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楹。
以備小憩。
未為不可。
不必立行宮之名。
前年山左以撫署改為行宮。
後此該撫不敢于此辦事。
仍複重加拆造。
糜費多端。
朕甚弗取。
鄂容安曾計及此否乎。
且朕禦極十五年。
甫一臨豫省。
既與直隸道路經由、時時駐跸者不同。
并非江浙等處原有皇祖行宮者可比。
何必因一二日駐跸。
多此一番經營。
着傳谕鄂容安、不必于衙署之外。
另備行宮。
如已經動工。
則斷不可過于繁費。
如祇修葺撫署。
則不必備行宮制度。
以省後來更張。
可即詳悉奏聞。
尋奏、現在謹就巡撫衙署修葺。
并未另建行宮。
除中路安設禦座處。
因舊牆壁不能堅潔。
敬謹拆修。
其外層備用房。
多未更改。
現已成大局。
實不敢過于華飾。
得旨。
既已成局。
知道了。
○又谕、據圖爾炳阿奏稱。
雲南省城。
正月二十一日二更時分。
雷雨交作。
小東門城内。
存貯火藥之五華山局。
震擊轟毀等語。
火藥關系軍儲。
防守理宜加謹。
今猝然不戒于火。
非系平日收藏不善。
即系臨時看守疎虞。
該撫自當悉心體究。
懲既往以警将來。
或因房屋苫蓋年久。
木植枯燥。
易于緻火。
尚屬情理所閑有。
乃遽委為震雷轟毀。
若非人力所及。
恐将來轉滋捏飾開銷情弊。
從前川省焚失火藥。
遊擊呂大智等、捏報轟碉一案。
經朕降旨究問。
實系看守兵丁厝火不慎所緻。
可見典守人員。
因循懈弛。
該管上司。
扶同掩飾。
寖成積習。
漸不可長。
圖爾炳阿如以現經調任。
因而草率瞻詢。
冀博屬員感頌。
尤非實心任事之道。
着傳旨申饬。
并令将實在因何失毀情由。
詳悉查明具奏。
或奉到此旨時。
圖爾炳阿已赴新任。
即着碩色等一一查奏。
尋圖爾炳阿奏。
省城五華山火藥局五閑。
内外牆二層。
門三重。
四面空地。
四閑分貯軍器及硫磺。
一閑貯火藥。
用木桶裝。
桶蓋棉紙糊縫。
門重重封鎖。
開時由專管把總禀督标中軍發鑰。
事畢即封。
此外督标五營火、藥軍械。
俱貯本營。
局外設堆卡五所。
官廳一所。
分布四面。
派弁兵巡護。
局内并無兵住宿。
圍牆高峻。
亦非外人能越。
臣率同文武各官親查。
并閱所毀木植。
亦不似火焚情形。
實系雷轟。
得旨。
覽。
○又谕、據傅清奏稱。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前往薩海等處。
安撫伊兄珠爾默特車布登所擾之人。
由彼察閱哈喇烏蘇等處兵丁。
已于三月初一日起程。
再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感念朕恩。
不惜其身。
欲竭力報效等語。
現在珠爾默特車布登已經身死。
藏地甯靜無事。
從前生此事端。
皆由紀山意欲圖好。
過于謹慎所緻。
固不可不留意堤防。
然防守太過。
緻彼生疑。
亦大有關系。
爾等可寄信與傅清、令伊嗣後于一切事務。
惟示寬大。
不可使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有絲毫疑慮。
應教者教之。
應授意者授之。
一切事務。
惟合彼處情形。
妥為料理。
藏地離京甚遠。
彼處之事。
甚為緊要。
所有奏朕之事。
若稍瞻顧朕之谕旨。
即于事無益矣。
傅清于一切事務。
惟應據實具奏。
伊新到彼。
想尚無事。
俟駐守日久。
備悉彼處情形後。
其應行奏聞者。
即着奏聞。
○丁醜。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臨奠定安親王。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國家秩祀有虔。
首隆備物。
朕敬念壇廟祭器。
祼獻聿将。
即已博采群經。
折衷古式。
饬所司循名定制。
于乾隆十三年南郊大祀為始。
殷薦升馨。
所以崇報本之儀。
展潔齊之志也。
仰惟禮器昭垂。
世守勿替。
祠官掌故。
圖譜宜詳。
其令内務府依鹵簿大駕之例。
按器繪圖。
具着體式。
俾懿文洽禮。
展帙犁然。
永傳冊府。
稱朕修厘法物。
毖敕明禋至意。
着莊親王會同尚書汪由敦、總管内務府大臣德保、經理其事。
○又谕、前因珠爾默特車布登觊觎西藏。
妄圖構釁。
朕以紀山時運乖蹇。
所至之地。
辄生事端。
特派侍郎拉布敦、前往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