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奏稱、前往東平州戴村三壩會勘。
現在汶河水面。
較滾壩尚低二尺五寸。
并未過水。
且運河閘水充裕。
足利重運遄行。
若再加二尺五寸以上。
轉使運河多餘無用之水。
前請将玲珑壩落低一尺五寸。
亂石壩落低七寸。
以減洩多餘。
勿緻上遊壅塞水孔。
應仍照原議辦理。
又汶河河溜下移。
逼近滾壩之下。
河底滲漏。
殊非遏汶濟運之本意。
應用膠土。
自壩上水邊。
下戗填實。
再加夯硪堵閉等語。
均應如所奏。
行令該總河顧琮、确估具題。
俟水涸時儹辦。
從之。
○命貴州威甯鎮總兵曾長治來京。
以陝西金塔寺副将劉順、為貴州威甯鎮總兵。
○西安右翼副都統盧色力故。
調杭州漢軍副都統胡世相、為西安右翼副都統。
以原任制造庫郎中王宗燦、為杭州漢軍副都統。
○予故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蘇巴理祭一次。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太原縣民陳自化妻石氏。
○丁卯。
谕、貴州銅仁協副将胡大勇、前在軍營。
倡議制造攩炮綿牌三千面。
據傅爾丹等、請将胡大勇遣赴滇省監造。
嗣經張允随等奏稱、攩牌需費五十餘萬。
且難計時日。
物料亦無從購覓。
萬難制辦等語。
攩牌之有益無益。
及制造之所費幾何。
胡大勇必悉知之。
而後倡此議也。
若明知此舉之多費錢糧。
無濟實用。
而倡議制造。
則是有意希冀開銷。
從中侵冒分肥。
其居心固不可問。
如不知動項浩繁。
而以必不可行之事。
捏飾妄禀。
明系伊籍隸雲南。
因從征艱險。
巧圖規避。
且得藉此歸家。
脫身事外。
與臨陣退縮者何異。
此在職小武弁。
即屬不可。
而況身為副将。
受國重祿者哉。
胡大勇着革職。
交與刑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嚴審定拟具奏。
○刑部等衙門議覆、兩廣總督碩色等疏稱、歸順州<山更>漢卡地方。
接壤安南。
築牆設兵堵禦。
因安南莫匪劫掠夷村。
番目率兵追捕。
至卡牆界外。
守兵同時追趕。
黑夜不能辨别。
緻兵勇二名被殺。
并掠去二名。
經内地移查。
随據該國王黎維袆咨稱、本國恭順天朝。
此案系土兵黃福衛、李福治、跟同土目黎有規、夜間趕匪。
緻有混殺。
已将該土目革職治罪。
并将兇犯解審。
請分别故誤、照例辦理等語。
應将土兵黃福衛、李福治、依出征兵違法亂行者正法例。
拟斬立決。
仍令地方官監同該國番目、于交界處所正法。
土目農公派、照殘毀屍身律拟杖流。
番目黎有規、身領番兵。
混行殺掠。
應令該國王從重治罪。
應如該督等所題。
得旨。
黃福衛、李福治、戕殺内地兵丁。
本應按律斬決。
但朕詳閱案情。
該犯及内地守卡兵丁。
同時追趕莫匪。
因黑夜不能辨别。
以緻誤行殺傷。
是黃福衛等尚出無心。
且該國王接到督撫文移。
即将該兇犯獻出。
毫無袒護。
足見平日恭順之忱。
黃福衛、李福治、俱着從寬免其正法。
交該國王自行處治。
餘依議。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瑚寶奏稱、錢價日昂。
由于棍徒射利私銷。
欲杜盜銷之源。
必杜毀錢之利。
請仿照以一當二之法。
将錢文鑄重一錢六分。
并于錢文内、鑄明二厘字樣。
則每錢百文。
止重一斤。
毀之僅值銀二錢。
不惟無利。
而反折錢四十文。
奸棍無利可圖。
則銷毀之弊自除等語。
從前鄂彌達、以楚省錢貴。
請改鑄八分錢。
亦欲使銷毀之徒。
無利可趨。
後以奸徒毀制錢二千。
即可私鑄三千。
以緻銷鑄兩弊。
均難杜絕。
經部議改正。
仍遵舊制。
夫欲杜私銷而轉啟私鑄之弊。
将銷毀益甚。
此理易明。
人所共曉。
今瑚寶複請改鑄當二錢。
謂每錢百文。
重止一斤。
毀之僅值銀二錢。
不知毀錢售銅。
則鑄輕固無從獲利。
若毀以私鑄。
則毀錢一千。
可鑄當二錢七百五十文。
抵現錢一千五百文。
其弊與鄂彌達所改八分小錢何異。
愚民趨利如骛。
因盜鑄而盜銷更多。
是欲杜盜銷之一弊。
而更滋盜鑄盜銷之二弊矣。
以朕觀之。
錢價時有低昂。
此亦與年歲相為赢縮。
當時和年豐。
百昌滋殖。
物阜直賤。
錢價自平。
至立法之減輕加重。
當十當百。
皆前此所講論。
一法行而諸弊起。
但經置議。
民間即受錢貴之累。
不如以不治治之。
瑚寶所見。
知其一而不知其二。
甚屬錯謬。
着傳旨申饬之。
○又谕曰。
瑚寶奏覆寶慶協徹回兵丁。
于長沙府屬之益陽縣鬨鬧衙署一摺。
此案先經該督新柱、查系兵丁張又龍等、受同鄉寶慶船戶囑托。
不肯乘用寶慶船隻。
欲令益陽典史、另雇該縣本地之船。
與典史争論。
并毆打衙役。
其把總彭永年、初既漫無約束。
及回營之日。
又以益陽縣應付遲延。
船隻破爛。
兵丁往催。
衙役扭打為詞。
冀圖抵飾。
現饬長沙、寶慶、二府嚴訊。
其情節已屬了然。
今瑚寶所奏。
仍據史載賢原報。
并未将兵丁受囑滋事實在緣由。
詳悉确查。
若非有意扶同。
即系查辦草率。
且此等兵丁幹犯法紀之案。
自應即速辦理。
乃奏稱俟新柱回任時。
欽遵傳谕。
不思新柱現赴雲南。
歸途尚須查閱營伍。
一時未能即回本任。
豈可懸案久待。
瑚寶于封疆事理。
全未明晰。
一味推诿。
着傳旨申饬。
計此時唐綏祖已應抵任。
着交唐綏祖、即将此案研訊确情。
速行審拟完結。
以為驕兵惰弁之戒。
如唐綏祖未到。
仍着瑚寶即速審報。
一并傳谕唐綏祖知之。
○己巳。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皇太後還暢春園。
○谕、騎射為我朝根本。
一切技藝。
尤賴熟習。
今引見人員。
弓力軟弱。
發箭多不能及把。
皆平日不事操練所緻。
至侍衛等、身系當差。
非旗員可比。
更宜留心騎射。
着領侍衛大臣、八旗都統、護軍統領等、嗣後勤加訓練。
務期精善。
倘仍前懈弛。
未臻純熟。
除将該員治罪。
該管大臣等、并議處不貸。
再兵部帶領引見綠營官員。
騎射亦多平常。
着該部驗看時。
悉心揀選。
此旨即交部存記。
○吏部議奏、查定例失察邪教。
地方官止于降調。
上司并無處分。
嗣因宏陽教一案。
司道各官一并議以降一級調用。
是司道知府、與州縣降調之處。
毫無區别。
嗣後除地方官給奸民告示例革職者。
上司照例議處外。
若地方例降一級調用者。
上司罰俸一年。
督撫罰俸六個月。
地方官例降二級調用者。
上司降一級留任。
督撫罰俸九個月。
應将此條。
載入則例。
從之。
○庚午。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未。
上幸靜宜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廣東巡撫嶽浚奏、增城縣奸民謝錫奇等、違禁私鑄、拒捕毆差一摺。
該縣陳綏來辦理此案。
固屬庸懦無能。
不稱司牧之任。
但奸民未經治罪。
遽将該縣參革。
則未足以肅官常。
而先已長民風之刁惡。
于輕重緩急之宜。
殊有未協。
着傳谕嶽浚、将此案作速嚴究。
分别要犯為首拒捕者。
若其罪本至斬。
則應一面具題。
一面正法。
若為首拒捕。
而非盜銷盜鑄。
則應照奸民例。
即行杖斃。
其私鑄私銷各犯。
一應按律審拟。
一面具題。
一面辦理。
庶愚氓知所警惕。
蓋此等案件、若存大事化小之見。
不過照常完結。
而水懦釀奸。
大之便成山西萬泉、安邑、之案。
劣員以昏庸啟釁。
奸民以怙罪負嵎。
厥咎俱無可貸。
惟在上司處置得宜。
與其偏于弛緩。
毋甯繩以法紀。
使不敢犯。
斯地方官共知綏輯之方。
而黎元亦不緻輕捍憲網。
于政治方得其平。
着該撫加意妥協辦理。
毋得稍有寬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