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
拉布敦未到之先。
珠爾默特車布登即已病故。
現今西藏甯谧。
應仍令紀山駐彼。
但計降旨到藏之際。
紀山業經起程。
已屬不及。
紀山着照舊來京。
至派拉布敦前往駐藏。
原因有珠爾默特車布登之事。
伊向曾駐藏。
深悉彼處情形。
是以派往。
但拉布敦回京未久。
旋複赴藏。
理應派員往代。
令其來京供職。
着侍郎同甯前往更換。
俟同甯到一二年後。
谙悉彼處事宜。
再派員将傅清更換回京。
則新舊接替有人。
于事實有裨益。
○戊寅。
命刑部右侍郎兆惠、充方略館副總裁官。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漕運總督瑚寶奏到二摺。
一稱明年巡幸江浙。
經王大臣議準、每省截漕十萬石。
以資平粜。
但江省經臨之所。
站多地廣。
原議之數。
恐不足普及等語。
朕思十萬不敷。
請增五萬。
即揆諸瑚寶本意。
亦屬片言可了。
乃輾轉費辭。
連篇累牍。
并往複咨商浙省。
多生枝節。
轉于事理不明。
又奏、臨幸時。
糧艘豫籌回避一摺。
詞語亦瑣碎冗雜。
披閱之下。
總未明晰。
辦理南巡差務。
有事關漕運者。
漕臣自不得稍存推诿之見。
但看來瑚寶辦事糊塗。
必緻多費周章。
仍不妥協。
着傳谕黃廷桂、江省一切差務。
原屬該地方應辦之事。
着伊悉心籌酌。
将瑚寶原奏二摺鈔錄。
令其閱看。
所有應行先事辦理之處。
逐一詳悉奏聞。
尋奏、明春聖駕南巡。
随從官員兵役。
同時畢集。
即外府州縣紳土耆民。
亦皆載道恭迎。
聚人既多。
需食不赀。
前截漕米十萬之數不敷。
應再截五萬石。
以足粜用。
至糧艘回避一事。
應于開徵後。
随徵随兌。
兌竣即令開行。
凡可催過宿遷者。
上緊催趱。
其不能者。
擇地停湟。
至所需騎乘馬。
有滿漢标營額馬可撥。
安設塘站馬。
有上下兩江、并江西省驿馬。
通融抽調。
得旨。
覽奏俱悉。
○調原任重慶鎮總兵官馬良柱、來京引見。
○庚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巳。
谕、從前彙奏圍場盜牲伐木人犯。
拏獲治罪之案。
多系民人。
并無蒙古。
是以朕降旨、将附近圍場居住之紮薩克等獎勵。
今歲該部彙奏此案。
摺内所獲四起八人。
仍系民人。
并無蒙古。
由是觀之。
蒙古等鹹知奉法。
而民人反肆行犯禁。
此皆該地方官不行約束所緻。
熱河道富勒赫所司何事。
着嚴行申饬。
嗣後務須嚴加約束查拏。
不得疎懈。
○壬午。
戶部議準、貴州巡撫愛必達疏稱。
向來黔省新疆地方。
俱采買屯苗餘米。
查屯苗口食。
仰藉本地出産。
近來生齒日繁。
食用拮據。
請将應買米八千三百五十四石。
就各标鎮協營支領月銀内、每年抽出公糧變價米、六百十一石零。
支給屯田工食米、四千九十八石。
屯糧變價米、七百十一石。
餘田租糧變價米、一千六十七石。
并黎平府割歸清江通判秋糧改徵米、四十一石零。
一并按照時價。
撥支兵糧。
以抵減買屯苗餘米之數。
其永從縣并無屯田餘米可買。
除将應買米于本地市買供支外。
餘各按應買之數收買。
多則屯軍給與工食。
少則本地公平采買。
從之。
○予宗人府府丞徐杞、原品休緻。
以順天府府尹胡寶瑔、為宗人府府丞。
○豁除直隸張家口被水沖汕地五十四頃四十五畝額賦。
○癸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帶領考差人員引見。
谕曰、翰林院編修姚範、人平常。
楊廷棟、人既衰庸。
學問亦平常。
俱着休緻。
○戶部奏。
外官應扣降罰俸銀。
嗣後除已完銀、仍按季報部酌撥外。
其未完銀、藩司俱有案可查。
應于開徵前開明。
責成該管府州。
于各官本年應領俸銀内扣抵。
歸入地丁奏銷案内。
另冊造報。
倘降罰案多。
一年應得之俸。
不敷扣抵。
于下年扣解者。
亦于冊内聲明。
如仍前朦混冒支。
即查參。
從之。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布蘭泰奏到。
<髟了>髻山玉皇閣失火焚燒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