旗俸饷事宜。
一、在京八旗文武官。
例按春秋二季支俸。
俸檔過部後。
如有升放。
向不扣除。
而新任俸銀仍領。
實屬重複。
請嗣後俸檔過部後。
補放外任。
其俸銀即于本季裁。
由兵丁請授外省。
亦照例裁下月錢糧。
一、八旗官兵。
指俸認買入官人口。
向未定坐扣年限。
嗣後除交現銀外。
價十兩至三十兩者。
限一年坐扣。
三十兩至六十兩者。
二年。
六十兩以上者。
三年。
一、各省經制文員。
并綠旗武職。
于俸檔過部後。
升調京職。
若照在京文員。
給新任雙俸。
未免過優。
嗣後各省經制文員。
照新任應得之俸、給單俸。
綠旗武職。
給新任俸祿。
一、由各旗官學生補放人員。
向系月支膏火銀兩。
無米。
與原饷不同。
至由各部院繕本貼寫筆帖式補放者。
月支銀米。
并非原饷。
應均照例給新任俸祿。
一、革職留任。
并閑散人員。
奉旨署理職任。
臣部以該員等所辦事務。
與現任實授者。
并無區别。
照例一體給随甲以資辦公在案。
以上數條。
應請纂入則例。
從之。
○工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顧琮疏稱、中牟縣汛九堡大堤外。
對岸灘嘴。
挑出河心。
遏溜南趨。
勢甚危險。
請建木龍。
挑開大溜。
并建土埽各工。
應如所請。
從之。
○免甘肅臯蘭、狄道、靖遠、金縣、隴西。
安定、會甯、通渭、西固、鹽茶廳、平番、靈州、中衛、等十三廳州縣。
乾隆十二年分。
旱災地畝銀五千五百二十兩有奇。
糧五千二百二十石有奇。
草四千六百二十束有奇。
○丙辰。
谕、前因川省軍興。
一切供億輸挽。
有資民力。
曾經降旨、将該省乾隆十三年、并本年分地丁錢糧、概行緩徵。
複令該督策楞、将辦過夫米各州縣。
于凱旋之日。
查明等次奏請。
候朕加恩。
今據策楞分别查奏。
其列在一等之茂州等一十四州縣。
地居沖要。
差務殷繁。
承辦夫米最多。
應加恩蠲免一年錢糧。
列在二等之溫江等四十三州縣廳。
辦米出夫稍次。
或有派往出口站夫。
或當北路孔道。
差務亦重。
應酌免一年錢糧十分之七。
列在三等四等之州縣。
或糧由舟運。
人力稍省。
或辦夫而不辦米。
辦米而不辦夫。
如樂山等二十二州縣。
應酌免一年錢糧十分之五。
隆昌等五十三州縣。
酌免一年錢糧十分之三。
至乾隆十三年錢糧。
既經緩徵。
所有急公完納之戶。
即照伊等完納分數。
仍準展限緩徵。
以示獎勵。
其本年緩徵者。
目今軍務雖竣。
仍令該督相其緩急。
毋緻催督擾民。
如此則全蜀辦公出力之良民。
鹹得仰邀恩澤。
元氣漸舒。
該督等應督率所屬妥協辦理。
并出示曉谕。
俾闾閻均沾實惠。
以副朕優恤勞民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曰。
前鋒統領特庫年邁。
伊系内大臣。
着在禦前行走。
不必管理前鋒統領、向導營事務。
都統公嵩椿、着兼管前鋒統領。
努三、着補授正藍旗護軍統領。
兼向導處行走。
法醜、着補授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谕軍機大臣等、總兵王廷極具奏營伍事宜三條。
率皆摭拾陳言。
非有積弊必當剔除。
良法必當舉行者。
王廷極之為人。
好議論。
喜作為。
而又不中窾要。
此奏不過潦草塞責。
以具文了事。
全無濟于實用。
即如所奏營伍諸弊。
悉由将弁辦理不善所緻。
定例原不如是。
王廷極身任總兵。
理應加意訓練。
整饬戎行。
期于事事均有實效。
方為不負委用。
今所奏如此。
惟圖見己之長。
而于事理種種不合。
此等居心。
殆不可問。
着傳旨嚴行申饬。
○免安徽阜陽、颍上、霍邱、鳳陽、懷遠、定遠、泗州、盱眙、來安、并鳳陽中、長淮、泗州、滁州、等十三州縣衛。
乾隆十三年分。
水旱災田地銀一萬一百七十兩有奇。
米一千三十石有奇。
豆二十石有奇。
○丁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大學士等會同兵部議覆新柱奏請購買川黔馬匹一摺。
所議甚為妥協。
辦理營伍事宜。
凡有變通于常例之外者。
必須實有裨益。
且無窒礙難行之處。
方可酌議更改。
今楚省營馬。
向來俱赴口購買。
即浙閩等省。
亦皆買用口馬。
而新柱乃欲購之川黔。
不過輕信屬員一面之辭。
辄思更張成例。
于事轉多未便。
嗣後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