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究系内地。
且歲歲往來。
其于風濤平險。
進止停泊。
榜人舟子。
無不熟悉。
何至連樯淹損。
數盈钜萬耶。
此亦不可不留心設法查辦。
并着傳谕該鹽政吉慶、令其實力稽查。
妥協辦理。
務使民食有資。
商力益裕。
斯為兩得。
○又谕、據永興、唐綏祖、參奏武漢黃德道姜順龍。
請革職究審一摺。
此又屬過當。
想因奉到谕旨。
伊等胸中茫無定見。
是以如此辦理耳。
姜順龍與朱荃素屬姻戚。
如果朱荃實在未死。
或藏匿伊署。
或别為隐匿。
自有應得之罪。
如朱荃之死。
伊本不與知。
則姻戚人人所有。
朱荃身即獲罪。
業已自戕軀命。
亦無可論。
姜順龍之革職。
何為者耶。
且朱荃匿喪趕考。
事出倫理之外。
而一死又涉可疑。
是以令該督撫等密為蹤迹。
惟當體訪物色。
以得實情。
乃參官提犯。
過為張皇。
與前交谕旨。
殊不相符。
即所稱寄頓銀雨。
業經該道禀明。
而又謂其徇隐。
亦未免深文。
姜順龍既經解任。
此往返間谕旨到日。
果否情弊。
必已訊明。
如實無情弊。
姜順龍即着仍回武漢黃德道原任。
該督撫辦理此案。
可謂不知輕重。
着并傳谕知之。
○庚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是月。
欽差刑部尚書汪由敦、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報。
漫口埽工。
被大溜沖刷。
應俟水勢稍落。
一面搶修。
一面深挑引河。
逼溜歸槽。
并現在趕緊查辦居民被水轸恤事宜。
得旨。
此亦無可如何之事。
惟俟水退堤成。
再商善後耳。
至于被災窮黎。
應亟為赈恤。
莫緻遺漏。
然此皆地方大吏之事。
汪由敦若已遵旨來京則可。
若尚候此奏。
則旨到可即來耳。
方觀承亦不必過于急遽。
一切悉心料理可也。
○署江蘇巡撫覺羅雅爾哈善奏報。
僧道舊度新收實數。
得旨。
此系歲底應奏之事。
而汝遲半年。
足見諸務不勤。
不過勤于為已好名耳。
○又覆奏、向導南來。
由宿遷入境。
查勘尖營位置。
及鎮江、江甯、往返陸行需用夫馬。
并公館外。
餘皆水路。
舟行迅速。
并不知城内備有公館。
又俱自備食物。
從未一收州縣酒席。
至白姓千總。
奉督撫差委。
先到舟徒催備夫馬。
二月初一日。
向導總督船到。
恰遇大雨。
跟随總督到龍潭。
路上墜馬跌傷。
即在江甯醫治。
并未到丹徒公館。
至江南臣工。
現在并無造作浮言。
阻撓公務之人。
得旨。
如何。
汝習氣總不除。
甚屬無恥。
下愚不移。
且交汝奏比事。
即朕所以觀汝也。
可謂以身徇名者。
○河南巡撫鄂容安奏報。
雨水沾足。
秋禾暢茂。
并親詢收割早晚情形。
得旨。
欣慰覽之。
朕于八月十七日起程。
則至豫亦将及九月半矣。
即有零收割未完者。
嚴禁踐踏可耳。
不必催令先時收割也。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
兵丁食糧充伍。
自應謹守營規。
現在嚴饬營員。
實力整頓。
如違犯教令。
分别究處。
至關領月饷。
原以養贍家口。
陝甘各兵。
自出征金川後。
借項繁多。
除扣還外。
所得無多。
應請嗣後按照支銀多寡。
分别緩扣。
并于領季饷之前。
注明扣還司庫若幹。
本營若幹。
此外實領若幹。
具文申報。
如扣數過多。
則按其緩急。
随時酌辦。
務使月饷足敷自贍。
而所借庫項。
亦不緻虛懸。
如實系扣項。
而兵丁違玩者。
嚴拏究辦。
得旨。
須實力行之。
○安西提督永常奏。
準噶爾夷目諾洛素伯等到肅貿易。
所帶牲畜十六萬零。
人數三百餘名。
懇在哈密交易。
俱與定例不符。
緣其情詞哀切。
未例遽絕。
除此次姑準售變外。
仍劄緻鎮臣。
詳示該夷。
使其後不為例。
得旨。
是。
實系無恥之徒。
尹繼善亦慮及此。
汝等相商妥辦。
以絕其後無厭之欲可也。
○廣東布政使吳謙鋕奏報。
辦理地方情形。
得旨。
覽奏俱悉。
汝當碩色、嶽浚、為督撫時。
一切觀望邀譽。
不能持正。
今若再不改過奮勉。
汝試思之。
○雲貴總督碩色奏陳。
經過貴西、及滇省曲靖、雲南、等處地方營伍情形。
得旨。
汝在廣東。
已屬諸凡不及。
茲任若不黾勉改過。
勿再希恩矣。
勉之慎之。
卷之三百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