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将去未去之時。
咨意妄行。
及至部覆到日。
近者亦必二三月遠者或至半載以外。
此數月中。
何事不可為。
即丁憂人員。
尚有隐匿遲報者。
豈可任其踞缺營私。
殊非澄叙官方。
整理民社之意。
嗣後各督撫、于屬員有題請革職或勒令休緻。
另行降補。
改用教職。
以及丁憂、告病、類應離任者。
一面具題。
一面即行委員收取印信署事。
并将任内經手錢糧一一清查。
無得瞻徇。
着為令。
○又谕、【大同鎮總兵員缺。
已降旨令張世偉調補。
但該員現駐哈密。
相距道路既遠。
且于來京陛見後。
方行赴任。
尚需時日。
大同系邊方要地。
未便久懸。
着該撫阿裡衮、于副将内遴委賢員。
暫行署理。
不得因署事之員。
稍有怠忽。
并令阿裡衮時時留意稽查。
○又谕、朕聞江西廬陵縣地方。
于三月二十八日因上遊之贛州府屬山水驟發。
彙流而下。
是夜水漲幾及二丈。
勢甚洶湧。
麥苗閑有淹浸之處。
此事迄今四十餘日。
該督撫等、何以尚未奏聞。
此方官曾否詳報。
着傳谕黃廷桂、阿思哈、令其作速查明。
據實具奏。
尋奏、廬陵、瑞金、會昌、萬安、泰和、廣昌六縣。
俱經先後禀報于三月二十八九等日水發自一丈二三尺及五六尺不等但俱稱二麥已收。
早禾方裁。
俱不成災。
随饬員分赴各縣确查。
旋據禀覆、今年水勢雖大。
皆于田禾無害。
現在查勘。
照例赈恤。
得旨。
雖雲查奏需時。
但有關民瘼之事。
總宜速辦。
甚莫存諱災之見。
○移建奉天甯遠州吏目衙署于州署西。
從府尹圖爾泰請也。
○調青州将軍錫爾璊、為江甯将軍。
天津都統羅山、為青州将軍。
荊州将軍馬爾拜、為天津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束鹿縣民劉自建妻馬氏。
○壬子。
以吏部左侍郎歸宣光、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起原任刑部右侍郎彭啟豐、為吏部左侍郎。
○癸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頒滹沱河河神廟。
禦書扁曰。
畿甸安瀾。
○谕、夏至緻祭方澤。
先期一日。
朕應躬詣壇内齋宮往宿。
近因京師雨澤未霈。
深切焦勞。
十七日又值月食。
若前詣齋宮。
則當乘禦金辇。
盛陳儀衛于心實有未安。
着照乾隆十二年之例。
不必先詣壇内。
仍在宮内齋宮緻齋。
屆期前往緻祭不乘辇。
不設鹵簿。
将此傳谕各衙門知之。
○又谕、今年入夏以來。
京畿附近地方。
雨澤未能普遍沾足。
風日炎燥。
朕心深切憂勞乃者十七日望月食既。
雖春秋不書月食未為災異然垂象示儆。
惟應省愆修政以期仰格天心。
其令九卿科道等悉心體究或朕躬有阙或時政失宜。
據事直陳毋有隐諱不得摭拾浮詞苟且塞責。
負朕諄切求言之意夫應天以實不以文。
恐懼修省在平日即當夙夜維寅。
以召時和而消祲沴。
至遇災而懼。
已屬臨時補救。
若仍視為具文。
尤非以實應天之道。
朕方宵旰焦勞。
側身思過。
并傳谕九卿等。
實力勤修厥職。
毋以并無阙失。
徒一番空言覆奏也。
○又谕、朕前令吏兵二部查辦廢員。
經吏部奏明。
文官布按以上。
并京官京堂翰詹科道。
兵部武職副參以上。
及八旗武職大員。
俱不在查辦之列。
朕思文武大員。
平日經朕簡摺。
曆加委任。
其才具自所深悉。
即京員等、亦因其人有可造就。
方加錄用。
及緣事降革。
俱經斟酌裁定。
不忍輕予棄斥。
該部本無可查辦。
但其中或尚有一二可以量才降補。
以觀後效者。
着該部将現在降革人員。
通行開列名單。
查明原案進呈。
候朕裁酌。
○谕軍機大臣等、将軍富常等。
請将綏遠城空閑房屋。
分給兵丁居住等因一摺。
經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駁。
并交與該将軍、巡撫、據實增估題報。
朕已降旨允行。
此項房屋。
前經該部議令該将軍等變價歸款。
該将軍等轉饬屬員召賣而屬員又以無人認買為辭。
此次經部駁饬。
該管官員又不過出示行文。
往返延攔。
勢必緻官房日就傾圯。
變價愈難。
着交與巡撫阿裡衮、将如何據實增估變價。
速行妥協辦理。
毋緻日久坍頹。
虛糜原費帑項。
即将如何辦理之處。
具摺奏聞。
尋奏、從前造屋系将軍王常等經辦。
原費若幹現閑空若幹。
臣衙門無案可查。
現委員确勘。
再綏遠城居民鮮少。
恐買住無多。
目今邊外各山封禁。
内地木植頗艱。
不若拆料、由黃河運至内地變價或商力難多買者。
聽數人朋買。
或一人零買幾閑。
不必拘何人承認總買。
自無遷延壟斷之弊。
仍俟查明覆到再議。
得旨。
此亦一法知道了
○四川總督策楞奏。
川省各營所需火藥。
俱取給于重慶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