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其無罪緻死。
則但當治以國法。
而不當複追論其名分。
其絕嗣拟絞。
亦但當論其現在之有無子息。
而不必計其後此之續娶另生。
凡情罪可惡者。
以情實定拟。
與謀故人犯、一并正法。
如此、則慘毒之行。
有所畏憚而不敢肆。
庶足以正刑章而厚倫理。
着大學士九卿定拟具奏。
尋議、繼妻殺子。
緻令絕嗣。
于夫婦母子之倫。
業已滅絕。
即使其夫複娶妻生子。
于義絕之婦。
毫無關涉。
請嗣後凡繼母毆故殺前妻之子。
果平素撫養、實同親生。
其子不孝。
經官驗明者。
即照父母毆故殺子孫律。
分别拟以杖徒。
毋庸因繼母而治以加等拟絞。
如其無罪。
非理毆故殺之。
除其夫現在别有子嗣者。
仍照律加等治罪外。
若審明别無子嗣。
應拟以絞候。
于秋審時入情實。
得旨。
律文毆故殺子孫條内。
嫡繼慈養母。
各加一等。
緻令絕嗣者絞。
夫嫡母名分甚尊。
無論非慈養比。
即所生母亦莫敢并。
然至殺其子孫。
則加等科罪。
蓋以婦人遇非所生。
多懷嫉妒。
國家制律。
大為之防。
其本天理而察人情。
具有深意。
嫡母且然。
況繼母乎。
此所議、本屬申明律法。
未嘗加重。
但倫理攸關。
愈周詳。
愈見慎重。
着大學士九卿、會同科道、再行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律文嫡繼慈養母、毆故殺子孫。
比生母均加等治罪。
若緻令絕嗣。
俱拟絞監候。
正以其恩義已絕。
法無可寬。
若輾轉援引舊案。
計及其夫将來或另生。
以為開脫。
實無以儆兇惡而明國憲。
夫子果不孝。
原可告官治罪。
若任意擅殺、以緻絕嗣。
嫡母且不得同于生母。
僅問以杖徒之罪。
繼母豈得重于嫡母。
反寬其拟絞之條。
除毆故殺未緻絕嗣者。
仍止照律加等問拟外。
如已緻令絕嗣。
律以絞候。
立法極平。
既審明現在别無子嗣。
自不必複計及後此之續娶生育。
既秋審時情罪可惡。
即入情實冊内。
請旨正法。
載入例冊遵行。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
據尚書舒赫德等奏、黔省古州城工。
原任同知劉樵、侵冒銀兩至二萬有餘。
應令曆任該管上司分賠。
從前該督等原定分賠單内。
隻及撫藩。
未将臬司算入。
殊非綜核名實之道。
應令一并分賠等語。
古州分賠一案。
前已據張允随奏到、現在交議。
未便複行降旨。
孫紹武等、已令分賠。
介錫周、罪猶有間。
尚可從寬。
惟宋厚一員。
在黔二十載。
古州建城。
又系伊條奏。
乃屢将劉樵請題升任。
委以大工。
以緻侵冒如此之多。
且擢任四川臬司。
軍興之際。
全不實心任事。
自有應得之罪。
不可少恕。
已将舒赫德等所奏之摺。
令抄寄總督策楞、與宋厚閱看。
将伊照高越之例。
派修城工。
效力贖罪。
可并傳谕舒赫德、新柱、知之。
○又谕。
據尚書舒赫德等奏、宋厚在黔、曆任及二十年。
參革同知劉樵、伊屢次保薦升任。
且古州城垣。
又系宋厚條奏建築。
乃于侵冒誤工之處。
漠不相關。
實為瞻徇容隐。
應令一并分賠等語。
宋厚久在黔省。
曆任至臬司大員。
劉樵乃其熟悉之員。
複屢行保薦。
其糜帑誤工。
恣意貪冒。
宋厚豈不知之。
而敢于瞻徇容隐。
咎實難辭。
且朕因其熟谙苗疆。
當川省征剿番蠻之時。
授以陳臬重任。
正望其留心軍務。
豫籌支應。
乃受事以後。
全不實心。
惟務因循取巧。
以緻夫馬不給。
有誤日期。
彼時原應與高越一體治罪。
因地方大員。
不可無人查辦。
是以暫令經理。
其實宋厚之與高越、厥罪惟均。
且高越甫經到任。
而宋厚則履任已久。
罪更浮于高越。
今既據舒赫德等查參。
着将所奏原摺。
抄寄總督策楞、令宋厚閱看。
着伊照高越之例。
修理城工。
效力贖罪。
以觀後效。
其派于何處城工之處。
仍着策楞奏聞。
尋奏、饬令宋厚、承修屏山、石泉、二處城工。
報聞。
○又谕。
準泰參奏臨淄縣知縣邵如侖、侵冒肥私。
昏庸擾派。
并将該府知府王如玖、具禀懇求私寝之處。
據實題請敕部議處。
準泰此奏。
甚屬公正。
知府為一郡表率。
豈可違道市恩。
向來州縣之敢于侵虧庫帑者。
皆恃有此等庸劣之知府、為之徇庇故也。
準泰自至東省。
不過照常辦事。
未見奮勉出力。
惟此一事。
能秉公辦理。
足見留心地方。
于吏治甚有裨益。
着傳谕知之。
令其向後益加勉勵。
○又谕。
雲南侵虧人犯戴朝冠、劉樵、廣西侵虧人犯朱紅、俱經勾到。
複于明降谕旨内宣示。
但思此等谕旨。
傳播甚速。
或于部文未到之先。
該犯豫知正法之信。
辄于監内自盡。
該地方官以監斃呈報。
是該犯仍不能明正典刑。
侵貪之員。
無可懲儆。
着傳谕各該撫、接到谕旨。
務須慎密。
不得稍有漏洩。
倘有宣洩疎虞。
該犯畏刑自盡。
惟該撫是問。
○又谕。
據黃廷桂奏稱、上下兩江。
官政因循。
積成疲玩。
一切欽命題覆、題銷、承查、承追、承變、等件。
任意推延。
多有至五六年。
及十餘年之久。
而仍束置高閣。
漫不辦理者。
若非徹底查辦。
終難使塵案一清等語。
從前尹繼善在兩江總督任内、曆年最久。
所司何事。
乃一任推诿遲延。
案件塵積。
全無振作。
至于如此。
明系該督于一切政務。
并未實心整頓。
不過粉飾外觀。
敷衍了事。
苟且塞責。
其于屬員怠玩锢習。
毫無覺察。
以博取官吏之歡心。
是以諸務頹廢。
相習成風。
尹繼善實職其咎。
更無可貸。
如謂黃廷桂所奏、不免于溪刻過甚。
則黃廷桂另摺内所稱、嶽鐘琪奏請、将文英營都司、改屬南安營參将管轄一案。
系乾隆十二年。
朕批令尹繼善酌辦者。
尹繼善竟未查奏。
今始據黃廷桂奏覆。
此非其每事耽延之明驗耶。
姑念事在已往。
免其深究。
但伊現任總督。
陝甘二省。
雖較兩江稍簡。
而邊疆要地。
關系綦重。
非兩江尚屬内地可比。
如再蹈故轍。
阘冗因循。
将來一經查出。
其罪益不可逭。
可傳谕嚴行申饬。
并将黃廷桂原摺二件抄寄。
令其閱看。
○又谕、八旗生齒日繁。
朕即位以來。
屢經施恩。
但未食錢糧者。
不敷養贍。
朕現于香山另立一營。
設護軍一千。
操演雲梯。
即将此一千護軍、并護軍校之缺。
施恩全行開出。
各按佐領。
選其出色者、挑補護軍校、護軍。
其操演雲梯護軍等。
照常拴養馬匹外。
該旗添官馬一千。
分給拴養。
伊等既得錢糧、養贍家口。
亦可各相奮勉、而得上進之路。
八旗滿洲等。
皆朕世仆。
當感朕曲為籌畫之恩。
勤習武藝。
務于儉素。
痛戒其奢侈惡習。
○以禮科給事中同甯、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正藍旗漢軍印務參領李侍堯、為正藍旗漢軍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