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領工本銀六千兩。
分發廠戶開采煎熬。
自來轉運并無不敷。
自瞻對、金川、相繼出師。
通省各營豫貯火藥。
俱已撥用。
急應購補。
但局硝采自各廠。
非多發工本。
不能趕運。
除現在工本銀六千兩外。
再于鹽茶耗羨項下。
暫借銀四千兩。
饬員采辦。
下部知之。
○以内閣學士世臣、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顧汝修、為順天府府尹。
○甲寅。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鄂昌奏報三四兩月地方得雨情形摺内。
如階州、及甘、涼、甯、肅所屬。
自三月下旬、至四月中旬、得雨俱未深透。
甘省邊陲重地。
本應加意撫綏。
況甘、涼、甯、肅等屬州縣。
上年秋收。
即有僅及五分、加恩緩徵者。
現今如已得透雨。
自不待言。
若尚未沾足。
則以上年被旱之餘。
仍複遇旱。
民何以堪。
更應先事綢缪。
熟籌預備之策。
在甘省地處邊荒。
土瘠歉收。
商販不到。
回非内地可比。
着傳谕該撫鄂昌令其悉心籌畫。
無得洩視。
鄂昌前撫廣西。
尚能奮勉。
自調任甘省以來。
辦理諸事。
頗不如前。
何以克副委任。
一并傳谕。
令知改弦。
○調吉林将軍新柱、來京陛見。
以歸化城都統卓鼐、為吉林将軍。
副都統衆佛保、為歸化城都統。
○乙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以編修陳顧<氵聯>、為四川鄉試正考官。
吏部主事孫漢、為副考官。
山西道禦史周焘、為廣東鄉試正考官。
編修楊述曾、為副考官。
司業張九镒、為廣西鄉試正考官。
侍講夢麟、為副考官。
少詹事金德瑛、為福建鄉試正考官。
吏部員外郎馮成修、為副考官編修蔣元益、為湖南鄉試正考官。
刑部主事安際虞、為副考官。
○内辰。
重修壽皇殿告成。
供奉列祖列後聖容。
上躬詣行禮
○谕、夏至日躬祀皇地祗于方澤朕因目今四郊雨未沾足十七日又值月食。
心切悚惶。
是以降旨仍在宮内齋宮緻齋。
屆期前往。
不乘辇。
不設鹵簿。
以昭虔敬修省之意。
今據給事中馮钤、以仍當先期前往齋宮為請。
地壇齋宮旁地。
甚為迫隘。
不及南郊寬敞。
樹木亦未成陰。
内外扈從人等。
不下千數。
若遇天時稍亢。
則炎歊蒸灼。
易成疾患。
不可不加體恤。
且自朕修葺齋宮以後。
方定先期一日前往之禮。
前此未有。
不于本日詣壇者。
是不詣齋宮。
固亦未為簡略也。
若自朕躬言之。
則宮中固不畏郁蒸。
齋宮高敞宜涼。
亦無憂煩暑。
而宮中前往。
較宿壇為遠。
尚須夙興。
其非圖自适便安更可知矣。
至所奏祭祀百官陪祀。
四五品人員。
拜跪起立之閑。
種種失儀。
請添設糾儀禦史之處。
誠有此弊。
凡大禮所在。
班次在後者。
每易緻參差。
蓋緣聚集多人。
賢否不一。
職卑地遠。
罔知自愛。
固屬俦人之所必有。
但增設禦史。
是否足敷差遣。
是否耳目能周。
有禆典禮。
該部會同都察院速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朕已降旨、将馬爾拜補放天津都統。
所有荊州将軍印務。
着副都統額勒德蒙額署理。
汝等傳旨額勒德蒙額、伊系朕始行簡用之人。
又系宗室非别人可比。
将軍任内事務。
宜盡心辦理。
不可謂署任之員。
稍存觀望之意。
若有應辦應奏之處。
即令辦理具奏。
○又谕、向來軍機處交出公文。
簽發馬上飛遞者。
定限日行三百裡遇有最緊要事件。
始以日行六百裡字樣加簽。
公文緩急。
既有不同。
則遞送遲延處分亦應分别差等。
乃吏部議處此等案件。
不按三百裡六百裡之分但查核時刻逾違。
俱照扣關公文例。
議以降一級調用此例殊未允協。
現幹例議積案既多。
着量加區别。
除沈匿軍情機密事件。
仍照驿站舊例議處外。
其軍機處交出尋常緊要事件。
限日行六百裡者傥有逾限。
準照扣關之例議處。
若系軍機處常行事件。
限馬上飛遞。
日行三百裡者。
逾限之處。
照公文遲延例議處。
着為令。
再軍機處交遞公文。
原系酌量事件以定程期。
嗣後非遇緊急最要事件。
亦不得以日行六百裡簽發。
○大學士等議覆、原任雲南巡撫圖爾炳阿奏稱。
滇省常平倉谷。
系捐輸捐納官莊義租等積存之項。
并無采買之款。
除額貯谷外。
尚存溢額谷一十五萬四千三十六石零。
滇省舉步皆山。
止可留本境出粜。
于青黃不接時。
豫查市價。
如不甚高昂。
則動額内之谷。
存七粜三。
所粜原價。
秋收買補還倉。
價昂、則出粜額外谷。
價值解司報部。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卷之三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