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略修理。
應否臨觀。
恭侯幸浙時欽定。
得旨。
是。
○吏部奏請大學士張允随、應授何殿閣、及兼何部銜。
得旨。
張允随、着為東閣大學士。
兼禮部尚書。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
新任甘州府知府王組。
初由該部保列繁缺引見時。
因其人似尚可用。
是以記名補放。
今日請訓。
看其言動。
頗覺平常。
着傳谕該撫鄂昌。
留心試看。
如不能勝任。
即據實奏聞。
無得姑容。
贻誤地方。
○辛未。
上奉皇太後還宮。
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曰。
拉布敦現在奉差。
工部辦事需員。
着勒爾森兼管工部侍郎事務。
○又谕曰。
貴州巡撫愛必達所奏該省赤水河工程。
動過銀一萬七千餘兩。
查自乾隆十一年試運至今。
統計節省鉛運腳價一萬四百餘兩。
但原議二年抵補。
迄今僅有此數。
應着令原辦之人賠補。
張廣泗應賠繳六分。
無可着追。
請着落曆任巡撫司道。
并協理各員代賠。
将孫紹武等名下應賠分數。
勒限開單進呈。
愛必達此奏。
必因金沙江上遊無益工程。
曾着落原辦督臣等分賠。
是以如此辦理。
不思金沙江工費浩繁。
上遊各灘。
虛糜無益。
自屬應行着賠。
然所有節省銅運銀兩。
尚令扣抵補項。
赤水河非金沙江可比。
現在節省運腳銀。
即不能全抵。
而将來轉運數年。
亦即可抵完。
何得概令着賠。
況外省督撫。
于地方工程。
偶有興作。
後來不能即收其效者。
不一而足。
此端一開。
必且有意搜求。
概着賠補。
殊非政體。
愛必達着饬行。
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
愛必達自簡任巡撫以來。
于地方事務。
尚屬黾勉奉公。
今所奏赤水河工程。
着落原辦各員分賠。
并豫籌減撥二摺。
是其着意辦理。
自欲見長之處。
而所見甚小。
朕辦理政務。
一秉至公。
赤水河工程。
本非從前金沙江需費浩繁、無裨實用者可比。
即據伊所奏。
亦應将所省運腳銀兩扣補。
何得概令着賠。
況已節省運腳一萬餘兩。
未完者不過七千。
再展數年。
即可全抵。
乃将動項全令着賠。
于情理殊失其平。
已明降谕旨申饬。
至去歲所頒谕旨。
原因外省修理工程。
未能酌量緩急。
所當留有用之經費。
以資調劑。
初不為減省錢糧起見。
愛必達請将緩修工程之十二萬兩。
支給俸饷。
已屬誤會原旨。
況該省每年撥協。
數至七十萬兩。
即如該撫所奏。
所減幾何。
上年軍務告竣。
歲值豐登。
庫帑儲備。
盡已寬裕。
無事鰓鰓過計。
愛必達若如此存心。
将不克勝封疆之任。
着詳悉傳谕。
令其知所改勉。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朕臨幸五台。
該撫阿裡衮于各台道路。
自已豫備。
朕思中台、北台西台。
從前俱經巡覽。
此次惟南台、古南台、二處。
仍着豫備。
餘俱不必豫備。
即已經豫備。
亦毋令除道夫役看守伺候。
以勞民力。
○調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宗室同甯、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護軍參領明福、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癸酉。
谕曰。
原任安徽道武忱。
前衛哲治請調補别省簡缺。
今該部帶領引見。
朕觀其人。
尚非不能辦事之員。
衛哲治之奏。
必因武忱經管蕪關稅務。
該年所收盈餘。
過于短少。
恐于已有累。
不敢留委管關。
又未查出情弊。
無可指參。
遂以改調陳奏。
巧為卸責。
因令軍機大臣查核情節。
今據武忱稱、所收十三年分盈餘。
雖短至四萬三千餘兩。
而十一十二年分盈餘。
則為數較多。
統計三年所收。
比之前任。
有多無少。
并稱衛哲治赴江甯省城。
路過蕪湖。
曾将奏聞情節告知。
以緻款曲。
是衛哲治并不詳查前後情形。
據實聲說。
朦胧奏請改調。
有意取巧。
殊失封疆大臣之體。
凡屬員管理關務。
如其營私舞弊。
以緻虧缺。
自當徹底清厘。
嚴參究處。
如其實收實報。
本無弊窦。
則商旅往來。
時赢時绌。
亦情理所有。
若較上年短少。
即為不稱委任。
将緻年增一年。
取盈争勝。
何所底止。
不肖官吏。
勢必刻剝行旅。
以圖免咎。
豈國家通商惠民本意。
況督撫甄别屬員。
惟當秉公持正。
無徇無苛。
督撫原系親信大員。
果其舉劾明當。
朕自能洞鑒。
如但沾沾自為。
不顧屬員之屈抑。
将何以使人心允服。
衛哲治着該部察議。
武忱着仍以道員用。
各省督撫。
皆有造就人材之責。
并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朕巡幸江浙。
問俗觀風。
清跸所至。
除道供頓。
有司不必過費周章。
已經屢降谕旨。
至川原林麓。
民間冢墓所在。
安厝已久。
不過附近道旁。
于辇路經由無礙。
不得令其移徙。
即如直隸近畿。
常經車駕往還。
及由都城以至西苑。
所司平治道途。
雖觀瞻所及。
間或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