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深敬畏耳。
○又奏。
自雄縣于本月二十三日回署。
經過地方。
因望後風多氣燥。
田土覺乾。
臣親行斸驗。
低田二指以下。
高田三指以下。
即見湖潤。
詢之農民。
佥稱月内得雨二寸餘。
即可接濕。
二十三四兩日。
保定省城。
連得陣雨。
各處糧價俱平。
得旨。
朕正為此愁勞。
昨京師得二寸許雨澤。
雖略潤澤。
究欠沾足。
此數日間得沛大澤。
方于麥收不緻減分數也。
保陽一帶。
近日光景。
又複若何。
實奏以慰朕懷。
○又奏。
本月二十八日。
保定省城。
由未刻至暮。
得沛甘霖。
入土七寸。
得旨。
欣悅覽之。
京師亦已沾足。
實堪慶慰。
益勵敬勤耳。
○前任安徽巡撫衛哲治奏。
安省各屬倉糧。
例于青黃不接之際。
減價粜濟民食。
貴池、石埭、合肥、壽州、鳳陽、臨淮、懷遠、靈壁、虹縣、鳳台、颍上、霍邱、泗洲、盱眙、五河、滁州、全椒、和州、等處。
上年秋禾被水。
目下已經赈竣。
惟距麥收尚遠。
貧農籴食維艱。
應請每米一石。
減價一錢。
使災民得沾實惠。
其餘豐收各屬。
有需平粜之處。
仍照例減銀五分。
均于麥收後停。
報聞。
○江南巡撫阿思哈奏。
查高安、上高、分宜、龍泉、萬年、安仁、湖口、德安、八縣存倉谷石。
均系乾隆五六七八等年收貯之項。
谷色漸陳。
例應粜借。
然節年以來。
或因市糧平賤。
原價有虧。
或因加息還倉。
民不願借。
出易有名無實。
若不酌量變通。
年複一年。
更慮紅朽。
此數縣倉谷已陳。
如必加息還倉。
小民未必樂從。
應令于粜賣維艱之處。
有情願借領者。
秋後照原借交還。
免其加息。
此外不得援以為例。
報聞。
○湖北巡撫唐綏祖奏。
丁憂四川學政朱荃。
聞訃回浙江桐鄉本籍。
于三月初九日。
舟泊巴東縣地方。
失足落水。
饬屬撈尋未獲。
得旨。
此事殊屬可疑。
汝若能蹤迹出實情。
朕自嘉悅。
不必遲徊疑慮。
恐讀書者流怨汝。
且汝素不見重于若輩。
而汝亦不求若輩之吹噓。
尚能知朕恩者。
于此事若能勉力得實情。
則益見賞于朕。
較之若輩之吹噓。
不更善乎。
朕意朱荃必系變名而逃。
然汝宜密行物色。
亦不必過于吹求也。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
陝省常平缺額谷。
前奏準買補。
查應買補之鹹甯等州縣内。
有因屯更民欠足抵額數。
暫停采買。
其已領銀采買各屬。
共先買谷一十六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有奇。
每石價銀。
自三錢七分至六錢七分五厘不等。
又共買米一千三百八十六石。
每石價銀。
自八錢七分二厘至九錢六分九厘不得。
尚有缺額未買谷二十萬餘石徐籌補足。
另行妥酌請旨。
得旨。
趁此豐年谷賤。
亟應補足。
何必日引月長。
令其缺不及額乎。
○安西提督永常奏。
前經軍機大臣議準哈密總兵張世偉、請由安西撥銀八千兩。
移貯哈密。
以備準夷求售牲畜之用。
查安西奏明現貯銀八萬四千五百兩有奇。
已遵奉撥貯哈密銀八千兩。
遇有買存準夷牲畜。
作速售變歸款。
并請嗣後令哈密防鎮、于班滿交代時。
照安西标通融銀兩之例。
俾鎮臣将前項銀兩交接數目。
具報督提咨部。
報聞。
○甘肅巡撫鄂昌奏。
涼州将軍、及莊浪副都統、門炮更炮火樂。
請酌定五百四十斤為度令承辦之武威縣。
在耗糧變價銀内動支。
歲為定額。
下部知之。
○四川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奏。
華陽縣東關演武教場。
向以東方生氣。
不宜演武。
是以會合大操。
俱在城中東北教場。
雍正五年。
經前提臣黃廷桂、将此地招佃收租。
以為本标各營公用。
歲收租價銀一百九十兩零。
迄今二十餘年。
漸次開辟成熟。
而報充歸公。
仍止前數。
查有水田七百零一畝五分。
旱地二十四畝八分。
每年應折谷價銀四百五十一兩四錢有奇。
已饬立案。
統歸營中差遣、及賞需等項之費。
報聞。
○策楞又奏。
定例外任五品官員。
不準帶用素珠。
查川省打箭爐、松藩、兩同知。
茂州直隸州知州。
俱接近番境。
管轄各部落土司。
在土司中之四品職銜者。
例得帶用素珠。
而該管之同知知州。
轉不得帶用。
殊于體統未協。
應請準帶用。
并馬拴踢胸。
以肅觀瞻而資彈壓。
得旨。
如所請行。
○廣西巡撫舒辂奏。
安南貢使回國。
尚未至鎮南關。
據該國文淵州夷目。
報有匪徒朝曉猖獗。
須繞道赴關。
查朝曉前附莫匪。
與安南構釁。
後莫匪敗逃。
朝曉亦即斂迹。
今複出為患。
安南接壤一帶。
自宜關隘謹嚴。
尤須嚴饬巡防兵勇。
不得因安南有事。
藉端滋擾。
現已嚴饬沿邊營弁。
加意嚴防。
并不許踰界滋事。
報聞。
卷之三百六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