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王無黨、為湖南沅州營副将。
○廣西太平府屬都結州土知州農建業、病廢乞休。
以其子世元襲職。
○甲申。
上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麗柱身為鹽政。
統轄商人。
乃與之往來交結。
是以傳谕申饬。
今據覆奏、惟以訓誨周詳。
曲賜寬宥等浮泛套語。
含混敷衍。
其如何與相往來交結情節。
及實在知過改悔。
并無一語奏及。
甚屬朦混。
着伊将如何交結之處。
明白回奏。
至養廉項内、辦貢一節。
何至需用一萬二千兩之多。
長蘆較兩淮事務簡少。
嗣後着以一萬五千兩、為鹽政養廉。
所餘銀兩。
及上年奏明節省之四千五百兩。
一并解交。
○又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奏稱、台灣道書成、丁憂員缺。
現任延建邵道來謙鳴、年力強壯。
居心誠樸。
才具明白。
辦事切實。
請以調補台灣道等語。
來謙鳴向任雲南、廣東。
轉調閩省。
朕深知其人系小有聰明。
居心并非誠實。
辦事亦不過循分塞責。
初無幹練之才。
且年力亦不甚強壯矣。
台灣地方緊要。
豈伊所能勝任。
該督等所出考語。
甚屬錯誤。
現已另降谕旨簡用。
該督撫身任封疆。
不能知人善任。
殊非衡鑒之道。
亦可見外任大員。
不留心人材之明驗。
可一并傳谕知之。
○命四川提督嶽鐘琪、在紫禁城騎馬。
○乙酉。
谕、今歲各省大概豐收。
惟安徽省之壽州、鳳陽、臨淮、泗州、鳳台、懷遠、五河、霍邱、八州縣。
并坐落之鳳陽、鳳中、長淮、泗州、等四衛。
原系積歉之區。
而本年六七月間。
大雨疊降。
被災稍重。
未免向隅。
再宿州、虹縣、靈璧、三州縣。
及宿州衛。
被災雖輕。
民力不無拮據。
應加恩将漕米漕項。
分别蠲緩。
以纾民力。
着将壽州等八州縣。
及坐落之鳳陽等四衛。
按成災分數。
照例蠲免。
其蠲剩銀米。
着于次年帶徵搭運。
再宿州等三州縣、及宿州衛。
亦一并緩徵。
俟至次年完納。
以昭朕轸恤民依之意。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永甯原參侵蝕銀兩。
未完尚在一千兩以上。
已據九卿法司等、據入情實候勾。
本應按法予勾。
以懲侵貪。
但伊侵蝕銀兩。
乃營運利銀。
尚非庫項。
與侵虧公帑者。
猶屬有間。
着加恩免其正法。
發往拉林種地。
○又谕、金榮因屬員楊維清冒銷城工。
得受賄銀。
朋比行私。
婪贓不法。
依拟改入情實。
其張通、楊文富、雖在乾隆八年以前。
但既棄城逃遁。
法無可貸。
又複阻還援兵。
偾事失守。
着改為情實。
該二省已經勾決。
着刑部行文該省正法。
○又谕、策楞奏、嶽鐘琪應追長支代賠各項銀兩。
共七十五萬四千六百餘兩。
伊家産抵補。
共計銀二萬七千四百餘兩。
尚不敷銀七十二萬七千二百餘兩。
應聽候部議。
此案自雍正十一年查估。
至乾隆八年陸續變解。
展轉駁查。
迄今十有餘年。
尚未結案。
向來外省各官。
于查追案件。
全不實心查辦。
又複遷延歲月。
祇據屬員呈報。
借家産盡絕之名。
草率完結。
積習相仍。
即此可見。
且以家産而論。
嶽鐘琪身為提督。
伊子嶽浚、曆任巡撫。
所有赀産。
何得僅止此數。
亦何至遽雲盡絕。
如此則嶽鐘琪不能存活矣。
又安能頤養老年。
以待今日之受恩乎。
此可知地方官查驗之不實。
而朕向所雲非謬矣。
但嶽鐘琪于上年金川之役。
着有勞績。
朕已加恩賜以公爵。
其應追銀兩。
曆年已久。
且俱屬着賠之項。
尚非侵那者可比。
着全數豁免。
不必再交部議。
然此乃出朕特恩。
褒績酬庸之至意。
若按法辦理。
則當徹底清查矣。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睢州民王禹妻王氏。
山東甯海州民李德妻劉氏。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四川總督策楞奏稱、留川幫辦軍需之莊學和。
才識明敏。
辦事勤慎。
請補龍安府知府等語。
該員以主事遽行題請補授知府。
未免階級相懸。
朕已降旨令其署理。
如三年之内。
果能勝任。
再行題請實授。
可傳谕該督、令知此意。
○準噶爾部人鄂倫楚克等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丁亥。
上禦洞明堂、勾到江蘇、安徽、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絞犯四人。
安徽斬犯一人。
絞犯一人。
餘九十五人。
予勾。
○戊子。
添設貴州貴築縣縣丞。
裁布政使照磨。
從巡撫愛必達請也。
○己醜。
上禦洞明堂、勾到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一人。
絞犯三人。
餘八十五人。
予勾。
○上幸靜宜園駐跸。
翼日如之。
○庚寅。
雲貴總督張允随、參奏古州鎮總兵哈尚德、乖戾輕佻。
擾虐兵民。
請革職審拟。
得旨。
這所參哈尚德。
着革職。
其乖張狂悖。
擾民虐兵情由。
并摺内有名款證。
交與該撫愛必達、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該部知道。
又谕、古州鎮總兵哈尚德。
現據雲貴總督張允随參奏革職。
其員缺、着鎮遠鎮總兵宋愛署理。
俟服阕之日。
再行實授。
其鎮遠鎮總兵員缺。
着清江協副将唐開中署理。
卷之三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