甯、西華、商水、項城、十州縣乾隆十四年秋被水災民帶徵地丁額銀。
○庚午。
谕曰。
定安親王皇長子大故。
見諸大臣官員。
俱未薙發。
或因皇子尚未分府之故。
此等事件。
向無定例。
衆意俟過三七。
再行薙發。
所見雖是。
但不遇祭祀。
三七薙發尚可。
今既遇大祭。
恐于齋戒之意未協。
所有執事随祭大臣官員。
均着于四月初一日薙發。
其餘人等。
仍俟三七後可也。
○谕軍機大臣等。
據向導大臣努三、兆惠、奏稱、由杭州府渡江。
至紹興禹陵、南鎮一路。
河道窄狹。
僅容一船。
經過石橋四十餘座。
須拆毀過半。
旱地安設營盤。
地氣甚屬潮濕等語。
朕初次南巡。
禹陵近在百餘裡之内。
不躬親展奠。
無以申崇仰先聖之素志。
向道及地方官。
拘泥而不知權宜辦理之道。
鰓鰓以水道不容巨艦。
旱地難立營盤為慮。
若如此。
所議拆橋數十座。
即使于回銮之後。
一一官為修理。
其費甚钜。
且不免重營民力。
豈朕省方觀民本意耶。
朕在宮中。
及由高梁橋至金海。
常禦小船。
寬不過數尺。
長不過丈餘。
平橋皆可徑度。
最為便捷。
越中河路既窄。
日間乘用。
俱當駕駛小船。
石橋概不必拆毀。
其原拟安立營盤二處。
必系灣岸稍寬。
可以停泊之地。
即于此處造大船一隻。
專備晚間住宿。
更不必于旱地安營。
既避潮濕。
且免随侍人衆、踐踏春花之患。
其駐宿大船。
惟取堅完。
既不藉以涉大川。
破巨浪。
一應帆樯篙楫。
亦不必齊全。
所費不過造船工價二三千金。
過後物料尚可變用。
較之拆橋進艇。
多費周章者。
相去遠矣。
着詳悉傳谕該督撫等。
令其遵照指示。
妥協辦理。
○又谕。
據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福建龍溪縣民陳怡老、私往噶喇叭。
潛住二十餘年。
充當甲必丹。
攜帶番婦并所生子女、銀兩貨物、回歸原籍。
現經緝獲一案。
經朕降旨令其徹底清查。
按律辦理。
嗣據該撫覆奏。
現在饬司嚴審定拟。
俟招解到日。
會同該督核拟請旨等因。
其如何審結之處。
迄今尚未奏到。
此等匪民。
私往番邦。
即幹禁例。
況潛住多年。
其或借端恐吓番夷。
虛張聲勢。
更或洩漏内地情形。
别滋事釁。
均未可知。
該撫接到谕旨。
即當徹底清查。
按律定案。
何以遲久不結。
着傳谕該督撫等。
即将此案速行審結。
并将如何辦理之處。
具奏以聞。
○吏部奏。
查管獄官監斃罪人處分。
于斬絞流徒等犯。
以次遞重。
蓋以斬絞之犯。
罪本應死。
流徒以下。
罪不至死。
故同一監斃。
而處分有别。
至若淩遲重犯。
每以監斃得免極刑為幸。
若于此等重犯。
監斃一人。
與監斃斬絞之犯。
一例議罰俸一個月。
恐該管官視處分太輕。
怠玩從事。
請嗣後如監斃徒罪以下例。
每一人罰俸六個月。
二人以上俱如之。
再定例斬絞罪犯。
不加杻鎖以緻自盡者。
該管官降一級調用。
于淩遲重犯。
亦未議及。
應請加重降二級調用。
從之。
○蠲山東鄒平、長山、新城、齊河、及并衛、齊東、濟陽、禹城、臨邑、東平、惠民、海豐、商河、及并衛、滋陽、甯陽、魚台、濟甯、汶上、壽張、濟甯衛、東平所、钜野、郓城、臨清衛、高密、及并衛、等州縣衛所乾隆十四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禮部議奏。
定邊左副将軍和碩超勇親王策淩、奉旨侑食太廟。
入祀賢良。
制造龛位。
應于太廟東庑怡賢親王之次安設。
賢良祠應于怡賢親王左次另龛。
從之。
○壬申。
谕。
近日部院摺奏事件甚少。
可傳谕部院各衙門八旗大臣等。
如有應奏事件。
着即辦理具奏。
○又谕曰。
護軍統領侍郎兆惠。
現在軍機處行走。
護軍統領。
有監守管束進班等事。
難以兼顧。
着那木紮勒補授正黃旗護軍統領。
仍兼侍郎行走。
其那木紮勒兼署之鑲藍旗滿洲副都統事務。
着兆惠兼管。
○軍機大臣等議準湖南巡撫開泰奏稱、前撫臣楊錫绂請豁苗地民賦一案。
查自康熙五十三年。
有泸溪縣奸民因圖侵苗地。
捏報墾荒。
迨縣官率據轉報。
糧冊達部。
複誣苗人越占。
即經審虛。
雖田斷歸苗。
而升科額武。
未經請豁。
自後俱系知縣墊解。
今查此項糧地。
并無坐落可稽。
在實徵冊内。
雖有此項應納稅銀。
而丈量冊中。
委無此項應完地畝。
顯系奸民捏報。
無着額糧。
仍應如前撫臣所奏豁免。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
臣于十二日在固安縣十裡鋪北岸。
相度敕建河神廟地址。
維時雨澤沛至。
自申迄酉。
入土二寸。
得旨。
欣慰覽之。
此間亦得寸餘之澤。
今春田功。
實切慶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