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銜充日講起居注官。
○戊申。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
前請在永定河南岸七工添建草壩二。
資其分洩。
但今年汛竣。
仍須察看情形。
倘将來議于北岸六工改移下口。
則此處河堤。
即屬閑置。
若并此處另有改辦之法。
更不必拘拘于草壩減水。
是建壩工料。
無需悉照從前規則多費。
今饬永定河道将二處壩座。
均照雙營成式。
金門寬十二丈。
其壩台及迎水出水牆壩丈尺。
俱稍減少。
并将茅草改用秫稭柳條。
排樁仍用松木。
餘樁改用楊木。
又查長安城、及小惠家莊、草壩二。
年久傷損。
應與前次請修之雙營、張仙務、二霸。
一并修整。
計添建壩二。
修整霸四。
現均估計興工。
至五六工以下轉曲淤墊處所。
應于疏浚下口歲修項下。
通融酌辦。
其堤工間段卑薄之處。
例歸搶修辦理。
均無庸另請動項。
得旨。
着如所議行。
該部知道。
○予故定邊左副将軍固倫額驸和碩超勇親王策淩、初祭大祭各一次。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文安縣民商珩妻林氏。
○是日。
駐跸新衙門。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上還宮。
○谕。
朕今日回銮。
王大臣等接駕之後。
自應在乾清門祗候顧問。
乃朕詣皇太後宮請安後。
随即召見在京總理王大臣。
而大學士史贻直。
竟不知何往。
待之許久。
因召進莊親王等。
而史贻直終未至。
朕出巡經月。
安知無傳谕之事。
且其時朕尚未更行衣。
此片刻之間。
内閣有何緊要政務。
乃不候傳宣。
先已散去。
甚失匪懈之義。
非朕過于督責小節。
然小節不謹。
必緻尊卑之分不明。
史贻直着明白回奏。
旋奏、本日接駕後。
因赴内閣看書先農壇祝版。
以緻奉召未到。
但為時從容。
竟未随侍候旨。
請下部議處。
得旨。
交部察議。
○庚戌。
上詣皇太後問安。
○谕。
向來因公降革人員。
朕令該督撫出具考語送部引見。
及引見後。
仍令以州縣等員補用。
又經别案降革。
定例複應送部引見。
朕思該員既加恩寬宥。
必其人才尚堪錄用。
若複令往返交代更替。
轉多拮據。
嗣後此等人員。
引見未滿三年者。
遇有因公降革之案。
俱令該部将應否複行引見。
及免其引見之處。
于本内聲明請旨。
即已經升遷者。
查系未滿三年。
亦照此行。
○辛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
至耤田所。
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從耕王、各五推。
九卿、各九推、畢。
順天府府尹率農夫終畝。
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谕。
據廣西巡撫舒辂奏稱、托庸任内、應賠楊維清、金榮兩案銀兩。
系部議奏準着追嚴催完項之案。
托庸屢行飾辯藉延。
并不速完一摺。
托庸由部員屢次加恩。
曆任藩司。
簡署巡撫。
乃乖張任性。
于參劾唐綏祖一案。
經該督等審明、俱屬誣罔。
因薄示懲儆。
解任回京。
旋複用為山西道員。
又因承勘所屬雞心灘一案。
偏執己見。
經巡撫準泰參奏。
朕因其意見偏謬。
不宜有司之任。
但久曆部曹。
特授為浙江織造。
予以報效自新。
而伊全無感激黾勉之意。
召見時仍支吾取巧。
固執己說。
因敕山陝兩省巡撫覆勘。
适大學士公傅恒歸途之便。
亦令公同閱看。
仍照巡撫所議。
觀此。
則托庸之妄誕。
更無可掩。
今以應賠之項。
狡詐支飾。
有意拖延。
殊屬無恥。
着革職。
該旗查明家産。
如不敷抵捕。
即行交部治罪。
舒辂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
托庸于廣西巡撫任内分賠銀兩。
狡辯拖延。
經該撫參奏。
已降旨革職。
在京家産。
現令該旗嚴行查辦。
其任所赀财。
着傳谕巡撫永貴。
即速親去詳悉查明。
毋得瞻顧情面。
稍有絲毫不實。
并豫行洩漏。
緻有隐匿寄頓情弊。
一經發覺。
惟該撫是問。
其織造及關稅。
即令永貴代理。
以俟新任之人。
仍查其任内錢糧。
是否清楚。
速行奏聞。
○又谕。
令秋巡幸豫省。
凡途次經由之古迹寺院。
有已經修葺。
足資暫憩者。
如計其道裡适宜。
即可于此豫備中夥。
不必更設尖營。
以省勞費。
河南原定龍門口尖營。
已據向導勘明。
可改至附近廟宇。
此外尚有巡撫所定行營五處。
未經向導查看者。
其中有無可以憩息寺廟。
可作尖營之處。
着該撫酌量道裡。
查明詳悉奏聞辦理。
○又谕曰。
宋愛所奏古州營伍苗疆情形一摺。
詞多通套。
即如所稱營伍整頓極難。
廢弛極易。
嗣後務宜按期操演。
此自任内應行事宜。
其軍火甲械旗幟。
亦屬随時應辦。
伊原由古州調任。
去彼曾幾何時。
而重至舊鎮。
仍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