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于約束之所緻。
着将該管官及伊等家主、俱交部察議。
嗣後旗人及家奴内有為竊盜罪至發遣以上者。
即将該管官及伊等家主、交部察議。
永着為例。
○辛巳。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各部侍郎。
職貳六卿。
必須豫選勝任之員。
以備臨時簡用。
從前曾降旨令大學士、尚書、各舉所知。
密行保奏。
朕思登明選公。
何以密為。
着滿漢大學士、尚書、再将能勝侍郎、及三品京堂人員。
侍郎等、将能勝三品京堂人員。
均各舉一二人。
不必過拘資格。
務須克知灼見。
毋濫毋隐。
保齊吏部帶領引見。
從前保舉人員内。
有未補用者。
先帶領引見。
○又谕、從前保舉副都統人員。
除業經補放。
及現有事故。
所餘無幾。
着仍交領侍衛内大臣、都統、前鋒統領、護軍統領、滿洲大學士、尚書、各據所知保舉。
不必拘定官階。
保齊、由兵部帶領引見。
其從前保舉記名未用人員。
着先帶領引見。
○又谕曰。
總督那蘇圖中暑患病。
着乾清門侍衛德爾色木保、帶禦翳王鳳翔、馳驿前往胗視。
○調鑲白旗蒙古副都統法醜、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正紅旗蒙古副都統伍彌泰、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壬午。
鑄經略等清篆印信。
谕、近用新定清文篆書。
鑄造各衙門印信。
所司檢閱庫中所藏。
經略、大将軍、将軍、諸印。
凡百餘顆。
皆前此因事頒給。
經用繳還。
未經銷毀者。
會典複有命将出師。
請旨将庫中印信頒給之文。
遂緻濫觞。
朕思虎符鵲紐。
用之軍旅。
所以昭信。
無取繁多。
庫中所藏。
其中振揚威武。
建立膚功者。
具載曆朝實錄。
班班可考。
今擇其克捷奏凱。
底定迅速者。
經略印一。
大将軍将軍印各七。
分匣收貯。
稽其事迹始末。
刻諸文笥。
足以傳示奕禩。
即仍其清漢舊文。
而配以今制清文篆書。
如數重造。
遇有應用。
具奏請旨頒給。
一并藏之皇史宬。
其餘悉交該部銷毀。
自後若遇請自皇史宬而用者。
蒇事仍歸之皇史宬。
若偶因一事。
特行頒給印信者。
事完交部銷毀。
将此載入會典。
○定滿洲相殺例。
谕、八旗滿洲互相殺傷案件。
向例俱從斬決。
至雍正年間。
乃按律以謀殺鬥毆。
分别斬絞。
亦即行正法。
自朕禦極之後。
以旗民條例。
輕重懸殊。
特谕九卿八旗會同定議。
一切命案。
俱着監候。
至秋審時。
苟非謀故重情。
概為緩決。
但思立法之道。
與其狎而易犯。
不若使知所畏而不敢蹈。
向來立法從嚴。
具有深意。
惟是旗民事例既經畫一。
今又改從斬決舊制。
朕心有所不忍。
嗣後滿洲與滿洲毆殺案件。
着于秋審時俱入情實。
庶旗人鹹知警惕。
不犯有司。
着八旗都統、通傳知悉。
務使各該旗人等、惜身畏法。
不罹罪譴。
以副朕好生之至意。
○建江蘇崇明縣移駐五滧縣丞、崇标右營分駐七滧守備衙署。
并外委官廳營房。
從總督黃廷桂請也。
○癸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山東巡撫準泰題報曆城等州縣被雹情形一本。
内稱一邑之中。
不及十分之一。
并有不及百分之一二者等語。
向來地方被雹。
該督撫原有具題之例。
今如準泰所稱。
則該處被雹甚輕。
似此情形。
各督撫亦有具摺奏明。
不行具本者。
此本雖經朕批發。
可傳谕該撫、嗣後遇此等題報事件。
務須斟酌辦理。
但不得因朕此旨。
轉将必應具題之事。
不行入告。
則又輕重失宜。
非朕廑念民依之意矣。
○調鑲黃旗漢軍副都統李福、為京口副都統。
○以原任歸化城副都統四十六、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甲申。
谕、戶部議駁江、安、兩省報銷采買腳價各案。
事曆數年。
往返駁诘。
懸案未清。
夫采買腳價。
關系錢糧。
稍算固宜慎重。
但江南積年糧價高昂。
若仍照雍正十年定例。
則承辦各員。
不無賠墊。
該省六年以前采買之案。
曾準其每米一石、以一兩二錢報銷。
其六年以後各案。
亦着加恩。
準其一體銷算。
此各案内核減應完銀兩。
勒限一年完繳。
以清積案。
倘再遲延。
即将承辦之員題參。
從重治罪。
該部即遵谕行。
○命工部左侍郎拉布敦、署鑲白旗漢軍都統。
兼理正藍旗滿洲副都統事務。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八旗承襲公侯伯人等、有經朕派在散秩大臣上行走者。
有自奏請當差者。
亦有未敢具奏。
在骁騎、護軍、等營行走者。
伊等祖父建立功勳。
襲有封爵。
非尋常世襲可比。
若令在骁騎、護軍、營行走。
有失體制。
且或借當差名色。
冀可偷安。
殊屬非是。
嗣後于伊等承襲後。
着領侍衛内大臣帶領引見。
或派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及挑用侍衛之處。
候朕酌量。
其現在骁騎、護軍、營行走之公侯伯等、候朕木蘭圍場回時。
着帶領引見。
○命頭等侍衛伯富亮、在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