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冬十月。
丙子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詣皇太後宮問安。
○頒乾隆十五年時憲書。
○順天府行鄉飲酒禮。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軍機處議覆、蔣溥所奏。
将常平溢額谷石、暫存倉貯一摺。
朕已降旨允行。
但内稱酌減之額。
仍須存七粜三。
粜出之數。
應行買補。
倘一時價昂難買。
即将溢谷抽撥等語。
是乃隐啟不肖有司欺冒之一法也。
此項借補溢額之谷。
原因恐采買時谷價昂貴。
是以議令權宜借補。
但不得因此議、恃溢額之可補。
于應行粜三之數。
任意賤價粜出。
使果有益百姓。
國家亦何必較此锱铢。
但恐百姓受惠處少。
不肖有司。
從中取利者多。
此項溢額谷石。
向來俱系貴價采買。
即欲粜賣。
必應于原價無虧。
今若因借補粜項。
轉緻有虧原價。
亦非慎重帑項之意。
可傳谕各省督撫。
轉饬所屬斟酌辦理。
俾此等谷石。
既可補粜三之數。
亦不虧原買之價。
方為妥協。
○又谕軍機大臣等、麗柱自任鹽政以來。
并未見實心出力。
惟事取巧。
所見俱屬卑小。
看來器小易盈。
若仍不知改。
斷無以承受恩典。
且聞其與商人往來親密。
商人系伊統轄。
凡屬官事幹涉。
隻應于公所傳喚。
其行走酬答。
則于形迹未便。
或因伊曾任運使。
情有難卻。
姑容寬宥。
着傳旨嚴行申饬。
倘複彼此交結。
必重治其罪。
再伊現管關稅。
既有鹽政養廉之項。
又支管關養廉。
則所入較兩淮鹽政、更加豐厚。
而所辦之事。
與一切差務。
其繁簡相去何如耶。
現在每年作何支取之處。
着麗柱自行詳悉具奏。
又兩淮有外支一項。
聽鹽政取用。
今經吉慶辦理清楚。
長蘆是否亦有此項。
作何支銷。
着一并查明具奏。
尋奏、臣兼管天津關務。
每年止支鹽政養廉。
即前任亦無兼支者。
至兩淮向有外支銀兩。
長蘆惟有二分半公費銀一萬九千餘兩。
上年臣奏請歸公。
此外并無外支款項。
得旨。
候旨行。
○戊寅。
上禦懋勤殿、勾到廣東、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二人。
絞犯三人。
福建絞犯二人。
餘七十三人、予勾。
○谕、外省秋審情實人犯。
定例概行處決。
惟朝審始面奉勾到。
其停決亦但停朝審。
至雍正初年。
皇考特頒谕旨。
外省情實。
亦着候勾。
以昭慎重。
不知者、見分日勾到。
似乎從嚴。
而豈知斟酌精詳。
因有免勾之犯。
實則從寬。
然朕禦極時。
外省情實人犯中。
雍正年間所留。
未勾而牢固監禁者。
亦不過數案而已。
今年各省情實招冊。
朕詳悉披覽。
其中有屢次未勾。
仍入情實者。
如廣東省即有林順天等九案。
蓋緣朕臨禦之初。
多方為之原宥。
以緻漏網。
其實此等兇犯。
論法律毫無可恕。
揆情理毫無可寬。
若令久系囹圄。
無以彰明國憲。
或且别生事端。
人見其應死不死。
衆心無所儆惕。
而該犯亦自恃不死。
益無忌憚。
且雖不勾決。
而按其情罪。
至下年秋審。
又不可不入情實。
行恐積久生玩。
将此等情實舊事。
轉成具文。
亦非明罰敕法之道。
是以朕今年詳加裁奪。
情實人犯内、情罪當勾者。
即予勾以正其罪。
所未勾者。
下次秋審。
着即入緩決。
蓋執兩用中。
必随時消息。
當臨禦之初。
因人命攸關。
實切切而不忍。
甯失之寬。
今閱曆既久。
灼見事理。
若一味姑息縱舍。
則失之懦弱。
裁度因時。
方得權衡不爽。
非有意從寬。
亦非有意從嚴。
且非前此從寬。
而今又改為從嚴也。
此中斟酌苦心。
衆人安能盡喻。
是以詳悉谕令知之。
○又谕、廣東省斬犯曾士标。
因鴨走入缌麻服叔曾會昌田内。
被曾會昌次子曾朝芳打死。
因與曾會昌争論。
曾士标以木挑連次抵格。
緻傷曾會昌身死。
曾士标依卑幼毆缌麻尊屬死律、斬候。
而曾會昌之子曾朝宗。
于結案後、在山砍柴。
适遇曾士标之子曾亞二。
觸起前恨。
用刀連砍曾亞二殒命。
曾士标戮死服叔。
曾朝宗起意故殺。
現在俱拟入情實。
朕詳閱招冊。
曾士标服制攸關。
法無可貸。
而曾朝宗則因報複父仇。
情似可原。
然使伊父曾會昌死于非命。
而曾士标竟得漏網。
冤無可伸。
則複仇尚為有說。
今兇犯已經拟抵。
國法既彰。
則私恨可洩。
即使遇不共戴天之曾士标。
亦祇應聽其服法就刑。
不得擅肆殺害。
何況其子并非下手。
又未加功。
是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