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者。
無庸查辦外。
如系現應徵糧地畝。
潮退之後。
實在堿鹵不堪種植者。
并着該督速行查明奏聞。
請旨豁免。
○丁酉。
戶部等部議覆、調任雲南巡撫圖爾炳阿奏稱。
滇省省城、臨安、東川、大理、現在分設四局。
鑄錢搭放附近兵饷。
及驿堡夫役工食等項。
甚屬充裕。
惟曲靖、開化、廣南、三鎮營相距窎遠。
不能一體搭放。
兵民未免向隅查廣西府城。
乃适中之地。
而廣羅協駐劄同城。
若于廣西府設鑒一十五座。
每年鑄錢六萬餘串。
曲靖、開化、廣羅、廣南、鎮标協營兵饷。
照銀七錢三之例。
每正錢一千文外。
加息錢二百文。
作銀一兩。
按季搭放。
每年除工本外。
約獲餘息七千餘雨。
再查廣西府從前鑄運京錢。
俱有成規。
今所需銅鉛錫、及價值運腳。
仍照前辦理。
爐房器具等項。
拆舊補新。
毋庸動項。
應如該撫所請。
至鑄局事務。
如何委員總理巡察。
及應用工料。
鑄出本息錢文。
易銀還項各事宜。
應令新撫嶽浚、确查具題。
從之。
○以總管内務府大臣德保、署戶部右侍郎。
○命副都統保德、為北路軍營參贊大臣。
○戊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靜宜園駐跸。
翼日如之。
○谕、永定河月堤漫刷。
現在搶築。
尚未合龍。
田禾既已被淹。
即使急為宣洩。
而秋期已近。
荍麥雜糧可莳者。
業令賞給耔種。
其不能補種者。
當急籌播種秋麥。
以為明春之計。
着該督方觀承、酌量分别。
按照麥地。
給與麥種銀兩。
俾得于涸出之後。
乘時播種。
至固邑被水各村莊。
秋收失望。
窮黎待哺。
朕心深為轸恻。
着于漫口堵築後。
查明地畝成災分數。
并極次貧民戶口。
于十一月起。
分别赈給口糧。
庶災民日食有資。
不緻失所。
其永清、霸州、新城、保定等州縣。
與固邑毗連之處。
被災情形有相類者。
亦着一體查辦。
以示撫恤。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貝勒羅布藏等奏稱駐劄烏裡雅蘇台厄爾遜卡座之三等侍衛阿那漢、因鬥毆。
将台吉巴特瑪刀剌緻死。
伊恃有官職。
并無确供。
将阿那漢拔去翎頂。
同幹證一并交管牧廠三等侍衛穆特恩、由驿站解送刑部等語。
阿那漢系由侍衛派往駐卡之人。
非尋常出差之人可比。
理宜守法。
即偶與同住蒙古人等起争鬥之端。
已屬不可。
豈得因鬥毆将住卡之台吉刀剌緻死乎。
軍營所關甚要。
果系情實。
即應在彼正法。
如不吐實供。
即應刑訊。
乃惟請解京備審。
羅布藏于此等處。
不甚留心。
不然。
即系徇庇蒙古之故。
甚屬非是。
羅布藏系朕特用之人。
與衆蒙古不同。
今若依所奏。
将阿那漢解京審問。
雖定以重罪。
不但軍營人等不能知曉。
亦難服衆蒙古之心。
此事大有關系。
着将此寄與羅布藏知之。
今朕特。
派侍郎玉保、前往會審。
必将實情審出。
若并無别故。
因關毆緻死巴特瑪是實。
一面具奏。
一面将阿那漢、即在軍營正法示衆。
再玉保到彼時。
成衮紮布亦可到彼。
着不必等候羅布藏。
即交成衮紮布、将伊等審明辦理。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疏稱。
四川西甯兩路進藏官員。
同一沿途供應。
西甯既無豐裕之項。
則川省自應一體滅除。
嗣後凡由川進藏供應。
止給正項。
其議加豐裕之處應裁。
從之。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永興所奏辦理鹽政摺内。
禁止擡價。
以恤民艱之處。
向來楚省督撫。
于新到時。
該地方多以鹽價昂貴為辭。
辄為出示禁谕。
冀以博百姓之稱揚。
而奸胥地棍。
打點名色。
從中取利。
督臣專管鹽政。
籲請尤亟。
竟成習套。
此時楚省鹽價。
如果系商人有意高擡。
緻淡食病民。
自應力為禁約。
如不過時長時落。
則如京師錢價。
竟可以不治治之。
永興初莅外任。
于地方情形。
未能盡悉。
不可不令知此意。
至所稱本年正月至今。
遭風鹽船共八隻。
淹消鹽二百六十六萬四千二百餘觔之處。
當由分銷小商、及商厮船戶舞弊所緻。
蓋口岸行銷如額。
則利歸大商。
惟捏報淹消沉溺。
則可盜賣肥橐。
是以半年之閑。
多至二百六十餘萬。
不然。
自揚至楚。
雖冒涉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