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議革之案。
仍着帶于新任。
積德、着革職。
從寬留任。
陳德華、從寬免其革任。
仍着注冊。
葉一棟、現有失察家人之案。
另行交部嚴加議處。
此案即着照部議革職。
○又谕、刑部議奏範宏賓參奏葉一棟失察家人一案。
辦理甚不明晰。
頒發各省督、撫、提、鎮、等印信關防。
既經禮部定例。
令本處差官具批赴部。
當堂給領。
乃兩浙鹽政印信。
都察院仍差筆帖式赍送。
而禮部亦仍交都察院轉赍。
均屬有違定例。
自應查究。
而摺内止稱嗣後令都察院遵例辦理。
于禮部則并未議及。
至龔二、孫發、既經查明并無跟随韓九索銀之事。
範宏賓摺内、混稱韓九率領轎夫前往辱罵。
并欲行毆等語。
所奏情節。
亦屬不符。
亦應分剖明晰。
聲明奏聞。
乃摺内俱未議及。
甚屬舛謬。
京中大臣等、每伺朕巡幸。
即一切疏忽。
朕甚不取。
着将此摺發回另議。
○又谕、順天府辦理收卷怠玩一案。
吏部僅将治中黃溱之一員。
議以降二級留任。
處分太輕。
且蔣炳等、俱難辭咎。
應一并議處。
此本着發還另議。
○又谕、奉天辦理流民一案。
前經降旨、從寬予限十年。
令無資産者陸續回籍。
如已在奉省置有産業。
願編入奉籍者。
即準入籍。
今據将軍阿蘭泰等摺奏、流民内、竟有置有産業不欲回籍。
而又不願編入奉籍者。
該将軍等請以附籍之名。
曲徇其意。
辦理甚為不合。
或因向來地方官辦理不善。
未經恺切曉示。
以緻小民無知。
遲疑觀望耳。
着再加恩。
展限十年。
令該将軍并地方官等、詳晰申明曉谕。
其在奉省本無産業者。
仍令陸續回籍外。
若在奉省置有産業。
何不即入奉籍。
既不欲回原籍。
而又不肯編入奉籍。
則是目無法紀。
怙惡不悛矣。
限期一滿。
定當嚴行治罪。
決不姑貸。
餘依議。
○是日、駐跸白澗行宮。
○乙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以檢讨達麟圖、充日講起居注官。
○是日、駐跸煙郊行宮。
○丙申。
上行圍。
○谕、廣東參革糧道明福、折收糧價、婪贓入己一案。
朕降旨令前任廣東督、撫、将乾隆六年禁革積弊以後。
所有曆任道員。
有無似此浮收折價情弊。
據實指明具奏。
嗣據準泰摺奏、但稱伊等有無此弊。
未敢豫定。
而于身在廣撫任所時。
屬員曾否相沿作弊。
茫然不能自信。
今閱總督策楞覆奏、将六年以後。
曾任道員之朱叔權等五員。
居心行事。
詳悉入告。
并稱伊在廣見聞。
各糧道并無似明福之公行折價情由。
一一直陳無隐。
辦理甚公。
深得封疆大臣之體。
朕心深為嘉許。
況朕特遣尚書劉統勳、往粵審理。
原欲查明禁革以後。
有無陽奉陰違情事。
以服明福之心。
而非欲于曆任道員。
有心搜剔。
必欲其盡如明福也。
即使各糧道内、或有仍沿積弊者。
亦系屬員一時朦蔽。
在策楞問心。
實無不可自信之處。
即據實入告。
且曆任皆系漢員。
明福獨系滿洲。
策楞并不存庇護意見。
各督撫中能如此存心者。
實覺甚少。
朕所嘉許者在是。
若準泰并不實心辦事。
持兩端以塞責者。
豈不大相迳庭哉。
恐各督撫如準泰者。
不少其人。
此皆不能自信。
故不能信朕也。
着将此摺抄錄。
令劉統勳閱看。
仍遵照前旨。
秉公審理。
并将此谕令中外知之。
○是日、駐跸南苑舊衙門。
○丁酉。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赈恤山東峄縣、蘭山、郯城、平度、昌邑、膠州、高密等七州縣、被水災民。
并緩徵新舊額賦。
○署浙江巡撫永貴<锍-釒>報、象山、太平、樂清、青田、景甯、定海、松陽等縣、乾隆十四年分開墾田、地、山、塘、共六十五頃有奇。
招回人丁、二名口。
○是日、駐跸新衙門。
○戊戌。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明春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