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百金。
則三和前此并未清查可知。
着嚴行申饬。
并令于接到谕旨時。
即速督率人役。
親自查辦。
具摺奏聞。
其現獲人犯。
嚴審定拟。
起出贓物。
照例歸官。
銀錢勒限追繳。
并查明此外有無隐匿。
毋得稍有疎縱。
○又谕。
目今将屆秋審。
阿克敦、勿以在京總理事務。
遂不入九卿班。
禦史等每好姑息邀譽。
無一提綱挈領之人。
必至議論紛出。
不能定案。
又所奏拏獲外庫刨土夫役。
私自取出玉石水晶等物一案。
雖雲檢自渣土之中。
究系内庫所貯。
私自售賣。
殊屬不法。
此事所辦甚是。
其起獲原物。
并售賣銀錢。
作速追繳。
移交内務府。
并嚴究此外有無隐漏。
在逃人犯。
嚴緝務獲。
毋得稍有疎縱。
○吏部議準、廣西巡撫舒辂奏稱、道府按季分巡。
為期太近。
未免紛繁。
嗣後應令道府每年輪巡一次。
彼此相間。
則上次知府所查。
下次道員并可核其虛實。
至州縣與民尤親。
每歲因公下鄉。
随時可以乘便巡查。
不必定以期限。
其有漠視民事。
不留心稽查者。
該道府即揭報上司參處。
從之。
○甲子。
賜大學士内廷諸臣宴。
○谕軍機大臣等、據戶部議覆、顧琮奏請厘剔漕運弊端一摺。
顧琮原奏。
通體俱屬含糊。
該部因奸丁假托失風。
惟圖利己。
并累軍族。
應設法嚴禁。
是以将就覆準。
朕亦降旨依議。
但顧琮摺内、所稱奸丁重運過淮之後。
将米勻裝别船。
本船假捏失風沉溺。
虧折米石。
令同伍賠補。
其船拆闆變賣。
價歸己囊。
更有攬裝客貨。
将貨盜賣。
以漕船沉溺。
全行不與等情。
該丁寄米别船。
何無覺察。
同幫之人。
又何以肯為分載。
同伍何以甘受其賠累。
拆賣船闆。
何以獨能入己。
即裝載客貨商人。
豈肯為其所愚。
縱為所愚。
下次亦斷不複托其裝載。
揆之情理。
亦未必真确。
又奸丁于回空時。
将船鑿沉。
變賣價銀入己。
先自回省。
索同族之貼費。
雇船出運。
不出己赀一節。
同族之人。
豈竟任其狡狯。
願為貼費。
且既稱同族。
必系一族之人。
輪流派運。
今年貼費之人。
即下運捏弊入己。
複累今此之奸丁。
則其弊亦不能久行也。
且假捏失風。
豈地方一無見聞。
員弁一無查察。
此等即應嚴究。
乃任其拆闆變賣。
所賣銀兩。
複令地方官钤印封固。
于回南時呈明糧道給發。
又仍系該丁所有。
種種情節。
甚不明晰。
着傳谕顧琮、令其将所問情節。
條分縷晰。
詳悉奏覆。
尋覆奏、一、奸丁欲假捏失風。
或雲船将滿号。
或雲船闆損傷。
難以負重。
将所載米、分同伍之船。
各載數十石。
查幫中往例。
一船失風。
同伍船抵通時。
将餘米幫補交倉。
再有不敷。
仍在失風旗丁名下追賠。
而同伍之丁。
慮其船不堅固。
必緻攤賠。
是以願為分載。
及奸丁假捏失風之後。
将船闆拆賣。
回次或賠造。
或雇覓。
均系同伍散軍津貼。
與現運同伍正丁無涉。
是以同伍現運之丁。
任其獨入己橐也。
一、裝載貨物。
旗丁皆稱自置。
客商原系私議。
不敢在船。
全憑議定合同為準。
失風乃出意外。
客商既不在船。
無從知其假捏。
而下次多系雇覓之船。
即其船亦不能再裝客貨。
迨後排造新船。
如遇不知前情客商。
竟有仍托裝載者。
一、回空船每多缺乏。
船中本無所有。
奸丁将船鑿沉。
拆闆變價。
到省時将銀藏匿。
但稱變價隻敷路費。
向同族苦訴。
相隔數千裡。
不辨真僞。
是以共相津貼。
再佥丁出運。
遇欠糧攙水盜賣等弊。
方行革運。
非與同族散軍、輪流出運也。
一、糧船盛行之時。
地方員弁。
雖分投儹催。
而奸丁假捏失風。
每于窎遠隐僻之所。
猝報沉溺。
及至聞信趕到。
已屬事後。
莫能辨其真僞。
至假捏失風之弊。
緣拆闆變賣銀。
系該丁自行攜帶回次。
捏稱無多。
其同族同伍。
無從查考。
是以臣請令地方官钤印封固。
回呈糧道給發。
庶奸丁以拆闆變價。
不能入己。
假捏失風之弊。
亦可漸少。
得旨。
知道了。
敷衍條對之言。
愈見汝之糊塗而已。
汝既雲奸丁可惡。
此後嚴治之。
毋使作弊可也。
○乙醜。
兵部議覆、署廣西按察使鐘昭奏稱、粵西外連交趾。
内接滇黔。
土司蠻洞。
緣邊雜處。
乃有一種外來漢奸。
劫擄擾害。
作奸犯科。
雖屢經饬禁。
恐日久廢弛。
自應嚴定處分。
查吏部則例内。
私通土苗。
及容留外省流棍者。
失察各官。
照例降調罰俸。
是文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