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玉牒之年載入。
得旨。
追封王公三代之制。
所以昭示國家鼓勵之恩也。
此内旁支族人承襲王公。
伊祖父未經受封者。
加之以追封則可。
若獲罪革退王公。
施恩令其子孫承襲者。
加之追封則不可。
此顯然之理也。
若将獲罪之人概行追封。
則與不獲罪者奚别。
如簡親王、朕施恩令其承襲王爵。
伊祖父并無過愆。
理合追封三代。
順承郡王泰斐英阿之祖錫保、乃軍前獲罪。
革去王爵之人。
豈可給與追封。
今宗人府亦奏請追封。
甚屬錯缪。
此皆由該衙門王公等。
平素怠忽。
于事并不留心體察。
凡遇此等事件。
又因瞻徇近族。
不顧大體之所緻也。
再王等追封三代。
祇應封以現今所襲之王爵而已。
不必給與谥号。
何也。
蓋終于王爵者。
方可給與谥号。
業已施恩追封三代。
又給谥号。
則與終于王爵者無異矣。
着交宗人府另行詳議具奏。
再摺内将曆年久遠之事。
今始奏請追封。
甚屬遲滞。
而亦并未定有限期。
此等追封之事。
如何定限之處。
着定議具奏。
尋奏、嗣後王等追封三代。
概不與谥。
其應封三代内。
有獲罪革退者。
不準追封。
至具呈請封。
暨宗人府辦理日期。
各定限一月。
從之。
○甲午。
遣官祭火神廟。
○予故散秩大臣頭等男兼雲騎尉沙金、祭一次如例。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今日領侍衛内大臣等。
帶領侍衛引見。
步射甚屬平常。
竟有半途墜地。
不能到靶者。
除步射到靶之郎昆、烏爾卿額那敏、碩漢、倭升額、西勒璊、巴爾瑚等外。
餘各罰俸三個月。
領侍衛内大臣。
并不加意教訓。
各罰俸一年。
○又谕、滿洲舊俗。
以馬步射清語為要。
從前朕屢降旨訓饬。
大臣等自宜仰遵朕旨。
勿使滿洲舊俗廢棄。
侍衛更非尋常武員可比。
馬步射尤關緊要。
此次朕僅将該管大臣、并侍衛等、予以罰俸。
并未從重治罪。
嗣後如仍有似此者。
決不寬貸。
朕每年行圍射獵。
正為使官兵等熟習騎射。
不至廢弛。
朕尚以身先之。
都統等除訓練官兵外。
更有何事。
經朕屢屢訓饬。
竟不加意。
與違悖朕旨無異。
成何事體。
再揀選武官。
隻看其馬步射。
并未責令辦事。
又何必論其人明白能否辦事。
此後帶領侍衛等武職引見。
朕惟将馬步射及清語好者錄用。
如技藝平常。
人雖去得。
朕亦不用。
将此通谕領侍衛内大臣、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八旗都統等。
務将該管官兵訓練。
俾臻精熟。
經朕如此訓饬之後。
倘仍不以為事。
是自取罪戾。
豈能望朕施恩寬宥。
慎之勉之。
○湖南巡撫開泰奏。
湖南省于乾隆九年設爐。
每年所鑄。
除支銷火工外。
實得正饷錢二萬一千九十四串零。
前經議定。
于給散兵饷時。
每銀百兩。
搭錢五千文。
每錢一千文。
準銀一兩。
核計歸還成本。
每年約餘息五千餘兩。
備充公用。
今自乾隆九年正月初三日起。
扣至十四年正月初一日。
除正饷及節年搭放錢文外。
共餘庫貯錢一萬三千五百一十九串零。
此項錢、每年所剩有限。
數目多寡不齊。
既難按期勻搭。
久積又易鏽損。
查現在民間錢價甚昂。
應請于省城設官局。
聽民易換。
于庫項民用。
均有裨。
下部知之。
○以刑科給事中湯聘、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李友棠、為副考官。
戶部侍郎莊有恭、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編修鈕汝骐、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密縣民趙志妻張氏。
○丙申。
谕、據方觀承奏稱。
樂亭縣屬楊家莊等三十六村。
于五月二十九日海潮乘汛漫進。
田禾被淹。
潮水所過地畝。
均成鹵堿。
或沙壓成灘。
不但目前不能補種晚禾。
将來恐即多成廢地等語。
樂亭濱海村落。
既被海潮淹浸。
即水随潮退。
田畝已成斥鹵。
實屬成災較重。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督查明被災戶口。
先行加赈一月。
以資安頓。
仍按成災分數。
分别給與口糧。
即于該縣存倉谷内動撥。
民房被水沖塌者。
查明瓦房土房。
按照定例。
分别給銀。
以為苫蓋之費。
仍饬地方官加意撫綏。
留心體察。
使災黎得沾實惠。
其被淹民田。
除從前潮災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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