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
已屬顯然。
何以并未指定一語。
雅爾哈善素性沽名邀譽。
锢習未除。
意謂禦史建言。
即其事本無蹤迹。
亦不欲指摘其短。
将以博渾厚之稱。
而于查辦本意。
反一切置之不問。
可謂以身殉名。
下愚不移者。
着傳旨申饬。
并令将前摺内實在有無情節。
逐一詳查。
據實指明具奏。
○又谕、兩廣總督陳大受奏稱、糧驿道明福貪婪一案。
該藩司吳謙鋕、及各該府州縣等、可否準其自首揭報。
得邀免議等語。
陳大受此奏。
雖因該司于廣東事務熟悉。
心地尚屬明白。
其府州縣各員。
事出抑勒。
且案涉多員起見。
但吳謙鋕為通省藩司。
當下不能持正。
早為揭報。
直緻陳大受、蘇昌、訪聞交查。
始行據實查明。
在伊自有應得處分。
即該府州縣等、雖被抑勒。
究屬違例逢迎。
若遽以自首從寬。
則将來上下相蒙之習。
無所懲警。
于吏治殊有關系。
該督祇應照例查參。
或俟部議到日。
朕加恩量予寬典。
方為允協。
着傳谕該督知之。
○又谕、粵東距京。
路途遙遠。
奏報事件。
自應慎密。
該撫蘇昌、請賞報匣。
着加恩賞給。
至伊此次所具奏摺。
皆黴濕不堪。
雖因途間雨水所緻。
但督撫奏事。
理宜嚴饬委弁。
一路敬謹赍進。
今緻黴濕。
殊非慎重之意。
并着傳旨申饬。
○丁未。
谕、據河道總督高斌等奏稱、六月初旬後。
東省山水陡發。
運河汛水異漲。
漫溢宿遷縣南北兩岸。
桃源、清河、北岸等處堤工。
其邳州、睢甯、安東、阜甯、海州、沭陽等州縣。
因伏雨較多。
低窪田畝。
多有淹浸等語。
堤工關系緊要。
所有漫溢處所。
該督等督率該地方印河各官。
上緊搶護。
毋得玩延。
其宿遷等州縣被淹地畝。
着該督、撫、即查明加意撫綏。
一應赈恤事宜。
照例辦理。
務令被水窮黎。
均沾實惠。
勿緻失所。
該部遵谕速行。
○戊申。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鄒縣民董倫女董氏。
江蘇安東縣民鄭文舉妻林氏。
○己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瀛台。
○還宮。
○谕曰。
陳大受參奏丁憂糧驿道明福一案。
交莊親王、會同軍機大臣等審訊。
奏請派員前往。
徹底清查定案。
所奏非是。
向例督撫參劾屬員。
有總督省分。
督參撫審。
撫參督審。
從不由京中特派部院大臣前往審辦。
如督撫參一屬員。
即派一大臣前往。
則盡部院之大臣。
不足供出差審事之用。
且必部院大臣可信。
則督撫獨非由部院大臣簡用。
為朕素所倚信者乎。
但陳大受糾參明福之案。
如系明福一人婪贓入已。
祗應交該督撫審明定拟。
今據明福有前任糧驿道俱如此折收之供。
查自乾隆六年六月内。
因聞廣東省收糧。
自州縣以至道員。
各項陋規。
弊端種種。
業經降旨。
令前任巡撫王安國、徹底清查。
永行禁革。
何以及今數載。
仍有如明福之婪贓巨萬者。
或系當下奉行革除未盡。
或因日久法弛。
潛滋宿弊。
夫以煌煌谕旨。
置若罔聞。
陽奉陰違。
通同朦混。
此所關于官方法紀者甚大。
所有前任各道員。
在乾隆六年以前者。
尚可謂之相沿積弊。
至乾隆六年禁革以後。
毫厘皆屬贓私。
既經發覺。
豈可竟付之不問。
若非特差大臣前往。
逐一清查。
該督撫或未免豫存成見。
不謂事屬既住。
則謂法不及衆。
祗就現案完結。
在明福婪贓入已。
罪無可逭。
而前任之違禁舞弊。
亦不容縱之漏網。
着尚書劉統勳、馳驿前往。
會同該督、撫、秉公确查。
并将明福、及伊家人霍五等、一并押解廣東。
嚴審定拟。
其前任折收各員。
逐一查明。
按律定拟。
權衡輕重。
朕自裁定。
朕于辦理一切政務。
大公至正。
刑賞無私。
滿漢從無歧視。
此番欽差大臣前往。
并不為明福一人。
劉統勳如因明福系滿員。
稍有回護。
迎合在京大學士等。
則終将見輕于朕。
如因明福事已敗露。
遂将違禁婪收之罪。
盡歸明福一人。
以了此局。
而為衆人出脫。
亦必不能逃朕洞鑒。
将此詳谕中外知之。
○又谕軍機大臣等、廣東省糧道衙門。
向來積弊甚多。
乾隆六年。
業經降旨通行禁革。
今該督陳大受、參奏丁憂糧驿道明福、在任折收米一萬九千餘石。
價銀二萬七千餘兩。
訊據供曆任俱如此折收。
此在乾隆六年以前。
尚可謂之相沿積弊。
乃在禁革以後。
仍有此等陽奉陰違之事。
如法紀何。
糧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