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息。
存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之見。
釀患于日後。
亦不可張皇急遽。
激成事端。
難于完局。
務期申嚴國憲。
禁暴安良。
不緻有妨政體。
一并傳谕該督撫知之。
尋奏、查雍正十三年。
土司楊如松患病。
雖經詳準伊子楊沖霄代管。
其一切土務。
仍系楊如松主持。
自乾隆九年。
朱紮七族番民郭加等、呈控土司科斂苦累。
至今屢有互相詳控之案。
該土司平日極為恭順。
惟是庸劣無能。
性複貪虐。
緻郭加唆使朱紮七族等、屢與為難。
今善巴策淩等、叩阍情詞。
多半虛捏。
至私藏軍器。
該土司原有報部土兵二千名、以供調遣。
向來随征效力。
及現在防禦邊隘。
所備器械。
間或随時修整。
未聞有違例多造情事。
第楊如松素行貪暴。
難令再管土務。
伊子楊沖霄、人尚謹饬。
拟即令承襲土司。
并嚴禁其父不得幹豫。
如郭加等頑梗之徒。
作速審明治罪。
其朱紮七族内抗糧者、亦嚴加懲治。
庶番衆可期帖服。
善巴策淩之案。
俟解到審訊得實。
另行會商妥議具奏。
得旨、餘奏悉妥。
但令楊沖霄為土司。
而不令其父管事。
此語恐有名無實之論。
○又谕曰。
喀爾吉善、奏請赴京陛見一摺。
朕已批示。
準其來京。
令将總督印務、交永貴護理。
前此永貴亦請陛見。
朕已允其所請。
今思永貴既應赴京。
則與護理督篆谕旨不符。
着傳谕永貴、令其護理總督印務。
俟喀爾吉善陛見回任後。
再交印來京。
想喀爾吉善具奏時。
尚未知永貴奏請來京。
是以如此陳請。
若知永貴先有此奏。
即不應具請。
朕于外來摺奏。
随閱随批。
安能一一記憶。
此事、若非朕留心想及。
則既令永貴來京。
又令護篆。
伊将何所适從。
且督撫同時陛見。
印務屬之何人。
亦豈慎重封疆之道。
着傳谕喀爾吉善知之。
○工部議準、山東巡撫準泰疏稱、會勘東平州安山湖地畝、給民領墾。
分季收租。
所有高阜地一百六十五頃有奇。
照中則例、每畝徵租三分。
次高可耕地、四百三十七頃有奇。
照下則例、每畝租二分。
其專種一季夏麥者、于麥後徵收。
兼種秋禾者、分作雨季。
各半徵收。
于乾隆十四年起租。
其租銀解交運河道庫。
以充河工應用。
從之。
○命四川提督嶽鐘琪、來京陛見。
以松潘鎮總兵哈攀龍、署四川提督事。
○是日駐跸中關。
○是月。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報、閩省延平府屬永安縣、永春州、并所屬德化縣。
泉州府屬晉江、南安、二縣。
俱因雨水過多。
溪河泛溢。
田禾堤岸。
間有沖損。
浙省風潮。
杭、嘉、湖、紹、各府。
間有被傷之處。
惟甯郡稍重。
郡屬似定、鎮、二縣較重。
現在查勘撫恤。
得旨。
覽奏俱悉。
查辦赈恤。
須實力督率。
勿被屬員所欺。
以緻黎庶失所也。
○山東巡撫準泰奏、東省各屬境内。
嘉禾吐秀。
異畝聯歧。
濟南府曆城縣、有一莖三穗者九科。
一莖雙穗者甚多。
青州府臨淄縣、一莖雙穗。
及一莖三穗。
又一本二莖四穗者各一科。
萊州府掖縣、平度、膠州、濰縣、昌邑、高密、即墨等境。
一莖雙穗者甚多。
登州府蓬萊縣、一莖三穗者四科。
又蓬萊、黃縣、一莖雙穗者甚多。
今當成熟。
恭采五十科。
分盛繪圖呈進。
得旨。
圖留覽。
○貴州巡撫愛必達奏、遵查黔省屯予案内。
古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等五廳。
設立九衛。
共一百二十堡。
屯軍八千九百三十戶。
乃清出逆苗絕産。
招募安設新疆者。
每戶給上田六畝。
或中田八畝。
或下田十畝。
每年自十月初一日開操。
至次年正月底止。
設有衛千總九員。
專司屯種訓練。
應照舊辦理。
無庸更改。
查黔省系無漕之省分。
舊設屯所三十有二。
又于楚省改隸五衛。
共三十七衛所。
自裁改歸并州縣以後。
現在屯丁。
雖有子弟承田納糧。
久經收入民籍。
并無軍籍名目。
亦無另行派管之處。
報聞。
卷之三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