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陳奏。
不過外省綠旗相沿積習。
但宋愛系加恩特用之員。
理宜事事務實。
不應徒事虛文。
現今苗情安帖。
固當示以鎮靜。
然新疆重地。
亦不可不時為防範。
但不得張皇生事。
以緻滋擾。
着傳谕宋愛知之。
○以山東按察使高晉、為安徽布政使。
安徽布政使德舒、為山東按察使。
○壬子。
定旗員回避莊田例。
谕。
漢軍人員選補州縣。
舊例。
回避直隸地方。
乃遠嫌避勢之意。
迩來直隸州縣。
間有滿員補用者。
揆其所由。
從前州縣原未補用滿員。
是以止定漢軍之例。
今既用滿員。
而未議及回避。
自屬辦理疏漏。
朕思州縣親民之官。
五百裡内。
旗莊地方。
鱗次接壤。
詞訟案件。
動相關涉。
自不便用滿員。
嗣後漢軍仍照舊例回避直隸。
其滿洲人員。
着回避五百裡以内。
所有現任人員。
着該部查明另行請旨。
其道府同知等官統轄之員。
雖非州縣可比。
但本員莊地有在所轄之内者。
亦屬未便。
着報明該督奏請調補。
盛京州縣。
今已概用滿員。
其中有莊地在本境者。
亦着于部内呈明。
另行扣補。
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
據巡撫鄂容安摺奏、本年鄉試屆期。
計其時正值銮辂将臨。
所有道路橋梁。
應行豫備之處。
臣當親督各員。
往來照料。
請将試期移前。
于七月舉行等語。
科場定制。
遵行已久。
未便遽議改期。
向來鄉試監臨。
偶遇撫臣不得身莅其事。
自有布政使代辦之例。
否或委之按察使亦可。
該撫一面辦差。
亦可于場外随時稽察。
至辦差分用各員。
自應擇其谙曉差務者酌派。
場中各項執事。
另行遣委。
彼此自不相妨。
且試場移前一月。
所有考官。
即須先期命往。
一切場務。
俱事更張。
殊可不必。
着傳谕該撫。
仍循定例。
按期舉行。
其監臨、提調等、應行委辦之事。
着酌量妥協辦理。
○戶部議覆、前任安徽巡撫衛哲治奏稱、安省采買工程兩項。
向例事竣彙報。
多閱年所。
于應追核減之項。
每因承辦各員。
參革物故。
以緻咨追費力。
帑項虛懸。
請照刑名逐案咨部。
年終彙題例。
凡先經辦完者。
陸續咨部。
仍俟通案齊全。
畫一彙題等語。
查通省各屬采買。
多系同案奏請。
若不待買齊。
零星咨部。
誠恐不肖之員。
觀望稽時。
惟江省采買。
向無定限。
每緻拖延滋弊。
請嗣後于奏請采買之案。
以奉文之日始。
勒限一年買竣。
州縣限一月報銷。
督撫限兩月彙題。
如遇價昂。
不能依限買竣。
準督撫奏展。
并請令蘇撫畫一辦理。
至修建工程。
各省原有于工竣彙報者。
亦有各按府屬。
陸續報銷者。
應如所請。
凡彙案題準工程。
有先完者。
陸續咨部報銷。
仍于年終總題。
并請行知各督撫。
一體遵辦。
從之。
○以直隸獨石口副将額爾格圖、為山西太原鎮總兵。
○癸醜。
上禦乾清門聽緻。
○幸瀛台。
○詣雍和宮行禮。
○以前任左谕德興泰、為詹事。
○甲寅。
孝賢皇後二周年忌辰。
上至靜安莊梓宮前奠酒。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
今歲鄉試屆期。
所有各省正副考官。
着照十二年之例。
将應行開列人員。
通行考試。
仍着大學士九卿等。
将學問優長。
精于衡鑒者。
各舉所知。
密封交送内閣進呈。
其有未經保舉。
而文藝入選者。
亦一并簡用。
該部即遵谕行。
○軍機大臣等奏。
長蘆兩淮運使養廉。
初定本屬過優。
前經各鹽政奏請酌減。
長蘆減為五千。
兩準減為四千。
惟河東運使原定一萬兩。
自雍正十三年。
前鹽政孫嘉淦奏減四千兩後。
至今尚多于長蘆兩淮。
亦應一體酌減。
請照山西各道之例。
減為四千兩。
餘令充公。
再長蘆鹽政、山東運使。
較兩淮事簡而養廉轉多。
亦請減為四千兩。
得旨。
是。
○乙卯。
谕曰。
大學士張廷玉。
前因朕念其年老。
許令緻仕回籍。
仍準配享太廟。
屢沛莫大之恩。
而伊并不知感。
謝恩竟不親至。
本應如大學士九卿等所議治罪。
朕以耆舊老臣。
不忍加之罪譴。
僅削去伯爵。
仍以大學士休緻。
迩來詳加體察。
實乃龍鐘昏愦。
力不能支。
當時聞命之下。
精神短淺。
或心思實有不到。
而非出于恃恩疏節。
亦未可知。
且朕從前降旨。
乃使為臣子者。
共曉然于事君之大義。
亦不為張廷玉一人而發。
不然。
伊身已退矣。
朕之加恩保全。
已将畢乃生矣。
豈尚慮其敗官箴而妨政事。
而不為之格外優容乎。
今中外臣工。
已具知大義之所在。
張廷玉綸閣舊臣。
宣力年久。
今日陛辭之際。
顧其衰耄。
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