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赈貸湖北潛江、沔陽、天門、荊門、當陽、江陵、監利、遠安、襄陽、等九州縣。
并沔陽、荊州、荊左、荊右、四衛。
被水災民。
并緩徵本年額賦。
○以故雲南景東府闆橋驿土驿丞雲仍之子嵩襲職。
○是日。
駐跸波羅河屯。
○乙巳。
谕、四川建昌鎮總兵馬良柱、現丁母憂。
其員缺。
着重慶鎮總兵董芳調補。
董芳員缺。
着副将烏德納補授。
○又谕、内務府總管等、參奏北新倉監督。
支放正黃旗兵丁米石。
斛口短少。
請将花戶李德等、拏交審拟等語。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倉場侍郎書山、彭樹葵、總理倉儲。
自應稽察嚴密。
乃漫無覺察。
以緻該監督短少斛面。
及内務府番役拏獲。
始具摺參奏。
其摺内情詞。
仍有回護之意。
書山、彭樹葵、着交部嚴察議奏。
勒爾遜等、職司稽察。
不能先事查明。
既經内務府拏奏。
知不能掩。
方行趕奏。
亦屬不合。
着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山東巡撫準泰奏稱、東省常平。
現在應停采買。
勿緻有妨民食。
又一摺奏稱、今歲豐收。
請舉行義倉。
勸令捐積。
以為儲備等語。
所奏甚不妥協。
前因常平積貯。
為數過多。
恐民間采買。
米少價貴。
是以令照當年舊額。
若恐谷賤傷農。
則甯用價收買。
為常平積貯之計。
否則聽其自為流通。
小民亦受賤價之益。
若僅舉行義倉。
則谷既歸公。
民間轉覺短少。
與積之常平何異。
況義倉之舉。
在朱子當年。
但就浙東一處。
行于一時。
遂稱善政。
其後亦不能繼。
蓋不得其人。
則行之鮮效。
與其舉行義倉。
不若仍行常平。
既謂常平采買。
恐緻價昂。
豈可又行義倉。
此奏殊非調劑之道。
着傳谕準泰知之。
○又谕、據策楞奏稱、川省十三十四兩年、地丁錢糧。
欽奉恩旨緩徵。
其耗羨米石。
從前撫臣紀山、班第、藩司倉德、高越、錯誤辦理。
一概停收。
請将伊等交部議處。
再十三年分、應徵米石州縣。
計共一萬一千七百六十餘石。
今若照錢糧分數。
應免米石三千六百五十六石零。
可否照十一年特旨恩免等語。
紀山等、從前錯誤辦理。
自應查處。
朕已降旨交部。
至所稱十三年米石、請照十一年免徵之處。
川省素稱産米之鄉。
民間蓋藏。
尚屬充裕。
連年軍興。
朕已疊次加恩。
此番若再行免徵。
似可不必。
是以朕令将此摺節去後幅。
交部查議。
可傳谕策楞知之。
○又谕、洮川番民善巴策淩、朱瓦策淩二人。
控告伊楊姓土司。
殘虐番民。
私藏軍器一事。
伊等讦告本官。
不無過甚其詞。
在尋常叩阍之案。
竟可不必辦理。
但此事頗有關系。
雖屬一面之詞。
而所言款迹。
未必無因。
且番衆萬人。
同懷怨忿。
令伊二人前來叩阍。
該土司之不能善撫其下。
平日之不能安靜奉法可知。
如但為伊刻剝番民。
不過自相侵暴。
則又土司常有之事。
安能一一禁止。
但又有私藏軍器等語。
若置之不問。
而該土司怙勢作威。
不但番民受其戕害。
無所控訴。
亦恐日益驕縱。
馴緻不可禁戢。
又成金川前轍。
均當防微杜漸。
折其萌芽。
況二人之叩阍。
該土司知與不知。
固在未定。
而一經督撫查辦。
若稍有不慎密。
伊必備細聞知。
在該督撫辦理此事。
果其輕則議處。
重則更置。
可以操縱在我。
該土司未必不知畏服。
如其辦理不行。
難于措手。
恐轉為所輕。
藐視國法。
此間斟酌輕重。
全在該督撫等善為查辦。
着将該犯遞解回陝。
所有原詞口供。
鈔錄發交該督撫等。
令将實在情形、密行察訪具奏。
或伊二人挾仇虛捏。
毫無影響。
則坐此二人以罪。
斯甚易矣。
如不盡虛。
其該土司應作何處置。
方為妥協。
着該督撫詳悉會商、奏聞辦理。
伊二人又稱、另有番民赴地方官控告。
不知果有其事與否。
地方官員如何辦理。
亦着奏聞。
該督撫等、固不可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