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六月。
丁醜朔。
谕軍機大臣等、據布蘭泰奏查看地方樹木情形一摺。
内稱黑峪關口外。
有千松背山。
系古北提督屬汛。
現有附近居人樵采。
又鲇魚關、大安口、黃崖關、将軍關、各口外荒蕪之地。
曾報明地方官開墾。
鎮羅關、牆子路、小黃崖口、大黃崖口、黑峪關、各口外之樹株。
疎密多寡不一。
民人領取地方官印票為據。
出口樵采等語。
鲇魚關等處地畝。
開墾始于何時。
該督等曾否奏明升科。
其地畝廣袤若幹。
口外似此報墾之處。
共有幾何。
着傳谕那蘇圖、令其詳悉查明具奏。
再千松背山等處。
附近紅樁。
聚集多人樵采樹株。
亦屬未便。
自應設法稽查。
現在該處民人如何樵采。
及該地情形若何。
亦着一并查明具奏。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州将軍馬爾拜奏報、閩省光澤縣被水。
城内外沖塌民房共三百餘間。
淹斃民人八十餘口。
田地多有沖坍沙壓。
邵武縣被水。
城内外沖塌民房二百四十餘間。
淹斃民人四十餘口。
田地沖壓。
視光澤稍輕。
較之該督撫等前次奏報。
更覺詳悉。
前經傳谕喀爾吉善、潘思榘、令其留心查辦。
毋緻貧民稍有失所。
未知伊等現在作何辦理。
雖系一隅偏災。
于通縣收成大局有無妨礙。
被災民人、作何赈恤。
着再傳谕該督撫等、令其一面督率屬員。
實力撫循。
妥協籌辦。
務俾災黎各安生理。
一面具摺奏聞。
副朕廑念闾閻之意。
尋奏、光澤、邵武、二縣被水。
先經委員撫恤。
屢次奏聞在案。
今再查被水之處。
不過沿溪一隅。
其未過水者。
早稻已獲豐收。
惟地畝沖壓。
及堤壩坍塌處所。
亟應修築。
現酌借社谷。
俾資工本。
次年秋後免息還倉。
其不能墾複者。
請題豁。
得旨。
覽奏俱悉。
○軍機大臣等議覆、署江蘇巡撫覺羅雅爾哈善遵旨查奏、米貴之由。
實緣捐監采買。
欲平米價。
須停捐采。
欲停捐采。
須停平粜。
當自少貯始。
康熙年間。
倉無定額。
當仿照大意。
直省各府、直隸州、各貯谷四五萬石。
以備大災協撥。
每年出易。
或間年出易。
聽牧守自行調劑。
凡采買平粜、及納谷捐監之例概停。
再各府州遇水旱重災。
方準撥谷協濟。
偏災酌赈以銀。
總勿輕動倉谷等語。
查蘇省常平倉。
經臣等議照雍正年間舊額為準。
現存谷尚赢。
原無庸采買。
設遇歉收米貴。
亟須調劑。
又當随宜采辦。
至各省倉糧。
例于每歲青黃不接。
存七粜三。
秋後價平買補。
或該處糧價平減。
州縣詳明免粜。
亦所時有。
若如所奏停止。
不惟紅朽可虞。
且貧民嗷嗷待哺。
接濟無資。
殊失常平本意。
應令該撫通盤籌算。
如在常平額外。
毋庸買補。
其額谷或有動用。
并煮赈兵米必需等款。
仍酌買備用。
再該省倉糧。
既經減額。
或值偏災。
自應酌赈以銀。
設被災較重。
本境鄰封同屬歉收米貴。
亦宜察看情形妥辦。
從之。
○以故正紅旗滿洲三等勇勤公色楞格之弟和音布襲爵。
○廣西思恩府屬上林土知縣黃瑞麒休緻。
以其子憲襲職。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潘思榘奏閩省所轄之南州上幹中房。
素稱盜薮。
從前拏獲積賊林笃笃等、照例充發湖南安插。
近複逃回。
糾合餘黨。
在烏龍江、五虎門、沿海一帶。
駕船肆竊。
随饬員弁實力嚴拏。
茲有城守外委把總周允柱、帶兵前往緝拏。
朱貴竟敢持刀戮傷周允柱手指。
被陳得用藤牌滾進。
将朱貴擒獲。
其餘先後拏獲數名。
尚有六名未獲等語。
奸匪獲罪充發。
仍複逃回。
糾黨肆竊。
竟敢拒捕。
傷及兵丁。
情尤可惡。
此等兇犯。
若複按拟徒流。
不但在配所必不安靜。
且又潛行逃回。
轉為地方之害。
不若永遠枷号。
俾兇徒知所儆畏。
此亦因積匪有拒捕傷兵情節。
是以酌量如此辦理。
以懲一警百。
非可援為成例。
其餘悉如所奏按律定拟。
未獲者嚴緝務獲。
毋令縱漏。
可傳谕潘思榘知之。
○庚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大學士等會同步軍統領衙門議奏、請将京城内外前後緝獲竊犯六十八兒等、詳核情罪之輕重。
分别枷号折責釋放。
發遣三姓等處地方當差。
得旨。
和尚不必發往三姓地方。
亦着永遠重枷。
看來此次永遠枷号。
并發遣之竊犯内。
有旗人内務府人、及家奴人等、是皆由該管官員。
與伊等家主。
平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