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五年。
庚午。
春。
正月。
乙巳朔。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堂子行禮。
○率王以下文武大臣。
詣壽康宮、慶賀皇太後。
禮成。
禦太和殿受朝。
作樂、宣表、如儀。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
○禦太和殿。
賜王公臣工等宴。
○禦乾清宮。
賜宗室王公等宴。
○丙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
各省耗羨銀兩。
以備地方一切公用。
向因漫無稽考。
是以條列章程。
該部歲杪察核。
朕思有正供而後有耗羨。
耗羨非正供可比。
其未完之項。
雖應一體催徵。
但輸将不無拮據。
朕巡幸所至地方。
應酌量加恩。
以纾民力。
直隸屢經巡曆。
今春暨秋。
清跸五台。
命駕河汴。
明歲即當南幸江浙。
山東亦所必經。
所有耗羨内直隸、山西、河南、浙江、四省未完銀兩。
全行豁免。
江蘇、安徽、山東、三省未完銀兩。
蠲免十分之六。
着該督撫确查實數。
毋令吏胥借端挪抵。
正耗混淆。
暗行侵蝕。
倘有朦混滋弊。
即行參奏。
從重治罪。
上司稍有徇隐。
一并嚴加議處。
務使闾閻均沾實惠。
以普恩膏。
○又谕。
國家欽恤民命。
德洽好生。
至于鳏寡茕獨。
尤所矜憫。
是以定有獨子留養之例。
凡屬情輕。
俱已沾恩減等。
惟是愚民無知。
往往輕身鬥很。
不知留養為格外施仁。
或轉恃此為幸免之路。
以緻罹于法網。
因于案情稍重。
或理曲尋釁。
金刃重傷。
雖經督撫聲請。
仍以原罪定拟。
不準留養。
固屬該犯罪所應得。
但聲請之案。
不過尋常鬥毆等類。
斷不緻入于情實。
徒使淹禁囹圄。
不得侍養。
而窮老孤孀。
無所倚賴。
深為轸恻。
朕思此等罪犯。
本非有謀故重情。
為常赦所不原。
既經定拟本罪。
拘系逾時。
已足馴其桀骜之氣。
應量為末減。
俾得自新。
上年秋審。
此等案犯。
經九卿定拟矜減者。
止有二起。
餘仍監候。
着該部查明各犯祖父母父母現存。
果無次丁侍養。
俱以可矜減等。
請旨發落。
嗣後獨子犯罪。
未邀寬減者。
該督撫于秋審朝審冊内聲明。
九卿覆核時。
照此辦理。
以昭轸恤無告之意。
着為例。
○丁未。
上奉皇太後至定太妃宮、祝九十壽。
還重華宮侍宴。
○定領侍衛内大臣班次。
谕。
我滿洲舊例。
領侍衛内大臣。
班列大學士之上。
至雍正年間。
以大學士之班。
改列于領侍衛内大臣之前。
所定甚是。
但協辦大學士之尚書等。
若亦列實缺領侍衛内大臣之上。
似與滿洲舊例不符。
嗣後實缺大學士之班。
着仍列于實缺領侍衛内大臣之前。
其協辦大學士之尚書班次。
着列于實缺領侍衛内大臣之後。
委署領侍衛内大臣之前。
○又谕曰。
張廷玉大學士員缺。
曾降旨俟伊南還日開列。
今張廷玉既不知朕恩。
大學士缺。
不應久待。
總督張允随。
系皇考時簡擢封疆。
久經委任。
資格已深。
向來亦有由總督入閣者。
着即補授大學士。
雲貴總督員缺。
着碩色調補。
兩廣總督員缺。
着陳大受補授。
吏部尚書員缺。
着梁詩正補授。
其協辦大學士事。
亦即着梁詩正協辦。
兵部尚書員缺。
着李元亮補授。
○湖北巡撫唐綏祖奏。
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