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
且在官監禁。
雖九卿改拟情實。
朕意此犯尚可不勾。
其原拟緩決。
尚為有因。
其他如拒捕殺人、故殺、搶犯、毆差等重犯。
皆必應情實予勾。
而策楞誤拟緩決者。
至羞忿自盡案件。
必經勾到一次。
果無強暴情形。
免勾者。
下次方入緩決。
是近年來通行各省遵循。
已曆數次。
人所共知。
乃将趙谟、張先德、二案。
并強奸十三歲幼女一案。
亦入緩決。
竟似未曾有明旨者。
何錯謬至此。
然皆尚屬無心。
但以朕看來。
策楞此番調任。
遠不如前。
不惟此數案之颠倒姑息也。
伊向在督撫中。
尚屬有風力能振作之大臣。
自至川省。
乃似欲以将就了事。
和平邀譽者。
豈因伊弟獲罪。
伊誤認理路。
改易舊轍耶。
朕綜理萬幾。
一秉大公至正。
而于辦事之是非。
用法之輕重。
尤絲毫無所假借。
況策楞曾經朕面加訓誨。
不應如此。
或因刑名事件。
例由巡撫辦理。
伊前任總督。
于刑名未曾留心。
不免疎忽。
猶為可恕。
如其錯誤理會。
則有負朕明切指示之恩。
乃系福薄。
将來未必承受恩典矣。
着傳旨嚴行申饬。
善為改弦易轍。
以圖奮勉。
○是日。
駐跸常山峪。
○丁巳。
遣官祭賢良祠。
○酌減部院議覆限期。
軍機大臣議奏、查各部院辦理事件限期。
從前太寬。
業經酌減。
今尚有遲緩之處。
自應再為酌定。
蓋限期太迫。
則有草率之弊。
而限期過多。
亦啟玩愒之端。
今折中定議。
嗣後各部院衙門事件。
正限十日者。
減餘限五日。
共限十五日。
正限二十日者。
正限餘限各減五日。
共限三十日。
正限三十日者。
減正限十日。
再減餘限五日。
共四十五日。
如此、則既不至太迫。
亦不至過多。
自可按期辦理。
倘再有餘限不結之案。
即按例查參議處。
再查外省限期。
自四月、至十個月、半年、一年、不等。
亦未免過多。
應一并酌減。
但外省案件。
定限多有不同。
難以懸定。
應請敕交各督撫。
詳悉核定。
不得稍存己見。
豫留餘地。
務須據實酌減。
具奏到日。
再為詳議請旨。
得旨。
此所議各部院議覆限期。
因向來定有正限。
又有餘限。
是以照例酌減。
朕思正限餘限。
名雖不同。
其實則在餘限内完結者。
與未出正限之案。
一例免議。
而各部院辦理案件。
又少肯在正限内趕辦完結。
則又何必多設名目。
列為章程。
非所謂政尚簡要也。
嗣後各部事件。
在本部題結者。
吏禮兵工等部、及各衙門、俱定限二十日。
戶刑二部、定限三十日。
行查會稿。
系吏禮兵工、及各衙門主稿者。
定限四十日。
戶刑二部、定限五十日。
内所會各衙門、各定限五日。
戶刑二部、各定限十日。
逾限即行參處。
如此、限期既歸畫一。
不緻怠玩逾時。
亦不緻草率了事。
各部院大臣。
其務靖共率屬。
體時亮天工之意。
以副鹹厘庶績之治。
其外省限期。
依議交各該督撫、就所屬情形。
詳悉定拟具奏。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臣前奏準夷貿易。
仍令商辦。
但現屆明年貿易期近。
一時艱于募商。
請暫準官辦一次。
得旨。
準如此奏行。
并另有旨谕。
谕軍機大臣等。
尹繼善覆奏準夷交易一摺。
着照所請。
暫準動項、官辦一次。
向來夷人于交易年分之外。
借端不時往來。
希圖獲利。
其無厭之求。
固當少為節制。
然以字小之恩。
宏懷遠之略。
使邊庭息警。
疆宇甯谧。
所全實多。
尹繼善固不可輕信屬員。
多糜帑項。
亦不可過求赢餘。
以益官帑。
而使夷人觖望。
有失輕重之宜也。
着傳谕尹繼善知之。
○是日。
駐跸兩間房。
○戊午。
上詣皇太行宮問安。
○升任浙江巡撫方觀承疏報、鎮海、象山、太平、平陽、泰順、青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