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十二月乙亥朔上詣大高殿行禮。
○蠲緩直隸永清縣仁和鋪等村莊本年水災額賦。
并酌借耔種口糧。
○蠲緩山西清水河等四協廳屬、時和豐等裡、朔州窰等村、本年被雹被旱地畝額賦。
并酌借耔種。
○鑄給雲南順甯府緬甯巡檢關防。
從巡撫圖爾炳阿請也。
○丙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定外任借支養廉例。
谕、給事中葛峻起奏請申嚴私放官債之弊一摺。
欲使月選各官。
知所顧惜。
而射利之徒。
不得居奇巧取。
意非不善。
而未得善為辦理之道。
蓋折扣重利之債。
本非人所樂從。
特迫于程限。
資斧維艱。
宿逋負累。
不能不出于稱貸。
即重利有所不顧耳。
若如該給事中所奏。
定以治罪之條。
處分之例。
勢必稱貸無門。
于人事多所未便。
更或私相授受。
居奇者益逞其挾制之術。
轉緻陽奉陰違。
有名無實。
又孰從而禁之。
朕思外任官各有養廉。
本該員應得之項。
但例應到任後起支。
今若于引見得缺之後。
準其于戶部具呈豫支。
酌量道路之遠近以定多寡。
知照該上司、于該員到任後。
扣除歸款。
不願者聽。
一轉移間。
将扣折重利之弊。
可不禁自止。
此雖細故。
而曲體人情。
實乃加恩格外。
如此而尚有簠簋不饬。
侵帑剝民。
罔恤官箴者繩以重辟。
其又以奚辭。
其如何分别省分。
着為定數。
着九卿詳悉定議具奏。
至所奏嚴禁聽信長随之弊。
仍屬空言。
其何以責成各督撫禁止之處。
亦着九卿一并議奏。
尋議、雲南道、府、酌借銀一千兩。
州、縣、六百兩。
同知、通判四百兩。
州同、州判、二百兩。
在部領憑之佐雜等官六十兩。
貴州道、府、九百兩。
州、縣五百兩。
同知、通判、三百五十兩。
州同、州判、一百五十兩。
佐雜等官五十兩。
四川、廣東、廣西、褔建、甘肅、湖南、道、府、八百兩。
州、縣、四百兩。
同知、通判、二百兩。
州同、州判、一百二十兩。
佐雜等官四十兩。
江西、浙江、湖北、江蘇、安徽、陝西、道、府、七百兩。
州、縣三百兩。
同知、通判、二百五十兩。
州同、州判、一百兩。
佐雜等官四十兩。
奉天、河南、山東、山西、道、府五百兩。
州縣二百兩。
同知、通判、一百五十兩。
州同、州判、八十兩。
佐雜等官四十兩。
直隸道、府、三百兩。
州、縣、一百五十兩。
同知、通判、一百兩。
州同、州判、六十兩。
佐雜等官三十兩。
均俟引見得缺後。
吏部彙行知照戶部。
有情願借支者。
即持憑赴部具呈。
取具連名互結。
劄庫照發。
不願者聽。
知照該督撫。
到任後。
于應得養廉、限一年内分作四季扣完。
至雲貴離京最遠。
所借養廉較多。
奉天向因額徵耗羨無幾。
原定養廉較少。
準一年半内扣完。
并令該督撫、将所扣銀于歲底彙解部庫。
至揀發道府以下試用人員。
請按分發省分。
照實授官減半酌給。
委署有缺時坐扣。
如有升遷調任丁憂者。
即咨行新任調任扣抵。
其赴京起複候補。
有續借銀。
亦于新任内接扣。
參革告病等官。
于本員名下勒追。
在途病故。
及到任後尚未扣清而病故者。
于通省道府以下。
例應借支養廉等官攤扣。
至所奏嚴禁聽信長随之弊。
久有例禁。
請嗣後令督撫轉饬各該上司。
按季查核。
如奉行不力。
将該上司照失察例議處。
督撫照不行詳查例查議。
從之。
○丁醜。
谕、朕禦極之初。
曾令查辦廢員。
許于都察院具呈。
核明情由彙奏。
帶領引見。
至乾隆元年。
一年之間已及二千餘人。
嗣因紛紛呈辯。
希圖起用。
經大學士徐本奏請停止。
朕思廢員内不無才堪驅策之員。
十餘年來。
未經查辦。
若概令赴都察院具呈。
未免人懷僥幸。
轉啟競進之端。
應将因公挂誤内外滿漢人員。
除已經送部。
引見。
照部議降革者。
無庸查辦外。
其照例降革未經引見者。
吏兵二部、查明情節奏聞請旨。
朕另派王大臣、察核驗看。
分别帶領引見。
其降調人員。
未經得缺。
守候年久。
不得及時效力者。
亦着一體查辦。
○又谕、郎中江都修理盤山工程。
甚屬草率。
多有傾坍曾差三和稽查。
着江都賠補修理。
伊但估計需銀四千兩等因具奏。
此若系官修。
必然不敷。
又至數萬銀兩矣。
觀此、可知修理工程。
俱無實際。
江都似此不事厥事。
而三和數次偏護。
着将江都革職。
遣往盤山。
所有添修工程。
一并賠補修理。
倘不敷。
着三和賠修。
○戊寅。
谕、該旗帶領引見之廣安、阿爾泰、布章阿、俱着于伊等從前在京原衙門額外行走。
舒起人平常。
不宜外任。
着仍以筆帖式用。
嗣後此等引見人員。
準其在原衙門額外行走者。
遇有缺出。
該堂官奏請署理。
俟該員服阕後。
仍照例外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馬靈阿奏稱、甯夏沿邊一帶。
向令蒙古進口交易。
迨乾隆九年經原任督臣慶複查辦。
因道員與駐劄之員外郎。
各持己見。
至今案尚未結。
以緻久行之例。
遽行禁革。
多有未便。
請查照舊例遵行等語。
甯夏沿邊口隘六十處所。
向曾發給印牌。
交該台吉等收執。
遇有進口。
執持查驗立法原屬嚴明。
行之數十年并無疎忽。
今乃以查辦之故。
緻使久遠遵行之例。
一旦禁革。
有妨蒙古生計。
殊非國家柔遠之道。
在邊疆固宜防範。
亦惟令該地方員弁。
于進口出口之時。
詳加盤驗。
弊端自可永除。
可傳谕尹繼善、鄂昌等。
查照舊例。
妥協辦理。
○又谕軍機大臣等、蒙古漢人。
同屬臣民。
如有書寫之處。
應稱蒙古内地。
不得以蒙漢字面。
混行填寫。
已屢經降旨。
今馬靈阿奏摺。
猶以夷漢二字分别名色。
可見伊等全未留心。
且以百餘年内屬之蒙古。
而目之為夷。
不但其名不順。
蒙古亦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