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作有功之大道也。
○庚申。
谕、額驸策淩之子吹濟多爾濟。
着照伊父親王職銜例。
賞給頭等台吉。
在乾清門行走。
○又谕、大淩河牧廠總管。
亦照養息牧之例。
歸盛京将軍管轄。
○兵部議準、陝甘總督尹繼善奏稱。
西安提标五營。
俱系馬糧。
火器一營。
系步糧。
步糧不得拔補外委千把。
未免頹惰。
請于督标中軍額設兵九百名内、留馬兵七百二十名。
于火器營内、撥歸步兵一百八十名。
其左右前後四營、額設兵各八百名。
各留馬兵六百四十名。
亦于火器營内、各撥歸步兵一百六十名。
并将火器營改名陝甘督标建威營字樣。
歸中軍副将統轄。
從之。
○以原任山西太原鎮總兵官福增額、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豁免直隸清苑望都安州、景州、南皮、慶雲等六州縣。
未完雍正四年牛價銀一百八十八兩零。
辛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河南道禦史錢琦參奏。
江南總督黃廷桂于向導所過地方。
豫先授意州縣。
令鋪設備極華靡。
器用備極精緻。
多者用至千餘金。
少亦五六百金。
且有随從員役。
任意勒索。
該督複差員往查。
惟恐稍有簡略。
即如向導路過丹陽。
适因雨阻。
有白姓千總、在彼騷擾。
并以夫馬不齊、向導不能前進等語诳禀。
該督立傳呵斥。
以至沿途畏懼。
莫不增華踵事。
希博向導之歡。
且委曲周旋。
以飽督差之欲。
一官之養廉有幾。
似此竭蹷從事。
非剝削小民。
即侵蝕帑項。
及事發覺。
該督撫不過一題參。
而州縣身家性命。
莫能自保矣。
此事雖屬風聞。
但外省積習相沿。
事所或有。
近如直督方觀承勞民妨農。
亦其明驗也。
應令黃廷桂據實回奏。
并懇皇上于回銮後。
差親信大臣、清查州縣虧空。
其有如從前浮費等弊。
應如何追賠之處。
臨時定奪。
谕曰、禦史錢琦參奏總督黃廷桂授意州縣逢迎向導一摺。
據稱鋪設備極華靡。
器用備極精緻。
多者用至千餘金。
少亦五六百金等語。
禦史職在風聞言事。
即事之虛實尚難懸定。
而一有見聞。
即以入告。
亦分所當然。
但所稱浮費多金。
并慮及将來該州縣等身家性命莫能自保。
則言之不免過當。
地方有司。
因朕南巡。
其中有阘茸不堪之員。
以辦差為苦者。
或散布流言。
張大其事。
勢所必有。
即如巡撫準泰、參奏郯城令王植、捏病求去。
狡詐避差。
其明驗也。
山東經過之處耳。
尚且如此。
何況江南。
今向導一過。
即雲慘淡經營若此。
明年朕駕親臨。
又當如何。
朕甫下诏南巡。
即已若此。
當年皇祖聖祖仁皇帝屢經巡省。
又當如何。
且周旋向導。
所費如許浩繁。
将系向導在途揮霍乎。
抑系歸裝滿載乎。
朕召對各大臣、及該禦史、面詢向導兆惠。
據稱途次并未一進公館。
質之侍郎彭啟豐、亦雲來自江南。
目擊無異。
是其出自傳聞。
已可概見。
但言官既有此奏。
自當确查虛實。
毋緻奉行不善。
然如錢琦所請。
交黃廷桂回奏。
将來又有論其自行回護者矣着将此摺鈔錄。
交與巡撫雅爾哈善、将摺内情形。
逐一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
所有白姓千總差往丹陽索銀诳禀之處。
亦着質訊奏聞。
此外如有地方不肖之員。
造作浮言。
希圖聳聽。
挾私心以撓公務者。
着一并嚴查究治。
至摺内稱直督方觀承勞民妨農。
辦理地方。
不甚妥協一節。
因該督循照從前禦史沈廷芳條奏舊例。
撥夫歲修良鄉涿州等處大路。
以便行旅。
學士世臣奉差路過。
誤謂先期平治禦道。
遂以入奏。
經朕降旨查明。
将歲修停止。
祇令就低窪殘缺之處。
随時酌辦。
且給工不專民力。
興作必俟冬旬。
辦理現已悉協。
無可複論。
奏中更請于明歲回銮之後。
差親信大臣清查虧空。
蓋恐如榮大成、臧根嵩之事。
豈江南州縣。
皆榮大成、臧根嵩之流乎。
使果有之。
該督撫亦無不參奏之理。
而瑣細周防。
成何政體。
此事不可行。
○又谕曰、禦史歐堪善參奏梁詩正一摺。
朕召見機大臣吏部堂官、掌院學士、及該禦史、面加詢問。
内如高山、原系梁詩正房師。
至帶領引見。
吏部祇據投供人員依次拟缺。
大學士公傅恒、因在軍機處承旨。
知其現在直隸修城。
而該司以修城無案可稽。
部選自遵成例。
軍機處知其修城。
本部無由而知。
因即帶領引見。
單内夾片聲明。
則高山之引見道缺。
系該堂官公同辦理。
俱亦同聲共證。
其不出于梁詩正一人瞻徇師生情分。
不待辨矣。
保舉金烈一事。
亦該堂官公同商辦。
其不由科甲、與例不符。
曾于摺内聲明。
而梁詩正并将不合例之處。
先期商之大學士公傅恒。
及詢歐堪善、以金烈是否另有夤緣梁詩正形迹。
令其回奏。
據稱亦并無可指。
此二款雖有師生同鄉之嫌。
初無暧昧徇私實迹。
歐堪善據事上聞。
其中辦理曲折。
無由深知。
已經面為剖悉。
足服其心。
至姚範、陳兆侖、列入京察一等。
則姚範人本平常。
不堪超卓之選。
前于引見考試人員時。
令其休緻。
梁詩正謂其人閉戶讀書。
詞臣中閉戶讀書者不少。
豈能盡列一等。
陳兆侖前次京察一等。
現今究系丁憂。
并不在京供職。
即不入之下等。
亦不當過于從優。
此則梁詩正不無偏徇。
其翰林輪班引見。
臨期越次更換。
若不過一二員。
或因偶爾遘疾。
亦事之所有。
若如歐堪善奏摺内所指廖鴻章、出科聯、又面奏路斯道莊有信湯大紳、則已有五員。
此中不無高下其手。
着傳廖鴻章等、問明更換緣由。
是否出之梁詩正之意。
另行降旨交部察議。
梁詩正協辦閣務。
專領铨曹。
其供職内廷。
不過筆墨之事。
初非格外加之寵任若謂其招權納賄。
植黨營私。
則是伊福薄。
不能承受恩典矣。
且朕何如主。
而大臣能恣行其胸臆乎。
至小小瞻詢情面。
則不獨梁詩正。
舉朝大臣。
恐俱未能盡絕。
且如張廷玉掌院幾三十年。
似此攙越更換引見之事。
不知凡幾。
何以并無一人參奏。
然即有其事。
亦複何關政治。
在梁詩正有此一二可議。
即被參奏。
得以知所儆省。
未始非福。
歐堪善之言。
當以為感而不當以為怨也。
朕因修省求言。
今日歐堪善、錢琦、二人所奏。
初不切于修省之要務。
何則。
假令其言盡實。
亦應早入告。
不應待之此日者。
但伊等各就所見、據實直陳。
尚為留心職掌。
不失言官封事之體。
非援引陳編、空言塞責者比。
着傳谕中外臣工知之。
○又谕、我朝創制國書。
分十二字頭。
簡而能該。
用之無所不備。
而音韻尤得天地之元聲。
惟是漢人初學清字者。
辯字審音。
每借漢字音注。
以便記誦。
而漢字不能悉協。
不得已、更從俗音以意牽合。
未經校正畫一。
将恐久而益差。
間嘗讀漢字金史。
其用漢字音注國語者。
本音幾不可曉。
谛尋之則原清語所常習。
又如元史之達魯花赤。
以今蒙古音譯之。
當為達魯噶齊。
不華當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