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傳谕該撫悉心研究。
務得實情。
無得措置失宜。
緻有隐匿。
○又谕、浙江巡撫永貴、審據朱荃之弟朱華、朱英、供出朱荃于上年十一月内。
接到伊弟朱履端京信。
早知伊母之事。
勸令奔喪。
朱荃以為信不足憑。
複考嘉、叙、泸、重、三府一州。
直至本年正月初十日。
家人朱二、到川報信。
始行赴省交印等語。
禦史儲麟趾、參其歲除趕考。
今據供已曆考三府一州。
正相符合。
是朱荃早經知信。
有意匿喪。
已為滅絕倫理。
其連考數郡。
非因貪取賄賣生童而何。
所有婪得贓私。
必已豫為安頓。
更恐終難掩飾。
或以匿喪被劾。
則律應褫職。
或至受賄敗露。
則立行正法。
惟一死可了。
亦惟落水無屍。
可以滅迹。
更冀地方官為之朦胧照應。
皆其計算所定。
不然、則有意匿喪之人。
豈聞人參劾。
尚萌愧悔之念耶。
又據永貴、審出朱荃與湖北道姜順龍、為兒女姻親。
伊子朱鴻勳、素在妻父署中。
三月内因有伊父之事。
即先行回家觀朱荃之死。
不在蜀而在楚。
則姜順龍處。
不可不密為蹤迹。
或慮一時難于脫逃。
即潛匿姻家署中。
俟事勢稍解。
再圖遠揚之策。
亦未可定。
看來朱荃之死。
十居一二。
而詐僞十居七八。
不出朕前此所見。
已顯然矣。
着将此詳悉谕永興、唐綏祖知之。
令其作速密行詳悉查辦。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蕭縣民張坦妻陳氏。
○丁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改鑄河南正陽縣儒學、陰陽學、僧會司各條記。
從巡撫鄂容安請也。
○以光祿寺卿赫赫、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國子監祭酒吳達善、為光祿寺卿。
○戊辰。
上詣黑龍潭祈雨。
○谕、朕今年巡幸河南時。
先往泰陵行禮。
由彼順道至保定府行走。
○又谕、朕此次往河南。
回銮時。
由黃新莊進南苑。
前往東陵行禮。
○兵部議準、甘肅巡撫鄂昌疏稱。
平慶兵備道。
移駐固原州。
并鹽茶同知。
移駐海喇都。
應行各事宜。
一、道員加銜兵備。
除軍政舉劾、變通營伍等項。
俱歸提臣主政。
毋庸幹預外。
其支放兵饷。
應監查有無侵扣。
存營兵馬錢糧。
應協同提臣盤查。
兵民互讦事件。
亦協同提督董率辦理。
守備以下等官。
聽其節制。
相見行屬員禮。
一、廳員移駐。
應添兵。
于提标五營内、每營抽撥馬兵四名。
步兵二名。
再于固原城守營、抽撥守兵十名。
共足四十名之數。
其應添千總一員。
應将原駐海喇都經制外委把總一員。
徹回西安州營。
即以西安州營千總一員撥駐海喇都。
俱歸西安州營遊擊管轄。
一、命盜重案。
應設禁卒八名。
收支糧石。
應設鬥級二名。
工食每名每年六兩。
一、遞送公文。
應設馬六匹。
夫四名。
工料仍在固原州驿站銀内支給。
一、海喇都向有東西南門三處。
令酌議各城門建兵房二間撥兵防守。
至城東善家廟、城西王家寺地方。
舊有墩台各一。
并無防兵。
應各建兵房三間又正南紫崖兒岘、石家窰二處。
應各添墩台一兵房三間。
即在原撥移駐官兵内、每處添防兵二名。
從之。
○己巳。
谕、據準泰摺奏。
現今各屬麥收豐稔。
請于沿河麥價平減地方。
采買麥十五萬石。
分運德州、臨清二處。
抵谷貯倉。
又遞年民借等谷。
本歲應徵還一百餘萬石。
并請照上年之例。
援照一麥二谷。
許其以麥交輸等語。
朕因數日前京師雨未沾足。
東省待澤自殷。
是以于該省奏報地方情形摺内。
批令先事圖維。
現在畿輔甘霖大沛。
且連日濃陰。
東南一帶。
想可均沾膏澤。
所奏采輸麥石。
在該撫以為留心民事。
未雨綢缪之計。
但與其實之倉貯。
不若聽其流通于民間。
若因收買數多。
緻市價騰湧。
是民間并未有被旱之形。
而先有麥貴之苦。
不可不為緻慮。
着傳谕該撫、如此時大田已經得雨。
則秋成可期。
自無庸籌辦。
即使未得雨。
諸事亦應随宜措置。
非至谷賤傷農之時。
未可輕言采買。
至以麥代輸借谷。
亦應相時妥辦。
莫因計民食而轉以累民也。
凡辦理民事。
務在安靜。
不尚紛更。
即以買補倉儲而論。
何嘗非民事之要。
然其間奉行不善。
往往滋弊擾民。
不一而足。
并谕該撫。
令其相機熟籌。
詳慎辦理。
○庚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朕前降旨。
沿邊及直隸地方營協。
參用八旗滿洲人員。
原因滿員弓馬素優。
人材骁勁。
習于勞苦。
整頓營伍。
是其所長。
是以令其分缺補用。
今行之數年。
邊方營伍漸次整饬。
而滿員之于外任相宜者。
亦俱經擢用。
嗣後綠營分用滿員。
所有都司以上各缺。
應令稍為裁減。
俾得其平。
至文員選用道府。
按俸推升。
另立班次。
行之既久。
部員之能辦事者。
亦俱以俸次陸續外補。
該堂官雖欲留之而不可得。
夫内用外用。
俱為國家任事之職。
而為滿為漢。
在朕初無町畦高下之見。
雖朕因材器使。
自可不拘成格。
若其着為定例。
遵循者又當随時斟酌。
以核人材而均铨政。
着吏兵二部。
查明滿員外用分班分缺定例。
量加裁酌。
另行詳悉定議具奏。
○又谕、朕前令督撫提臣。
保舉堪勝總兵人員。
冀得良材。
以備名将之選。
為督撫者。
自當于阖屬中、舉謀勇兼長骁健傑出之員。
甯缺無濫。
以副旁求特典。
今于引見時。
觀其人材弓馬。
頗少當意。
大都不過因其資俸可到。
遂以充數。
幸而摺用。
則可邀其感激。
否則以搪塞應故事耳。
總兵統率一鎮。
豈容輕授。
如目今所舉。
不特不能得七八。
并不及五六。
豈朕所望耶。
督撫身任封疆。
辦理一切政務。
無論大小。
必當以實心從事。
即如年滿千總一項。
頗多猥瑣。
不足入目。
蓋充伍之初。
以及揀拔外委。
該營弁未能一一秉公。
雖經督撫考驗。
率以其微末也而忽之。
且或因其年久姑容。
遂不加駁正。
獨不思今之年滿千總。
非即異日之将弁乎。
國家擢用武職。
營伍實為正途。
拔補将弁。
不選之若輩。
更何從挑選乎。
由千總而守備、而都司、遊擊緣次而升。
膺幹城腹心之重寄。
要皆自年滿千總始。
則欲以儲養人材。
慎重将弁。
亦當于送部引見時。
早為留心。
折沖禦侮之用。
必須籌于昇平無事之日。
不可視為緩圖。
漠不經意也。
并傳谕各督撫提臣等知之。
○又谕曰、楊剛、前于苗疆軍務效力之處。
尚能奮勉。
其所犯之案。
在武弁中亦屬可原之罪。
朕已加恩以副将用。
着發往四川。
交與該督策楞、酌量題補。
○又谕、國家政事。
宜從實而不事虛文。
向來題奏事件。
有拘于舊套。
習而不察者。
如參劾屬員本内。
必稱正在繕疏間。
據兩司道府揭報前來。
與臣訪聞無異雲雲。
蓋由失察屬員。
例有處分。
惟聲明揭報。
可邀免議。
是以遂成印闆通套。
而不知即虛誕詐僞之較着者。
夫屬員劣款。
有得自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