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敬謹修整。
即着和碩和親王、率同尚書海望前往。
周行閱視。
一應被沖之橋道、外圍牆垣、及儀樹。
即速詳悉查明。
動工辦理。
○又谕曰。
兩廣總督陳大受奏稱、調任總督碩色、巡撫嶽浚、前在廣東任内。
徇庇糧驿道明福、婪入多贓。
并不糾參。
且于上年計典。
濫膺卓薦。
嶽浚辦理萬年吉地楠木。
修築海陽縣堤工二案。
一任屬員弊混等語。
碩色素性柔懦。
諸事含糊。
于屬員劣迹。
一無覺察。
殊屬縱徇。
着俟此案審定之日。
交部嚴加議處。
嶽浚受朕深恩。
屢由廢員複加摺用伊父現蒙格外殊榮。
嶽浚理宜感激圖報。
乃一味優柔姑息。
以取悅屬員。
與碩色各懷意見。
時相抵牾。
且于糧驿道明福之婪入多贓。
曲意瞻徇。
吉木堤工二案。
均系巡撫衙門專政。
并不留心查辦。
深負恩典。
嶽浚着革職。
來京候旨。
以為徇庇屬員者之戒。
前任降旨調任之雲南巡撫圖爾炳阿、來京另用之安徽巡撫衛哲治、俱着仍留原任。
○又谕、據兩廣總督陳大受參奏丁憂糧驿道明福、在任勒令州縣折交糧價。
婪收入已。
計銀二萬七千餘兩。
又侵蝕浮銷驿站銀一千四百餘兩等語。
披閱之下。
不覺駭然。
朕于上年勾到。
辦理侵貪各案。
謂婪贓锢弊。
可以稍戢。
乃不意以一道員。
竟敢婪入多贓。
且出自滿洲大族。
實堪發指。
明福着革職。
伊既恣意貪饕。
必多方巧為隐匿營運。
着交該旗查明家産。
毋令絲毫滲漏寄頓。
伊現在房山。
着侍衛鄂實、德山、即速前往。
将明福鎖拏。
及伊經手之家人。
一并押解進京。
交莊親王等、會同軍機大臣、審明定拟。
如贓私入已屬實。
即解赴原任地方治罪。
○又谕曰、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六月二十八九等日。
易州地方山水陡發。
兵房民舍。
間被沖塌。
人口亦有傷損等語。
着該督速即查明。
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該部遵谕速行。
尋奏、臣與藩司恒文籌議。
即令前赴易州。
将被水窮民。
照現在固安奏準事宜。
查明五口以上者。
給米四鬥。
四口以下者。
給米三鬥。
動倉谷散給。
兵丁七百餘名。
已将下季糧米預行借支。
沖坍草土房屋。
共一千九百九十餘間。
分别修整。
又半壁店一帶。
禦道經由。
被沖房屋。
已委員與該州速辦。
并饬凡陵寝所需料物。
如地方官就近辦理、較工部為速者。
即行敬辦。
以期要工早竣。
得旨覽奏俱悉。
又奏、據該司查明兵民房舍人口。
沖坍傷損各情形。
詳議赈恤事宜。
除八旗沖塌營房。
現經尚書海望、查明修理。
兵丁男婦。
經總理衙門議恤。
均毋庸再議。
又按地畝成災分數。
分别加赈月分。
并地畝有水沖砂壓、不堪種植者。
統于災赈案内彙題辦理外。
所有被沖兵民瓦草房屋。
續查出八百餘間。
共二千八百餘間。
内民房一千二百餘間。
牆圯而瓦木猶存者。
照例每間給銀一兩。
土草房每間五錢。
瓦木全無者。
酌量将瓦房每間給銀一兩五錢。
土草房八錢。
又沖去民一百五十七名口。
大口酌賞銀二兩。
小口一兩。
于司庫部平飯銀内動給。
其綠營兵營房。
沖塌一千六百餘間。
俟查明确估另奏。
再八旗綠旗被水各弁兵。
情甚拮據。
應請于司庫建曠項下。
均借給兩月錢糧。
分四季扣還歸款。
又半壁店等處買賣鋪房。
客商等有力難速修者。
拟于司庫無礙閑款内。
酌借銀兩。
由該州取具互結派專員督令速修完整。
所借銀、限一年内免息歸還。
再查綠旗當差值宿之千總劉度瀛、外委李恒彪、藩世德、及兵丁二十二名。
水發時、不敢擅離汛地。
以緻被沖。
可否照内河因公飄沒分别賞恤之例查辦。
統于災案内題明。
聽候部議。
得旨、如所議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禦史錢琦、參奏總督黃廷桂、授意州縣、逢迎向導一摺。
傳谕雅爾哈善、令其将摺内情形。
詳查具奏。
今閱該撫覆奏摺内、但稱該督黃廷桂、劄谕各屬。
伺候向導供應。
而向導舟行迅速。
未進公館。
食物從未一收。
又稱質訊千總白凱、并無索詐銀兩之事。
詞意多屬含糊遷就。
心持兩端。
其摺内所奏曲直究在何人之處。
并未一言剖晰。
如謂黃廷桂果系抑令屬員。
糜費多金。
生事滋擾。
則是咎在該督。
固應據實聲明。
所稱千總白凱沿途催辦差務。
臨時實因墜馬。
并未身到丹陽。
則錢琦所奏藉勢挾詐之事。
其為風聞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