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五月。
癸亥。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朕此次行幸熱河。
着履親王、和親王、大學士來保、協辦大學士陳大受、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等官。
并年滿千總。
俱着王、大學士、照從前之例驗看。
可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向來侵虧倉庫實犯之案。
秋審朝審。
概拟緩決。
該犯明知其必不正法。
雖有二年之限。
從無交完。
以緻帑項虛懸。
而各省侵虧之案。
亦不一而足。
無以儆貪風而申國憲。
是以于乾隆十二年。
命大學士九卿詳核議定條例。
分别情節。
入冊候勾。
其中有應入情實者五案。
朕特再予限一年。
或能完項自贖其罪。
尚可昭法外之仁。
今據刑部查奏。
自定例以後。
各省參劾侵虧之案漸少。
而五案中現在全完者一案。
完及七分者二案。
其餘二案。
亦俱有交完之項。
是該犯等尚知所儆惕。
急圖完公。
應酌量加恩寬宥。
着刑部存記。
所有全完之吳浩一犯。
入于可矜減等發落。
其餘着于勾到時。
将完過分數聲明。
候朕臨時酌奪。
嗣後俱照此辦理。
○欽差戶部尚書舒赫德奏、履勘金沙江。
從前新柱、尹繼善等、會勘議修。
自新開灘至黃草坪五百八十餘裡。
實有益應留之工。
其從前奏停。
經滇督奏開之蜈蚣嶺等十五灘。
則有損無益。
現仍須陸運。
滇督辦理此事。
竟有附會錯誤之處。
奏入。
谕曰。
舒赫德奏履勘金沙江工程一摺。
所見甚屬公正。
該處情形。
朕早已料及。
在張允随因鄂爾泰、立意興舉钜工。
遂爾附和。
固難辭咎。
但念伊久任苗疆。
辦理諸務。
尚為妥協。
若因此事遽加嚴譴。
未免可惜。
且此案所有糜費帑項。
例應着賠。
今從寬令張允随在任彌補。
既可陸續清還。
亦于事理允協。
前已詳悉降旨。
傳谕舒赫德。
伊具奏時尚未接到。
可再行傳谕。
令其接到後遵照辦理。
○旌表守正被戕之湖北竹溪縣民王伯海妻蕭氏。
○甲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武進升具奏查拏邪教一摺。
内稱營員禀報江西關緝閩省齋犯五十餘名。
現在已獲二十一名。
其甯化齋犯。
業經勒令開葷還俗。
齋堂盡行拆毀等語。
邪教黨羽。
如有糾合匪類。
圖謀不軌。
自當嚴行查究。
毋令漏網。
若鄉曲小民。
持素奉佛。
念經禮忏。
所在有之。
伊等既非行蹤詭秘。
藉端誘衆。
祇宜随其習俗。
未可概繩以法。
蓋此等愚民。
雖防微杜漸之說。
亦有所不必用。
如慮其滋弊生端。
凡屬持齋之人。
悉令開葷。
經堂悉令拆毀。
非惟根株難于淨盡。
而查辦紛纭。
胥吏地棍。
轉得因緣為奸。
是欲息事而反以滋事。
殊非安靜地方之道。
但辦理此等案件。
貴乎得中。
其失之太過者。
似乎加意整頓。
而張大其事。
或緻驚擾闾閻。
種種未便。
其失之不及者。
或又因循養奸。
置民風于不問。
則過猶不及。
要皆倚于一偏。
此案情由。
尚未據該督撫等具奏。
而查拏教黨。
何以專屬營員。
州縣并未承辦。
着傳谕喀爾吉善、令其查明。
奏聞。
并即妥酌料理。
固不可因噎廢食。
而任意疎縱。
亦不可喜事苛求。
而株累鄉愚。
總以宜民善俗。
闾閻甯谧為要。
尋奏、江西查拏甯化、長汀、二縣齋犯一案。
人犯衆多。
臣恐地方官以嚴友輝拒捕為戒。
即密谕汀州知府查拏。
先後接據現獲聶應等二十一犯。
節批兩司速饬确訊。
除嚴玉等三犯。
已歸拒捕重案。
餘一十八犯。
久經開葷還俗。
并無齋堂經卷。
應援恩赦、免關解審。
因系嚴友輝案内牽連查出。
應歸邪教彙案完結。
是以未奏。
至關拏教黨。
皆系文員承辦。
節次訊供有案。
營員禀報提臣。
自不複叙及。
實非專屬營員。
得旨。
覽奏俱悉。
○又谕曰。
武進升覆奏甯化嚴友輝一案。
朕前聞各犯皆屬枉供。
降旨令其查奏。
今摺内所陳。
悉系初辦時大概情形。
殊與原旨不符。
因武員所查。
未能明晰。
着詢問潘思榘、此案因何至今。
尚未訊明完結。
至武進升所奏。
浙省平陽縣民一百一十餘戶。
悉搬移福鼎縣居住一事。
鄰省貧民。
或就近覓食。
或赴接壤地方傭工耕種。
亦所常有。
但流移至一百餘戶之多。
豈可聽其往來。
不為查察經理。
又邵武府之光澤縣起蛟被水。
前已據該撫奏明。
今武進升所奏。
府城及順昌縣城。
均被淹浸。
則各該處村莊。
水所經由。
雖系一隅。
與收成大局無礙。
但恐貧民或緻失所。
自宜加意撫循。
着并傳谕潘思榘、留心查辦尋奏、查嚴友輝一案。
前奉谕令臣等虛心研究。
随饬兩司委員審明。
嚴友輝等、雖非蓄謀拒捕。
但明知系縣官。
仍不繳出經像投首。
頑抗顯然。
應分别首從。
拟斬流以儆刁悍。
參令周天福罪名。
律無正條。
司府等比律拟流未當。
現駁令覆拟。
俟到日即與督臣會核具題。
又浙省平陽縣民。
搬福鼎縣居住。
臣恐此等民人。
潛居鄉僻。
别生事端。
行司覆查。
據詳稱各戶業經安插。
均屬安分農民。
并無生事。
又查光澤、邵武、二縣被水村莊。
止沿溪一帶。
與通縣收成無礙。
至下遊順昌縣地方。
水漲旋消。
實無淹浸。
得旨。
覽奏俱悉。
但事事俱俟朕問。
而後明白登答。
則汝所司者何事。
慎之。
○命履親王允裪、管理會典館總裁事務。
○乙醜。
大學士等議奏、酌給内閣行走官員飯銀案内、不敷銀兩。
請照鹽關兩差。
每年幫翰林院庶吉士例。
每處各幫銀二百兩。
合五千兩。
于每歲底。
同各省督撫等飯銀。
均解交戶部。
其山海關盈餘項内。
應給内閣銀。
俟監督奏報時。
解部存貯。
統于歲底。
臣等酌核分别賞給。
報聞。
○戶部議奏、酌定銅運各款。
一、銅觔虧缺宜分賠。
查采辦洋銅例内載、銅觔報解後。
即分咨沿途催儹。
設有盜賣等弊。
解官按律究拟。
着落追賠。
委解各上司分賠等語。
請嗣後如沿途盜賣。
解官名下不能追賠。
亦照例着落委解不慎各上司分賠。
并嚴加議處。
一、運解宜定限期。
查自永甯至漢口。
限四個月。
已屬寬裕。
漢口抵通五個月。
系照漕船例。
惟在漢口、儀徵、換船換簍停留日期。
例報地方官轉詳咨部扣除。
運官藉詞稽延。
嗣後漢口限四十日。
儀徵二十日。
統核自永抵通。
定限十一個月。
如逾一月以上。
照例查參。
領解官革職。
委解上司降三級留任。
至守風守水。
定限已寬。
不準扣算。
再每運正、協、二員。
倘沿途有沉溺打撈等事。
即令一員前運。
如逾限。
亦不準扣算。
一、加運宜遴員領解。
每年四正運。
委府佐州縣一員。
佐雜一員。
二加運。
但委佐雜二員。
嗣後正加運、俱委府佐州縣一員為正運官。
佐雜一員為協運官。
一、辦解鉛錫。
與運銅事同一例。
應均照例辦理。
至運送饷鞘。
經由陸路。
與運銅不同。
按站撥送。
定例綦嚴。
應再行令各督撫、饬屬詳慎稽查。
違誤、照例參究。
從之。
○丙寅。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