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營内、撥兵七名。
駐劄迪口。
按年輪換。
又埂尾、與房村街甚近。
應撥外委千總一員。
帶兵十名駐劄。
與該巡檢互相彈壓。
一、瓯甯縣岚下街、煙戶三百有奇。
将現駐城内之縣丞移駐。
該縣吉陽街、葉坊驿、各距縣治七十裡。
将現在議裁之南平縣大曆巡檢、移駐葉坊。
再瓯甯縣、與順昌縣接界之東溪一路。
距各汛較遠。
将龜漈塘原設汛兵二名移駐溪東。
至附近之建陽縣麻沙地方。
倉庫關系。
應于縣城把總二員内、撥出一員。
帶兵二十名駐防。
一、崇安縣澄浒地方。
流寓甚多。
向系黃土塘帶管。
相距二十餘裡。
巡察難周。
應于崇汛存城兵内、撥三名分駐。
一、南平縣峽陽地方。
煙戶千餘。
将同居城内之縣丞移駐。
專司緝匪。
其附近之大曆。
統歸管理。
其大曆巡檢應裁。
從之。
○工部議準、陝西巡撫陳宏謀疏稱。
同州府屬潼河。
發源商雒。
由潼關城南水門出北水門、入黃河。
今年水勢湧漲。
城洞橋座。
俱被沖塌。
城河沙石填塞。
應動項挑修。
嗣後于每年農隙水涸時。
責令該同知逐一測探。
遇有淺阻淤積之處。
酌用民力疏浚。
從之。
○豁免江蘇沛縣昭陽湖、水沈田地額銀、四千五百九十六兩零。
米、一千二百十八石。
麥、二百三十六石。
并麻、一千八百六十七斤零。
○甲申。
禮部議準、調任雲南巡撫圖爾炳阿疏稱。
滇省文闱鄉試。
從前應試士子。
不下五千數百餘名。
是以調取内外簾官六十一員。
自甲子科以後。
共錄科舉二千九百名。
人數較少。
簾官自應酌減。
請将内簾易經房考三員減一。
詩經房考三員減一。
其外簾官受卷所四員減二。
彌封所二員減一。
謄錄所四員減二。
對讀所三員減一。
收掌所二員減一。
又巡察等官共三十五員。
内裁十一員。
從之。
○兵部奏。
嗣後營衛武職候補候選人員。
投文違限者。
照文職例議處。
如患病、及風水阻滞等情。
取具該地方官印結送部。
免其察議。
報聞。
○乙酉。
軍機大臣等議覆、河南巡撫鄂容安奉稱。
豫省駐防官兵。
呈請赴直豫交界。
恭迎聖駕等語。
查河南省城。
距直隸交界。
計程數百裡。
往返跋涉。
未免勞費。
應令該撫傳谕城守尉。
率領所派官四員。
兵一百名。
于衛輝府屬之淇縣地方恭迎。
不必出境。
從之。
○又議覆、署江蘇巡撫覺羅雅爾哈善奏稱。
京口駐防兵歲需糧。
舊例以丹徒縣漕米撥充。
并附近之丹陽、金壇、二縣漕米添給。
雍正二年。
改将鎮屬漕米。
全數起運。
其歲需兵糧。
每石折銀一雨二錢。
自行購買。
彼時米價尚平。
未見拮據。
今二十餘年。
米價漸增。
計折銀買米。
僅得十之六七。
食用不敷。
請照舊給本色等語。
應如所請。
惟查從前改折之處。
原防不肖官胥乾折那用。
私收侵蝕等弊。
今既照舊例。
其如何立法。
俾諸弊盡除之處。
令該督撫酌定章程。
再行具奏。
從之。
○兵部議準、雲南曲尋總兵莽阿納奏稱。
嗣後武職升遷離任時。
将截半銀動用存剩各數造冊。
移交新任。
申報該管上司查核。
仍于年底報部。
至修理衙署。
添補什物等項。
亦應分晰登記。
與接任之員交代明白。
從之。
○鑄給四川成都左右二司關防。
八旗協領圖記。
從副都統宗室薩拉善請也。
卷之三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