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大臣上行走。
○戶部議覆、貴州巡撫愛必達奏稱、黔廠餘鉛、酌定官商收運各款。
一、每年運供京局、及川黔兩省鼓鑄、并運漢銷售。
共鉛九百萬斤。
現各廠歲出鉛一千四百餘萬斤。
嗣後每百斤。
除抽課二十斤外。
餘鉛官買五十斤。
以三十斤通商。
總以抽收課餘。
足敷九百餘萬數。
餘聽爐民自售等語。
應如所奏辦理。
一、每年運漢鉛觔。
需工費銀、七萬二千五百二十兩零。
請撥給兩年銀存貯支用。
嗣後即以售價收買。
毋庸再撥。
并請撥豫備鉛觔工本銀、四萬三千五百兩等語。
應準其在蘇省本年春撥留協銀内、照數撥給。
即令蘇撫委員解黔備用。
一、從前運漢鉛觔。
除已照五兩價銀售外。
尚存局鉛一百八萬五千五百斤零等語。
應如所請。
即抵作本年應運之數。
歸于現議買售案内報銷。
其借用公頃銀。
俟撥解到日扣還。
從之。
○署河南巡撫鄂容安奏、此次官兵入川回營。
兩經豫省。
需馬較多。
恐正站路遙。
因酌添腰站接替。
以纾馬力。
并專委員弁喂養。
核計倒斃。
不過十分之一。
自不緻賠累。
仍照例買補。
無須額外請銷。
得旨。
汝此事辦理。
實屬可嘉。
朕甚喜慰。
但汝不可滿盈。
更宜奮勉。
則汝受恩之日正長。
在國家得一賢臣。
在汝家得一令子。
豈不美哉。
○予故奉恩輔國公伊爾登、谥簡恪。
○丁亥。
谕、前日召見尚書王安國、伊面陳目下正屆科試。
各省學臣。
尚有未除積弊。
朕以事關學政。
令其繕摺具奏。
候朕降旨。
今伊奏稱上科鄉試之後。
頗聞學臣中因錄科例嚴。
轉開僥幸之門。
或于省會書院博督撫之歡。
或于所屬義學徇州縣之請。
或市恩于朝臣故舊。
或徇縱子弟家人。
乘機作弊。
以緻取錄不盡公明等語。
朕思歲科試為士子進身之階。
果有前項諸弊。
豈可不嚴加整饬。
但各省學政多員。
未必悉系如此。
自宜據實舉出。
庶幾懲一儆百。
若漫無指名。
即行降旨。
或傳谕該督撫查察。
亦不過文告故事。
其真實作弊之人。
轉以指摘未及。
不知警畏。
而謹慎自持者。
又因無所區别。
不足以服其心。
乃面詢王安國。
遲回觀望者久之。
始舉尹會一之向督撫求送遺才。
陳其凝之營私。
孫人龍之濫取。
呂熾明知鄧钊子侄之冒籍直隸。
不為稽查改正。
此數人者。
如陳其凝民經敗露。
孫人龍因考規避。
已經處分。
尹會一、鄧钊、均經物故。
而鄧钊亦不可謂之朝臣。
王安國身為大臣。
奉旨詢問。
而所舉皆參革病故之員。
于學臣之現任者。
悉诿為無從指實。
不知人臣事君大義。
凡所陳奏。
宜本公忠。
既不可有市恩之心。
亦不可存避怨之見。
王安國市恩之心縱無。
避怨之見不免。
朕自臨禦以來。
何事不由乾斷。
廷臣中又誰能庇護私人。
傾排異己者。
而必畏首畏尾。
瞻徇退縮。
乃至于是耶。
且市恩朝臣之處。
最有關系。
夫所謂朝臣者。
自有分别。
現在如大學士張廷玉、史贻直、内廷辦事尚書陳大受、梁詩正、汪由敦等或足以當之。
若此數人者。
果有恃勢夤緣。
各學臣果有徇情取錄。
王安國自應秉公指參。
如不确鑿舉出。
豈朝臣之子弟。
皆不應循例與試。
而該學臣以朝臣之故。
轉可故意裁抑。
令不得與衆人齒耶。
總之辦理政務。
宜辨公私。
如事屬營私。
在朝臣尤當執法議處。
若本無他故。
亦不可因朝臣而有心苛求。
朕用人行政。
悉出于大中至正。
絲毫不存成見。
亦絲毫無所假借。
第王安國既有此奏。
各禦史甯無風聞。
何以無一人奏及。
着傳旨申饬。
伊等如有所見。
不妨據實直陳。
但不可又如王安國以儱侗浮泛之詞塞責。
并谕各督撫、一體留心稽察。
如學臣實有弊端。
即宜糾劾。
毋得徇隐。
王安國之摺。
系因朕問及而具奏。
故不議處。
至奏内所稱錄遺之時。
量取備卷。
以補州縣不足額數。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瑚寶、開泰、會摺奏覆、寶慶協徹回兵丁。
至益陽鬨鬧縣署一案。
從前史載賢、據副将朱秋魁初次禀辭入告。
與新柱等所奏。
系兵丁受同鄉船戶囑托。
欲另換船隻。
以緻吵鬧縣署。
情節不同。
經朕屢行饬谕。
今覽瑚寶等所奏。
并朱秋魁前後禀稿。
是起釁全在兵丁郭天耀、回護同鄉船戶。
俾得避差裝貨。
顯系領兵官弁。
不加管束。
而兵丁又不守軍紀。
以緻在途滋事。
豈可輕貸。
在地方百姓。
不安分守法。
敢于聚衆抗官。
為首之人。
尚按光棍律治罪。
況軍行之際。
紀律尤嚴。
乃糾衆鬨鬧縣堂。
不法已極。
朱秋魁但稱應将兵丁郭天耀等、革除名糧折責。
則其徇庇袒護之意。
業已顯露。
瑚寶此時現赴漕督之任。
新柱尚未回楚。
此案着唐綏祖、即行詳悉嚴究。
務将不法兵丁按律定拟。
至朱秋魁有意偏徇。
永幹嚴例。
應一并照例辦理。
可即傳谕知之。
○戊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直隸布政使朱一蜚奏、督臣那蘇圖、病體漸痊、據稱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