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多村莊廬舍。
非此數月内能辦之事。
是以仍議暫由舊道等語。
朕思加高堤埝。
固屬治水下策。
而挖改河口。
亦未易輕言。
蓋洪流巨漲。
非人力所能開浚。
使永定河而可挖。
則黃河亦可挖使複循九河故道矣。
即今改挖新河。
而數年之後。
不能保其不複淤塞。
則此一番工役。
豈不徒為虛費。
況盧舍至萬有餘戶。
墳墓至六千餘穴。
田畝至千有餘頃。
小民安土重遷。
難與圖始。
無故而令其流移轉徙。
彼未見遠水避災之利。
而先已不勝擾累。
此改河之議。
不待智者而知其不可也。
鄂爾泰久經物故。
即使籌辦未當。
亦不必問及後嗣。
其所勘或就當時情形定議。
或本屬無益空言。
俱姑置弗論。
但所稱未及完工者。
其已興修之處。
曾有幾成。
顧琮接築北埝。
曾否完竣。
摺内尚未明晰。
自朕觀之。
治河之道。
加高固不可行。
培厚或庶其可。
誠使培于堤後。
而前岸之近河者。
展而益寬。
則水有所容。
可免于溢決。
此變通于前人不與水争地之意。
而可無紛更徙置之勞。
當較勝于加高束水。
與開挖新河者。
朕明春巡幸霸州。
即可按行永定。
親加相度。
其中一切未盡情形。
該督面請指示。
着先行傳谕知之。
○命翰林院侍講郭肇璜、周玉章、俱在尚書房行走。
○庚申。
月食。
○定關稅赢餘、照雍正十三年額。
谕、戶部所奏各關徵收赢餘銀兩。
比較上屆短少者。
按分數加以處分一摺。
所見雖是。
但赢餘究在正額之外。
然非額外别徵赢餘。
緣照額徵收。
盡收盡解。
其溢于成額者。
即謂之赢餘。
是名雖赢餘。
實課帑也。
亦即正供也。
豈有居官食俸。
受國家豢養之恩。
至侵虧課帑。
而可置之不問之理。
然該部定議。
亦有未協之處。
如議而行。
則好論之徒。
必将謂計臣習于言利。
故不得不為詳悉開示。
當康熙年間。
關差各有專員。
恣意侵蝕。
不但無赢餘。
并不敷正額。
然至任滿之時。
未嘗不量其所入。
派工派差。
無得飽其私橐者。
而當時風氣。
俱視缺額為分所當然。
是以有雍正年間一番清理。
凡官侵吏蝕。
仆役中飽。
舉燭照而數計焉。
于是各關之以赢餘報者相屬。
而缺額者從未之聞矣。
可見歲額本敷。
赢餘本有。
向之有缺無赢。
其弊自在漏卮耳。
自朕禦極。
而中外人心。
舉知政尚寬大。
希圖欺隐。
時則赢餘歲減一歲。
又将漸開虧損正額之端。
用是曾降谕旨。
所有較前減少之員。
交部嚴行察議。
令其稍知法紀。
而朕意又恐查核過嚴。
則各關自顧考成。
必求溢羨。
或緻藉端橫索。
因令數目相仿者。
該部即行核題。
如其大相懸殊。
令各該督就地方實在情形。
據實聲覆。
非不知督撫查核。
不過據監督之所申報。
代為奏聞。
并無另行查辦之處。
自以赢餘非庫帑可比。
論潔已奉公之道。
固不當染指。
但尚與侵盜錢糧有間。
故為伊等稍留餘地。
開一解免之門。
亦可知朕意之所在矣。
迄今年複一年。
較前有減無增。
部臣以督撫核題。
雖稱并無侵隐。
亦緣該員辦理不善。
請比較上屆、短少至一分以上者。
各按數定以處分。
此雖為慎司國計起見。
然所稱與上屆比較。
不無流弊。
有如甲赢一萬。
則下屆之乙。
必思赢及萬有五千。
再下屆之丙。
又将增加二萬。
至丁而三萬。
似此相競不已。
又将無所底止。
必緻病商歛怨。
非理财之正道也。
夫赢餘無額。
不妨權為之額。
朕意當一以雍正十三年徵收赢餘數目為定。
其時正諸弊肅清之時。
而亦豐約适中之會也。
乾隆元年以後。
則諸臣幸朕初政之寬。
而漸起弊端之時也。
概不可準。
自雍正十三年。
而上下二三十年之中。
歲時之殷歉相若也。
賈舶之往來相若也。
民風之奢儉相若也。
則司榷之徵收。
又何至大相懸殊哉。
嗣後正額有缺者。
仍照定例處分。
其各關赢餘成數。
視雍正十三年短少者。
該部按所定分數議處。
永着為例。
既可杜徵多報少。
侵肥己橐之漸。
亦不至長競勝增加之端。
庶為得中。
如此而仍有以言利興訾者。
是為罔知大計。
而直欲飽其欲壑者耳。
其詳谕中外知之。
○戶部議準升任浙江巡撫方觀承疏稱、仁和縣民張彩等。
認懇沿海沙地二千八百三十頃六十六畝零。
每年應徵銀一萬六千四百七十四兩零。
均系荒沙。
遵例六年後起科。
從之。
○戶部等部議覆漕運總督瑚寶奏稱、漕船回空時。
随幫員弁。
雖已押空到次。
應仍在幫約束稽查。
如有風火事故。
即行開參。
倘新運千總已到。
取有接收日期文結即将新運千總開參。
至總押同知等官。
既回空到次。
應免參處。
再防範私鹽。
應饬沿途營汛員弁。
于糧船經過時。
毋許老幼跟船貨賣。
隻許柁丁水手、向官鋪售買。
總不許出定例四十斤。
倘查出多帶私鹽。
訊其何地所買。
量加議處。
從之。
卷之三百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