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咨裁虛設無用船。
湖北舊設救生船一百四隻。
應裁武昌一。
興國一。
黃岡二。
廣濟四。
沔陽二。
江陵八。
公安一。
石首二。
監利三。
松滋七。
枝江二。
宜都二。
宜城二。
共三十七。
即于庚午年正月停支傭值。
船變價歸款。
下部知之。
○戊申。
補服阕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董邦達、為原官。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
齋戒三日。
○己酉。
軍機大臣等奏。
大學士張允随前奏滇省廠銅。
較前多獲二百餘萬斤。
請撥銀辦貯。
經傳旨詢問。
今覆稱、請仍照原議撥銀一百萬兩。
可多辦銅一百餘萬斤等語。
查每年增銅至一百餘萬之多。
恐采取太過。
有傷銅苗。
應毋庸議。
得旨。
是。
○以正黃旗護軍統領實圖、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刑部右侍郎兆惠、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兼向導處事務。
○庚戌。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安西提督永常覆奏。
臣進京陛見。
經甘屬災區。
領赈貧民。
俱各安怗。
但恐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未免拮據。
尚需酌量接濟。
報聞。
○辛亥。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
朕此次巡幸五台。
大學士史贻直不必随駕。
着大學士張允随随往。
○又谕。
朕此次巡幸五台。
着莊親王、和親王、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
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等官弁。
并年滿千總。
俱着王大學士照從前之例驗看。
可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
我朝舊制。
文武大臣上朝齊集。
盡行乘馬。
前因滿洲大臣乘轎者過多。
朕曾降旨禁止。
未經遍及文武大臣。
近聞文大臣等。
一味偷安。
雖京城至近處所。
亦皆乘轎。
若雲為文大臣等部院行走所宜。
而國初部院大臣。
何以并未乘轎。
此皆由平時不習勤勞之故耳。
滿洲臣仆。
當思舊制。
效法前人。
如不練習乘騎。
倘猝遇緊急差務。
不能乘馬。
是何道理。
嗣後滿洲文大臣内。
年及六旬。
實系不能時常乘馬者。
着仍乘轎。
餘皆禁止。
再王公等不論老幼。
盡行乘轎。
亦非舊制。
嗣後除履親王同輩王等。
及餘王公年老者。
仍令乘轎外。
餘惟年節準列儀仗乘轎上朝。
常期俱着乘馬。
将此通行嚴禁。
倘有不凜遵者。
察旗禦史即行參奏。
如有徇隐。
經朕查出。
将該禦史一并治罪。
決不寬宥。
○壬子。
享太廟。
遣誠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額驸台吉等宴。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
據甘肅巡撫鄂昌奏稱、肅州并山丹縣地方。
收成歉薄。
從前州縣。
有匿災未報查勘不實之弊。
已飛饬委署甯夏道楊灏、候補知州許登第。
逐一查明。
借給口糧等語。
甘省遠處邊陲。
地瘠民貧。
非他省可比。
鄂昌于奏報赈務情形。
甚屬遲緩。
着饬行。
其肅州被災地方。
已降旨緩徵外。
山丹縣被災之處。
所有本年未完正賦。
及帶緩各年未完正借錢糧。
概予緩徵。
以纾民困。
并作何資助之處。
該撫即速查明。
分别借赈。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副朕轸念邊氓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軍機大臣等。
肅州、山丹等州縣貧民。
多有乏食。
該撫鄂昌并不早行奏報。
雖據稱該州縣等匿災不報。
查勘不實。
該撫何以不預為饬查。
鄂昌此番簡任巡撫。
于查辦赈恤事宜。
甚屬遲緩。
且回護文員。
着傳旨嚴行申饬。
令其痛加悛改。
至甘州府知府高繼光。
前據該撫奏稱、永常素與不睦。
則高繼光乃無過之人。
今又奏稱高繼光撥散赈糧。
全不加意督察。
錯缪<锍-釒>玩。
苦累災民。
與前奏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