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統。
○乙亥。
谕、大學士刑部、遵旨查奉天所屬虧空三案。
内稱吳秉禮并未辦差。
安得有那墊情節。
侵蝕屬實。
此語朕自信之。
着依拟入情實候勾。
其臧根嵩、榮大成、所辦。
除報銷外。
實在侵蝕。
臧根嵩數至一萬五千九百餘兩。
榮大成八千二百兩。
俱在一千兩以上。
今二限已屆。
并無完交。
法無可貸。
均應改為情實等語。
雖據大學士刑部所查。
已将原案及工部報銷等案、詳悉查明。
毫無疑義。
但朕昨降谕旨。
今即如此查奏。
朕轉未肯信為定論矣。
又焉知後言者不有以為迎合朕意。
是以如此查奏乎。
不若專差大臣覆勘。
始為明白昭着。
着尚書王安國、侍郎錢陳群、禦史索祿、金相、前往。
會同奉天将軍、府尹、盛京刑部侍郎、再行詳悉查審。
府尹原系承審。
将軍則系新任。
與此二案毫無幹涉。
自可秉公查辦。
如稍有情節。
即着據實奏聞。
請旨定奪。
是所謂罪疑惟輕也。
若實無可貸。
即一面奏聞。
一面于彼處監視正法。
使衆人共知儆惕。
亦所謂辟以止辟也。
朕綜理萬幾。
一秉大公至正。
何惡于臧根嵩、榮大成、而必欲置之典刑。
但國法所在。
朕不敢縱耳。
人君固當臨下以寬。
而斷不可寬于貪冒侵漁之輩。
若專以姑息為寬。
則五刑不當設。
而四兇不當放。
何以成唐虞之治耶。
或謂伊等迫于貧窘。
無可如何。
此大不然。
夫謂饑寒所迫。
在常人為盜。
尚無可原。
況有俸有養廉。
何至窘迫難堪。
而如取如攜。
至于盈千累萬。
誠何為者。
諸大臣孰無家人。
試令典守倉庫。
而恣為侵盜。
乃原其窘迫、而付之不問。
其何以為訓乎。
抑此特奴隸耳。
若令若牧。
固俨然服官而受祿者也。
以服官受祿之人。
而為賊盜之行。
其罪更浮于奴隸矣。
或又謂伊等皆曾查明任所原籍财産。
家無餘赀。
所侵帑項。
歸于何處。
此又不然。
八旗人員。
聚處京師。
參領佐領。
稽查嚴密。
尚間有隐匿遺漏。
後來漸次發覺者。
至外省則散處各籍。
凡查産之案。
上司委之地方官。
地方官之無能者、既糊塗而不能覺察。
或因同為外任。
彼此瞻顧。
其有同年師生情故。
則公然徇隐。
不過取一結。
具一文。
即為了事。
孰肯實力查辦。
即如上屆拟以情實之陝省李銘盤等案。
非曾報家産盡絕者乎。
非經該地方官出結保題者乎。
乃朕加恩再予限一年。
伊等知一年之後。
無可幸免。
始上緊完交。
今吳浩以全完減等發落矣。
此外省查産不實之明驗。
尚何可置辯耶。
今若仍予年限。
似專以帑項為重。
不足明申國憲。
是以前旨有一滿限期、即入情實之谕。
使無可觀望自必凜然而不敢幹。
将見後此無侵貪之案。
可期十餘年中、收不犯有司之效。
如其甘陷重辟。
忘身殖貨。
以為子孫。
而子孫究不能享。
此等下愚。
尚何情之可原。
何命之足惜耶。
朕于刑賞政治。
全無成見。
惟求一理之至當。
今所辦侵貪各案。
諸臣中有見以為不當如此辦理者。
不妨于朕前明白陳奏。
而不可退有後言。
不但為有識者所恥。
即無知者聞之。
或誇其不肯附和。
然轉思之。
必謂伊非無階入告者。
何不面折廷争。
而私談竊議。
亦且為其所笑。
試自思在朕前則媕婀唯諾。
所謂可者可之。
否者否之。
初無獻納。
及出而語人。
則又市恩邀譽。
此為何等行徑。
身為國家大臣。
當出此耶。
朕自問并非不能明燭事理之主。
況臨禦十有四年。
事無大小。
無不躬親。
所以諸臣情僞。
因閱曆久而更悉。
其有纖毫能逃朕洞鑒者耶。
果其獻可替否。
乃所謂同心一德。
實朕所深嘉。
如其面從腹诽。
則邪曲居心。
自必為朕所深鄙。
諸臣其戒之勉之。
○又谕。
近年翰林人員。
外用者少。
着大學士會同翰林院掌院學士、将可勝道府之任者。
于編修檢讨内、揀選數員。
帶領引見。
○兵部議覆、兩江總督黃廷桂等疏稱、上下兩江、提标所屬鎮協營。
現存百子炮二千四百十四位。
除堂口稍小者、一千九百二十四位。
留為兵丁演習之用。
其不堪用者、四百九十位。
俱應銷镕。
改造劈山炮一百四十四位。
以補子母炮不敷之數。
并酌改過山鳥二百九十六位。
酌量分貯各營。
又上下兩江督、撫、漕、河、江甯、京口、将軍各标營。
原有過山鳥外。
現存子母炮二百九位。
均堪演用。
又百子炮七百六十二位。
除安徽撫标、江甯水師營、廢炮外。
實堪演用百子炮六百八十三位。
均已足用。
其有廢炮。
撥給添造劈山炮各營。
镕鐵湊抵。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月。
署江蘇巡撫雅爾哈善奏、寶山、華亭、二縣。
猝被風潮。
土塘石壩。
多有坍損。
田禾略減公數。
尚無大礙。
得旨。
覽奏俱悉。
其有成災者。
善為撫恤之。
○安徽巡撫衛哲治奏、鳳陽關向設委官六員。
每員歲給養廉銀一百兩。
嗣經裁去二員。
今監督事務。
奉旨命鳳陽府知府兼管。
正陽大關。
稽查彈壓需員。
查鳳陽府通判。
分駐正陽。
請就近委令查辦。
原減委官二員。
養廉銀二百兩。
即給該通判支領。
報聞。
○欽差戶部尚書舒赫德、署湖廣總督新柱、會奏、湖廣洞庭協兵、繳械辭糧一案。
命臣等查辦。
臣等商定。
抵楚日、将前後情節。
詳加确核。
如首犯即系已經杖斃之徐宏義。
惟将随從鬨鬧之犯懲處。
并不能約束之将弁、嚴加治罪。
便可結案。
倘另有為首之人。
必于審明後立正典刑。
庶可稍挽悍卒刁風。
當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得旨。
所見甚是。
應如是執法辦理、以警刁風。
并應查楚省營伍、何以緻此。
或系一時起釁。
或系平日廢弛積玩。
一一據實奏聞。
○署河南巡撫鄂容安奏、豫省伏牛山。
錯雜九縣之中。
袤延八百餘裡。
崎岖窄狹。
行步艱難。
無駐宿之地。
是以員弁巡查。
僅于山外大路。
偶爾一到。
稽查難周。
臣因查驗營汛。
由伏牛山一路至嵩縣。
遍為巡查。
熟看形勢。
若該管員弁。
常能巡行。
奸宄實難潛匿。
現嚴饬文武駐防人員。
并各該印官。
務須一年中多次往來。
留心查察。
仍令該管道員親巡。
得旨。
汝諸事認真。
實屬可嘉。
今有旨将汝實授河南巡撫。
更宜勉之。
○兩廣總督碩色、廣東巡撫嶽浚、會奏、廣東連、韶、瓊、等處。
先後曾設猺黎各學。
每年動支公費。
給館師脩脯。
今查各處。
因無猺童從學。
久廢。
惟韶郡之乳源一處尚存。
就學者亦無猺人子弟。
黎學雖有館師。
黎童甚屬寥寥。
且語音各别。
教無所施。
應概裁。
額支館師脩脯銀。
仍歸原款充公。
報聞。
卷之三百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