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私商等。
由圍場借路之處。
一并交與海常等确查。
有無隐匿各情弊。
據實具奏。
如稍有瞻徇。
一同治罪。
斷不姑貸。
○癸醜。
谕曰、協辦大學士尚書陳大受、現在保定患病。
着邵正文馳驿前往診視。
○吏部議準、奉天府府尹蘇昌奏稱、甯遠州巡檢一員。
向在中後所駐劄。
嗣因添設中後所州判時。
巡檢移于中前所分駐。
查中前所、西至紅牆交界。
不過二十餘裡。
東至中後所州判衙門。
則七十裡有餘。
已非适中之地。
且戶口之附居中前所者。
為數無多。
更有分駐佐領二員。
足資彈壓。
應請将中前所巡檢、移入前屯衛駐劄。
就近稽察彈壓。
以衛東八裡之涼水河為界。
河以東。
州判管轄。
河以西。
巡檢管轄。
從之。
○兵部議準、貴州巡撫愛必達疏稱、分駐之江底、捧鲊、二汛。
外委二員。
應添建住房二所。
又草換瓦營房、二百五十九間。
從之。
○又議準、四川總督策楞奏、四川永甯協龍場營官兵。
移駐赤水。
應建守備衙署一所。
兵房一百五十間。
古蔺州建千總衙署一所。
兵房二十四間。
大河口建外委衙署一所。
兵房二十二間半。
從之。
○予故都統品級辦理正白旗護軍統領事務哈岱、祭葬如例。
○甲寅。
谕、河池州參革知州朱紅虧空一案。
該撫審拟緩決。
經九卿以情實改撥具奏。
此等侵課虧帑人犯。
不加懲警。
将來不肖人員。
效尤成習。
流弊無所底止。
是豈辟以止辟之道。
舒辂之緩決審拟。
是何意見。
着明白回奏。
○谕軍機大臣等。
上下兩江。
曆來辦赈州縣。
官役鄉保。
朋比侵冒。
告災不實。
造報不清。
弊端百出。
今經條奏。
果否系實在情形。
尹繼善久任兩江。
何以一任屬員朦混。
漫為覺察。
着将原摺鈔寄。
令其閱看。
詳悉奏聞。
尋奏、原奏内稱、江省向來告災不實。
有司不能詳核。
又憚于查勘。
一任鄉地書吏。
移易增減。
捏造花名詭戶。
混報冒領。
而散糧時、吏胥需索冊費票錢。
攤派侵扣。
窮民不沾實惠等語。
臣在兩江五載有餘。
每值各屬報災。
俱委員會同該州縣履畝查看。
處處核實。
分别辦理。
其災重之區。
臣與撫臣親身前往督察。
留心密訪。
凡稍可自給者。
不準入冊。
而真正窮民。
斷不許其删減遺漏。
再原奏所稱、勘災印發水單。
審戶較對煙冊。
散赈刊給單式數端。
臣查凡遇報災。
必令印委各官親查。
其不成災之村莊。
從未有散赈之時。
敢于欺冒争競者。
至造報饑口。
以舊存煙戶冊為根底。
但民人遷徙靡常。
戶口增減不一。
随時審驗。
戶必親查。
口必核實。
屬員不能朦混造報。
得旨。
言者固不無過甚。
而辯者亦未必盡實。
但既往不咎。
此任内一切、實力辦理可也。
○乙卯上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回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準泰疏稱、元聖周公廟祭器。
請照東巡遣官緻祭所用數目成造。
四氏先賢各祠祭器。
照文廟四配成造。
又各廟配位祭器。
應照文廟十哲。
一體成造。
其兩庑所祀。
或以孫從祖。
或以弟從師。
雖祭法禮有所限。
祠内所用。
未便參差。
亦應照文廟先儒。
畫一制造。
從之。
○賞恤福建台灣協出洋巡哨遭風漂溺兵丁如例。
○貴州巡撫愛必達疏報、修文、平越、甕安、鎮遠、婺川、五縣開墾乾隆十三年分地畝八頃有奇。
○是日。
駐跸喀喇河屯。
○丙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朕閱四川省秋審招冊内緩決之案。
經九卿改拟情實者八起。
九卿所改甚是。
内惟劉大才一案。
雖系誣良刑拷緻斃。
而死時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