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諸務。
應加意詳審。
期于妥協可行。
不得任意輕舉。
着傳谕知之。
○戶部議覆、升任湖北巡撫彭樹葵奏稱、請将常平倉谷。
分别府廳州縣衛。
酌派勻貯。
應如所請。
除鹽驿道、安襄鄖道、荊宜施道、俱與府縣同城。
無庸收貯外。
其地方最大之江夏等四州縣。
各貯一萬石。
武昌等二十大州縣。
各六千石。
鹹甯等十二次大州縣。
并谷城、東湖、二縣。
各五千石。
崇陽等八中州縣。
各四千石。
通山等九小州縣。
各三千石。
長陽等十最小州縣。
各二千石。
來鳳等三縣。
各一千五百石。
武昌等十衛所。
各五百石。
武、漢、二府。
各四萬石。
黃、荊、二府。
各四萬石。
安陸府、二萬石。
襄陽府、一萬五千石。
德安府一萬石。
鄖、宜、二府。
各四千五百石。
施南府、四千四百三十五石。
施南府之分駐同知通判。
各一千五百石長樂縣分駐之縣丞。
一千石。
通計派貯額定谷五十二萬九百三十五石。
其舊存谷不敷派貯之額。
若将谷撥補。
徒費運腳。
應令逾額之州縣。
将本年平粜價銀酌撥。
秋成買補足數。
從之。
○戊午。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陳宏謀疏稱、查潼關裁縣改廳。
地當孔道。
事務較繁。
原有皂隸等項人役。
請照舊酌留。
并于民壯内。
留二十五名。
其餘十六名均裁。
至該縣典史原管監獄捕務。
既裁歸巡檢管理。
人役亦應并隸巡檢衙門。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侯官縣民項仁貴妻林氏。
○己未。
谕、朕此次木蘭圍場。
着果親王、大阿哥、三阿哥、四阿哥、随朕前往。
○又谕、向來大學士有兼理部務之例。
大學士史贻直、着兼理工部事務。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圖爾炳阿疏稱、阿發廠礦砂衰竭。
難供開采。
應封閉。
從之。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關帝廟。
○刑部等衙門議覆、署兩廣總督嶽浚奏稱、廣州府屬澳門地方。
有李廷富、簡亞二、兩人。
潛入夷人家。
被啞嗎嚧、口□□哆呢、捉獲毆斃。
乘夜棄屍入海等語。
查外夷貿易内地。
自宜遵守法紀。
而啞嗎嚧等敢于逞兇。
應令該督緝獲懲治。
并該夷目有無賄縱。
嚴審定拟。
得旨。
此案啞嗎嚧等、緻死民人李廷富、簡亞二、棄屍海中。
雖據供因獲竊毆斃。
而夷人等複為之質證。
安知非扶同袒徇。
另有緻死别情。
乃該督碩色等、僅照律拟以杖流。
且令彼國自行安插。
經部兩次駁诘。
誠為允當。
但念該夷目向來尚屬守法。
而逃回之啞嗎嚧等、既遠隔重洋。
勢難追獲。
姑從寬免其提緝。
照該督等所議完結。
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務宜詳細研鞫。
執法懲究。
不可徒事姑息。
以長夷人驕縱之習。
緻滋事端。
○工部等部議準、署江蘇巡撫覺羅雅爾哈善疏稱、撫标左右二營。
并無汛守。
請将原設巡船十隻裁。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太康縣民陳克明妻張氏。
○辛酉。
上詣黑龍潭祈雨。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總河缺裁。
所有河标将弁。
拟将添設者概裁。
由别營改隸者仍歸原營。
其原設門皂各役工銀。
應充饷。
現饬藩司查詳。
候核定另題。
再河臣衙門。
原設書吏二十名。
應酌留十四名。
裁六名。
向有公費。
奏明于歲修銀内平餘、及道廳捐廉項下給發。
今查該道廳每年捐解抵給。
盡足辦公。
其扣存餘平究屬帑項。
不應抵給書吏公費。
請貯道庫。
遇些小粘補工程。
及例不應銷之項。
奏明動支。
報聞。
○以正藍旗護軍統領輔國公嵩椿、為鑲黃旗漢軍都統。
○壬戌。
欽差戶部尚書舒赫德奏、臣由黃螂所沿金沙江而行。
于黃草坪。
見江灘北岸。
有木紮數筏。
查北岸懸崖峭壁。
一線可通。
皆涼山生苗地界。
毗連阿都沙嗎、陸格、陸耀、所轄諸夷。
與中國隔絕。
不應内地民人。
在此舣筏。
随詢據稱系江西、湖廣、人。
領票入山伐木。
于水口滾放紮筏出賣。
有在内停住一二年者等語。
此等商民。
深入猓地。
年久人多。
難保無勾結煽誘情事。
查此一帶苗界。
系四川建昌所屬。
前項停住商人。
應作何着令速歸。
并嗣後給票采木、查禁私越之處。
請敕該總督查酌。
具奏辦理。
奏入。
下策楞、嶽鐘琪、議奏。
尋奏、查建昌所屬之雷波衛。
地方遼闊。
其犭□羿子村等三處。
産本最多。
乾隆四年。
有商民在村貿易松杉。
欲由金江運往重慶。
必須于渝關上稅。
當向藩司衙門請照準砍。
即由管理渝關之重慶府給照前往在案。
惟該處距涼山生番四百餘裡。
向未設汛。
稽察稍疎。
不免滋事。
應出示嚴禁。
并通饬各該衙門。
嗣後概不得給照。
行令建昌道、每年巡查一次。
得旨。
着照所議。
實力行之。
卷之三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