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營盤處所。
必詳勘無妨民業之處。
簽樁修治。
至于杭城西湖各名勝所經陸路。
亦止期修治平坦。
無事開拓寬廣。
其民間冢墓。
正拟斟酌妥辦。
旋奉廷寄。
令臣等無得輕議遷瘗。
當于臨期設法屏蔽。
不稍滋擾。
得旨。
知道了。
總以務樸省事。
及息浮議為要。
○又奏。
浙省乍浦滿洲水師。
年例需雜費銀八十二兩零。
無款可動。
請于司庫備公銀内動撥。
交乍浦綠營參将領辦。
下部知之。
○湖北巡撫唐綏祖奏。
荊、襄、安、德、四郡所屬。
瀕臨江漢二十六州縣。
泛漲不常。
必須建築堤垸。
捍護田廬。
向來按田派土。
董率修防。
實為地方第一要務。
舊例經秋水涸。
水利人員。
逐段勘辦。
小民自護田廬。
無不樂于從事。
迩年田價日昂。
豪強刁黠之輩。
及不肖衿監。
希圖躲避鄰垸。
互争讦訟。
而胥役作奸。
或賣富差貧。
或包工侵價。
更有劣衿刁民。
觀望草率。
印河各員。
虛應故事。
連年如天門、監利、潛江、沔陽、荊門、等邑。
歲被水災。
皆因平時修築草率。
一段被沖。
處處受害。
臣上年五月莅任。
正值漲潰。
當即分别勸懲。
河員漸知警勉。
秋冬水落後。
複出示開導。
令各垸業戶公同出赀。
官為督修。
其決口令道府催辦。
新漲沙洲。
及私立小垸。
阻江流水道者。
概令相度疏通。
複思江漢二流。
奔騰數千餘裡。
必須分晰險要緩急。
通盤籌計。
始可冀一勞永逸。
現在江陵應挽月堤。
監利應浚支河。
沔陽應修墊老垸。
鐘祥應修築月堤。
當饬司道悉心查議。
并委道赴荊、襄、安、德、四郡所屬。
通籌确勘。
兼去冬水涸較遲。
各堤被浸日久。
入春雨水頗多。
川江發水較早。
現複分委谙練人員。
加緊趕辦。
至漢陽、武昌、黃州、三郡。
地處下遊。
一切歲修堤垸。
均已修固。
得旨。
此事所辦好。
知道了。
○癸亥。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皇長子殡前奠酒。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和碩履親王。
年逾六旬。
僅有一子。
年已十有二歲。
可望成立。
素為定太妃最所鐘愛。
今遘疾溘逝。
朕心深為憫悼。
應予加恩。
一切喪儀。
俱照世子例辦理。
朕親臨履親王邸第。
慰安定太妃。
王其以禮節哀。
承侍太妃。
勉副朕意。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
今日廣西提督豆斌專差具摺請安。
并無陳奏事件。
粵西距京師甚遠。
既經差員具摺。
該提所轄營伍情形。
及地方年景民情市價。
豈無應行陳奏之事。
即現在事事妥協。
亦當乘便奏聞。
乃謹具摺請安。
足見該提于營伍地方。
諸事全不留心。
着傳旨申饬。
○又谕。
波羅河屯行宮被竊之案。
事在上年臘底。
經今數月。
何以尚未緝獲。
向來地方竊盜之案。
不過詳報勒緝。
文移往返。
終于遠揚無獲。
各省積習皆然。
此案行宮被竊。
非尋常竊案可比。
其贓物亦非民間日用所需。
自屬易于躧緝。
而懸案杳然。
可見地方官不能實心辦理。
着傳谕方觀承。
饬行該屬。
實力嚴緝。
不得拖延疎縱。
○又谕曰。
實圖所奏巴克什營、兩間房、長山峪、王家營、黃土坎、中關、十八裡台、波羅河屯、張三營、九處行宮。
各派堆撥。
撥派營汛官兵。
添蓋堆房。
并設鳥槍鈎槍一摺。
乃因波羅河屯行宮被竊之案。
久未緝獲。
以此巧為卸責。
不思行宮防範。
惟在各該處管理人員。
稽查嚴密。
兵丁自不敢廢弛懈怠。
竊賊何由而入。
自有行宮以來。
曆年許久。
何以并未被竊。
其不因堆撥稀少。
器械不全。
已屬顯然。
乃因一時被竊。
即為之添堆看守。
又因一處被竊。
更為之處處添兵。
有是理乎。
即使添兵。
而該管各員疏忽怠玩之習。
仍不能改。
亦無實濟。
實所謂不揣其本而齊其末。
其何益之有乎。
實圖此奏不準行。
至此案承緝數月。
何以尚未拏獲。
着會同該地方官。
上緊勒緝。
不得拖延疎縱。
如不能查獲。
定行嚴加議處。
○乙醜。
蠲湖北續報潛江、沔陽、天門、監利、四州縣乾隆十四年分、水災民更屯地銀共四千五百九十九兩有奇。
南米五百二十六石零。
并緩蠲餘帶徵、及勘不成災各項應徵額賦。
○丙寅。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皇長子殡前奠酒。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定四五品京堂察典。
谕。
前經臣工條奏四五品京堂京察。
列為一等者。
請帶領引見。
又有奏布按二司。
應入大計者。
俱未議準行。
朕思兩司承辦通省案件。
大小事務。
無不由其拟議詳報。
督撫自必随時體察。
優者随時摺薦。
稍不勝任。
必不姑容誤事。
何待大計之年。
方入舉劾。
議駁自屬允當。
至京官察典屆期。
三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