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
策楞奏到、因大朗素、小朗素、身死。
曉谕蠻衆檄文。
辦理甚屬錯謬。
前所傳谕旨。
因恐小金川番衆之中。
有向與伊二人勾結者。
不知緣由。
妄生議論。
是以谕令留心妥協辦理。
并非欲令番衆人人共曉也。
策楞乃大張曉谕。
宣布遠近。
一似有意将伊二人緻死。
又恐番衆生疑。
粉飾申明。
所謂欲蓋彌彰者。
與天朝推誠恩待本意相悖。
殊非妥協辦理之道。
且以二人相繼而死。
為奸頑昭報之速。
伊等既已歸順。
即非奸頑。
且經赦宥。
無可昭報。
今如此措詞。
轉似幸其速死。
亦有語病。
策楞、着傳旨申饬。
○調湖北襄陽鎮總兵改光宗、為河南南陽鎮總兵。
○丁卯。
兵部議準、署江西巡撫彭家屏奏請、将差少之貴弋等十二縣驿馬内。
酌裁六十五匹。
添入峽江等縣。
分設腰站。
人夫仍于各縣驿交替。
其腰站馬夫。
即随馬調用。
不必另增工食。
從之。
○緩徵江南淮安分司所屬闆浦、徐渎、中正、莞渎、并泰屬廟灣等場。
本年水災額賦。
○予故太子太保直隸總督那蘇圖、祭葬如例。
谥恪勤。
○旌表未婚守節、奪志捐軀之福建同安縣民楊憐聘妻郭氏。
江蘇上海縣儒童金惟骊聘妻淩氏。
○是日。
駐跸白澗。
○戊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
李繩武、現患瘧疾。
不能理事。
福建陸路提督。
地方緊要。
着吳進義調補。
速赴新任。
浙江提督員缺。
即着李繩武調補。
令其緩緩赴任。
○兵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奏、裡塘正副土司汪結、康郤、江錯、先後病故。
前因辦理軍務。
未經補人。
請将裡塘額外副土司安本、補正土司。
康郤江錯之侄四郎、彭楚、補副土司。
大金川土舍汪爾結、補額外副土司。
從之。
○是日。
駐跸煙郊。
○己巳。
以故五經博士端木派之子本盛襲職。
○除雲南鄧川州、水沖沙壓民屯田地額賦米、二十二石有奇。
銀、二十五兩有奇。
○是日。
駐跸高廟。
○庚午。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
據署江西巡撫彭家屏奏稱、該省塘哨歲修銀兩。
向系州縣官領銀、轉交營弁。
營弁不無從中侵蝕。
草率從事。
及全不修理等弊。
而州縣因塘汛亦在交代之内。
不得不葺整交給。
請嗣後并交州縣承修。
營弁出具收管等語。
塘房哨船。
關系緊要。
豈容文武彼此推诿。
自應妥酌定議。
以專責成。
但彭家屏所奏、文員獨任修葺。
營員漫不在意之處。
措詞亦不無偏向文員。
着将原摺抄寄黃廷桂、令其詳悉妥議。
具摺奏聞。
○命内閣學士劉綸、中允錢維城、在南書房行走。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
河池州參革知州朱紅、虧空一案。
該撫舒辂、審拟緩決。
經九卿改拟情實。
降旨令其明白回奏。
昨舒辂來京陛見。
面奏朱紅虧空限期。
尚在二年之内。
今日摺奏。
又稱朱紅限期。
誤記在二年以内。
今查系二年後、尚有一年之限未滿等語。
此案舒辂審拟緩決。
已屬徇庇。
乃昨經面奏、二年限期未滿。
今又稱面奏之處。
系屬誤記。
朱紅年限已滿。
該撫身親查辦。
豈有不能記憶之理。
明系朕前飾詞取巧。
以圖一時朦胧混過。
着交部嚴察議奏。
○又谕。
四川總督策楞、署提督哈攀龍奏稱、五月内、據泰甯寺喇嘛達爾罕堪布禀稱、班滾于莎羅奔投誠。
荷蒙赦宥後。
即連次遣人來寺。
求其代為乞恩。
又将伊子羅藏丁得、送到寺内出家為質。
悔罪頗為真切。
因遣千總楊秀、溫欽、二員。
查察情形。
班滾遂率領弟兄親戚土目頭人等、出界跪迎羅拜。
極言從前誤觸國威。
後此不敢稍為犯法。
舍身矢願。
誓死明心。
凡番蠻所最忌諱之詛咒。
傾口而出。
所具夷禀。
乞憐狀。
溢于言表。
祇因未經出痘。
求免其來省等語。
班滾無知犯順。
于大兵攻讨之時。
潛逃遠竄。
其罪本無可寬。
但蠻夷小醜。
無足較量。
且莎羅奔、郎卡、一經歸順。
伊即聞風自至。
乞命輸誠。
尚與冥頑不靈者有間。
金川既予維新。
則班滾亦在包蒙之列。
着從寬免其治罪。
伊既未出痘。
亦不必令其親身赴省。
該督等遴委監司營協大員。
前往泰甯寺。
明白宣谕。
令其洗心改悔。
撫輯番衆。
永矢恭順。
以副格外隆恩。
至喇嘛達爾罕堪布、辦理此事。
實心出力。
甚屬可嘉。
着該督等量加獎賞。
○又是曰。
馬蘭泰向獲重罪。
朕特憫其舊人。
複施恩由閑散用為副都統。
乃并不感恩。
一味怠惰。
不改故習。
殊負朕恩。
此次扈從行圍。
昨日甫到。
今日又系伊承值奏事日期。
即指稱足疾。
并未進内。
甚屬無恥不堪。
我滿洲向有此惡習乎。
馬蘭泰、着革退副都統。
發往熱河披甲、效力贖罪。
毋庸給與錢糧。
○以荊州将軍德敏、福州将軍馬爾拜、對調。
谕曰。
福州将軍。
兼管海關稅務。
數年來、因辦理不善。
以緻關務廢弛。
從前策楞在彼處時。
所辦尚好。
及新柱管理後。
即稍不逮策楞。
然尚不緻廢弛。
後鄧廷相署理數月。
以緻稅額大虧。
及馬爾拜接任。
複不知輕重。
辦理失宜。
将此寄谕德敏、着伊留心。
仍照從前策楞辦理。
關務雖不可疏忽。
亦不可有心從刻。
惟加意勤勉。
不必來京請訓。
○刑部議準、甘肅按察使顧濟美奏請、嗣後凡遇誣告内拟流加徒之犯。
如所告、系謀故殺人。
及強盜等案。
在所誣之罪。
原非常赦得原。
則其反坐之罪。
遇有親老丁單。
仍照拟發落。
不準留養。
再查常赦應原等案。
其中情罪。
亦自輕重各别。
如鬥殺内、事本理直。
傷止一二處者。
固屬情輕。
其或理曲尋釁。
或金刃逞兇。
或疊毆多傷。
此等兇徒。
不無情重。
雖罪人之親。
在所當恤。
而殺人者抵。
似應量為區别。
嗣後除理直傷輕。
及戲殺誤殺等案。
仍照定例遵行外。
如該犯實系理曲。
或金刃重傷。
及雖非金刃。
而連毆多傷緻死者。
雖系親老丁單。
應于照例奏請時。
議以不準留養。
從之。
○命大學士來保、仍兼管兵部事務。
○壬申。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上詣雍和宮行禮。
○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上禦懋勤殿。
勾到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四川絞犯一人。
廣西斬婦一口。
貴州斬犯十二人。
絞犯一人。
餘八十三人、予勾。
○谕。
朕因各省侵貪案件。
向來雖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