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
豈有十餘年積案至二百餘件。
經該都統噶爾玺具奏之後。
至今猶存九十餘件。
不為完結。
尚得謂之遲延并非無故乎。
該筆帖式等肆意妄行。
疲玩相習。
不可不嚴行整頓。
着将七協筆帖式成泰等、俱行革職。
該部即速另行揀選。
帶領引見。
候朕簡補。
所有未經完結之案。
令其作速審結。
如再遲延。
即嚴查參處。
卓爾岱袒護屬員。
亦着交部察議。
○甲寅。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乙卯。
谕、例載凡遇齋戒日期。
大臣等俱在本署齋戒。
侍衛在侍衛教場齋戒。
但近來大臣等内。
有兼理别項差使。
并不赴該署齋戒者。
亦有另尋别所齋戒者。
朕思侍衛等齋戒。
尚有稽察之人。
大臣等不赴公所齋戒。
其别所并無稽察之人。
雖有處齋戒。
與在家何異。
凡祭祀齋戒。
特為盡其誠敬之心所關甚重。
嗣後凡遇齋戒之日。
大臣等雖兼别項差使。
俱在該署齋戒。
若無衙署。
如領侍衛内大臣、禦前大臣、散秩大臣等。
俱在紫禁城内齋戒。
倘有違誤。
一經查出。
定行治罪。
○丙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丁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戊午。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布蘭泰奏請将馬蘭鎮中軍遊擊王爵、補授直隸提督中軍參将一摺。
殊屬小見。
布蘭泰之升授提督。
乃因海亮不能勝任。
一時無人。
姑且擢用。
非為布蘭泰之優為提督。
且非因其近日有營伍事之奏。
謂其留心整頓也。
提督中軍現缺。
例應題補。
通省中豈無合例可題之員。
而必沾沾本鎮屬員。
越例保薦。
方可收臂指使耶。
布蘭泰甫經升任。
即市恩于本鎮舊屬。
未免器小易盈。
所奏不準行。
着傳旨嚴行申饬。
○大學士等議奏、金川案内倒斃馬。
據欽差侍郎兆惠、四川總督策楞等、分晰覆奏。
查郫、灌、兩縣倒斃十五匹。
應賠。
其桃關、草坡、樹林口、三站馬四百六十二匹。
内倒斃六十九匹。
系十分之一五。
應照例開銷。
至跟達、美諾等五站。
請以十分倒四報銷。
應俟該撫查覆再議。
此外尚有馬騾一萬三千七十二匹。
系省城應差、北站安台、協濟禦塘、及接應凱旋官兵長騎入陝等項之用。
内共倒斃九千六百九十九匹。
查本年二月内奉旨。
以此次台站馬匹。
當軍興旁午。
非尋常可比。
該督撫據實具奏。
酌量加恩。
應即照十分倒三例。
報銷三千九百二十匹。
其逾額之五千七百七十九匹。
着落各塘站經管之員分賠。
再變賣疲乏馬。
自與購買不同。
應如所請、準照八兩繳價。
從之。
○定告養坐補原缺例。
吏部議奉天府府尹蘇昌奏、開原縣知縣蘇為正、請終養一疏。
得旨。
向例官員以親老改補近地者。
仍令坐補原缺。
所以杜規避也。
而告請終養之員。
未有坐補原缺之例。
夫父母年逾耆耋。
許令侍養。
乃國家錫類之令典。
然親年子所素知。
何必俟曆任後方行請告。
安知其非因現缺平常。
将來即可铨補他缺。
藉以自便其私。
是特為巧于規避者開捷徑矣。
蘇為正到任甫及二年。
即請終養。
顯有規避情弊。
此本所奏不準行。
着再留任三年。
以示懲戒。
嗣後官員親老。
與終養之例相符者。
于未得缺前。
許其呈請。
已經铨選抵任者。
将來亦坐補原缺。
着為例。
○大學士禮部議、浙江學政于敏中奏、浙省生員三次欠考者。
請暫緩褫革。
咨行遊幕地方。
催令回藉補考。
與例不符。
應毋庸議。
得旨。
朕前降旨、生員歲考欠至三次以外者。
皆行黜革。
今于敏中以浙省遊幕在外、欠至三考者。
通計有七十餘名。
請立定程限。
咨催回籍補考。
大學士會同該部議駁。
甚是。
但朕念該省士子。
其逾限尚系初次。
且有七十餘人之多。
伊等向來讀書人泮。
亦非容易。
若盡行除名。
情有可憫。
此七十餘人。
着加恩免其黜革。
以示朕格外矜全之意。
着勒限催回。
補考一次。
若仍藉端規避。
不赴考者。
即行黜革。
其如何勒限。
着該部定議。
嗣後如有三次欠考者。
依此議行。
○命詹事裘曰修、侍讀學士王際華、俱在南書房行走。
○己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稱、乾隆二年、河身自六工以下。
己有高仰之形。
經大學士鄂爾泰往勘。
會同前督臣李衛、河臣顧琮、議改挖新河。
即以北堤為南堤。
另築北堤。
計長三十六裡。
因其下有積水侵占。
未及完工。
至乾隆五年、河臣顧琮續請接築北埝。
臣此次查河。
詳加履勘。
祗須略為修補。
開挖新河。
以容正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