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堂官。
尚具本自陳。
部院司員。
亦俱令引見。
而四五品京堂。
則不在自陳之例。
考核之後。
亦不行引見。
雖有吏部都察院、填注考語之例。
不過按冊過堂。
虛文應事。
其中龍鐘庸劣者。
既得姑容。
即才具優長。
精力壯盛。
堪供驅策者。
亦無由自見。
于培養人材。
澄叙官方之道。
蓋兩失之。
嗣後京察年分。
吏部開列王大臣等職名。
請旨特派數人。
将四五品京堂。
秉公分别一二三等。
及應留應去。
具摺奏聞。
帶領引見。
以定黜陟。
庶優劣分而人知激勸。
于實政有裨。
其王大臣之是否秉公據實。
亦不能逃朕洞鑒。
即于本年為始。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軍機大臣等議奏更定限期一案。
經朕降旨交各該督撫。
就所屬情形。
一并詳悉定議具奏。
迄今數月。
其辦理覆奏各省情形。
雖有不同。
但奏到時日。
約略計算。
當以道裡之遠近為先後。
今據廣西、甘肅、貴州、湖南、福建、四川、等省奏到。
俱系遠省。
而近省如直隸、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江蘇、安徽、江西、湖北等處。
轉未具奏。
即謂行查覆核。
有需時日。
其奏覆亦應在遠省之先。
何以遲滞若此。
着傳谕該督撫等。
令其作速查明定議具奏。
○又谕。
據副都統銜紀山奏稱、郡王珠爾默特那木紮勒、請将伊子達爾紮策淩。
遣往阿裡克地方駐守等語。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感念朕恩。
欲遣伊子達爾紮策淩防守要地。
所辦甚是。
但達爾紮策淩。
現系閑散。
并無官職若往阿裡克地方管轄兵丁。
不足以資彈壓。
達爾紮策淩。
着加恩作為紮薩克頭等台吉。
○頒四川灌縣敷澤興濟通佑王李冰廟禦書扁曰績垂保障。
○丁卯。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庚午皆如之。
○工部議覆山東巡漕給事中楊二酉奏稱、山東運河兩岸纖道。
自七級調閘至夏鎮。
計五百餘裡。
其間安山、馬踏、蜀山、等湖。
通臨運堤。
兩岸纖路。
卑薄殘缺。
兼伏秋汛湖河并漲。
高者汕刷殘缺。
低者複加浸泡。
日漸頹圯。
請敕河臣确估興修。
即令該管兵夫。
省其額積土方之力。
以築運道。
或兵力不敷。
即動項募夫補築。
每年仍責額夫按股修防。
将高寬丈尺數目。
編入各廳汛交代冊内。
不齊全者。
原官賠修。
如所奏。
從之。
○向導大臣努三、兆惠、等奏。
查江南附近禦路朱家閘之引河。
洪澤湖之九裡岡。
清口之木龍、運河閘。
高郵州之東堤、南關、車邏壩。
及高家堰、共八處。
均關運道民生。
工程緊要。
仰請親臨閱視。
又徐州之毛城鋪、黃河、雲梯關、海口。
距禦路數百裡。
洪澤湖之山盱、天然、二壩。
宿遷縣之駱馬湖。
十字河之竹絡等壩。
在禦營之北二十裡。
再山東郯城縣禹王台廟之竹絡壩。
距禦營七裡餘。
俱系緊要工程。
道遠不能親臨。
屆期應令河臣高斌請旨遣大臣往勘。
報聞。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
據阿裡衮奏稱、前蒙恩賞銀一萬兩。
不但例無可銷者。
足以彌補。
即向例應銷之項。
亦可即于此中通融辦理。
不必更有開銷等語。
此又誤會朕旨矣。
朕巡幸所至。
營盤道路橋梁等項。
原應入正項開銷。
此外或有另行豫備。
不便開入正項之處。
勢必将養廉攢扣。
伊等不無拮據。
是以優加體恤。
賞給銀兩。
若如阿裡衮所奏。
竟作正項開銷。
則正項應銷者。
未必僅止一萬兩。
若盡取給于恩賞萬兩之内。
必緻不敷。
而反益多攢扣。
豈朕優加賞赉本意。
況正項既例應準銷。
又何待另行賞給。
阿裡衮此奏。
若出于朦混取巧。
則伊未必敢為。
其意在黾勉急公。
往往失之過當。
轉不能明晰事理。
着傳谕阿裡衮。
令其遵照前旨。
詳悉查明。
分晰辦理具奏。
○加赈山西蒲縣乾隆十四年分、被雹災民有差。
并緩勘不成災田地額賦。
及帶徵舊欠谷石。
○廣東高州鎮總兵林嵩、緣事降調。
以廣西左江鎮總兵楊永和調補。
○己巳。
谕。
據貝勒羅布藏奏稱、喀爾喀副将軍公巴蘇病故等語。
公巴蘇系喀爾喀行走年久之紮薩克。
且于行陣效力多年。
今于軍營駐班病故。
甚為可憫。
着加恩賞銀三百兩。
辦理喪務。
此項賞銀。
羅布藏處即動用軍營銀兩賞給。
其加恩緻祭之處。
該部照例具奏。
○禮部議奏。
永定河神。
即奉谕營廟專祀。
請照海渎等神加封之例。
由内閣拟呈封号字樣。
翰林院拟呈廟名碑文扁額。
頒給該督镌刻。
懸設廟内。
于修竣日。
制造碑位。
臣部奏遣大臣官員緻祭。
春秋常祀。
仍令守土官按時展禮。
從之。
○予皇長子和碩定親王永璜谥曰安。
○緩河南中牟、鄭州、鹿邑、上蔡、西平、遂平、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