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五年。
庚午。
秋。
七月。
辛醜朔。
享太廟。
遣裕親王廣祿恭代行禮。
○壬寅。
戶部等部議準、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請定台灣府屬廳、縣、生番地方界址。
一、淡水廳屬、原定火焰山等界一十二處。
毋庸更移。
其新添貓盂溪頭等六處。
應另立界。
台灣縣屬、東南應以淡水溪為界。
于陸張犁山等處立石。
鳳山縣屬、原定枋藔莊等處。
毋庸改。
其大武力等處。
原界遊移。
今已另定。
諸羅縣屬、阿裡丹地方。
移回頭埔立界。
蘆麻産等三處。
移金交椅山腳立界。
其茄茇山等界。
毋庸改。
彰化縣屬、除大裡杙等五處。
及東埔臘各莊。
照舊界外。
其内外新莊各界。
均移至旱溝為定。
又竹腳藔地方。
以外山山根為界。
嚴饬地方員弁。
不時稽察漢民私墾違禁等事。
懈弛分别題參。
兵役嚴加治罪。
一、每年秋冬。
地方官勸谕邊界零星小莊。
移近大莊。
各設望樓、銅鑼。
每樓五人、晝夜巡邏。
遇生番出沒。
協力追擒。
倘鄉保兵役、抑勒苦累。
或稽查疎懈。
緻生番潛入内地滋事。
該管官嚴參。
一、漢民與熟番争控地畝各案。
已經剖斷允服。
嗣後熟番餘地。
均聽自行耕種。
不許奸民攙越。
違者分别治罪。
從之。
○癸卯。
吏部議覆、禦史鄭廷楫奏、舉人截取三科之例。
必前兩科用完。
至第三科開選後。
始行具題截取。
在部僅存一科。
揀選不免乏人。
臣等公同酌議。
仍定以三科。
第二科開選。
即具題再截取一科。
以足三科之數。
從之。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永定河三工漫口。
初拟合龍尚易為力。
該督方觀承、董率河員。
駐工搶築。
期于速告厥成。
俾被水田禾。
早得涸出。
尚可補種荍麥雜糧。
窮黎藉以糊口。
乃迄今匝月。
晝夜施工。
竭盡人事。
而時當伏汛。
水勢旋消旋長。
搶護樁埽。
屢被沖刷。
此時已屆立秋。
即令積水全消。
亦已補種無及。
所有賞給口糧。
及将來查辦赈恤。
業已屢頒谕旨。
自可遵照辦理。
至播秋麥。
則不妨俟至秋高潦盡。
為期尚早。
該督駐工日久。
通省案件應辦者甚多。
未便專顧堤工。
稽留下邑。
按察使玉麟、曾任永定河道。
工程向所熟悉。
可調至工所。
該督将堵築情形。
詳悉交明。
令與署道僧保住等、在工搶築。
日内天氣漸有霁色。
河流長落無常。
或于旨到以後。
玉麟來工之時。
溜平沙漲。
仰賴天庥。
可以就緒合龍。
不過三五日間。
則三和、方觀承、俱可竣事言旋。
如非旬日可了。
着交玉麟、率同僧保住、調集物料。
在工辦理。
玉麟到後。
方觀承回至保定辦事。
仍可不時稽察。
三和即着回京。
○乙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朕前降旨。
自河南回銮時往谒東陵。
今改先谒東陵。
回銮時經由南苑。
往谒西陵。
自彼前往豫省。
○軍機大臣等議奏、喀爾喀車臣汗部落、公成衮所屬旗分之巴圖畢裡克等十三人。
劫奪達裡岡愛牧廠官馬。
并竊牧廠翼長紮勒等馬之九人。
應嚴行緝捕。
得旨、依議。
此次喀爾喀蒙古等。
辄敢将牧廠馬匹劫奪。
情殊可惡。
非尋常盜竊可比。
若不嚴加治罪。
蒙古等無所懲儆。
可寄信麒麟保、令其前赴該部落。
會同車臣汗、将兩案人犯。
速行全數拏獲。
明白審訊。
應正法者。
即在該處正法示衆。
○以侍講勝保、充日講起居注官。
○丙午。
谕曰。
泰陵承辦事務多羅貝勒允袆等奏稱、六月二十九日夜。
大雨如注。
山水陡發。
自隆恩門以外。
至大紅門紅牆閘口一帶。
及圍牆内外。
有被水沖刷之處等語。
易州陵寝重地。
陡因山水漲發。
緻被沖損。
朕心深為震悚。
幸而隆恩門及明樓寶城圍牆。
俱各安固。
得以稍慰。
但被水之處。
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