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五年。
庚午。
十一月。
庚子朔。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據貝勒允祁等奏、東陵各處、應行補栽儀樹一摺。
朕思陵寝重地。
一應林木。
辦理俱應誠敬。
且氣脈深厚。
種樹最易生長。
何以每年所報回乾甚多。
蓋因承辦之員、與樹戶人等、于補種時。
即不如法。
轉利其易于回乾。
希圖下次又将補種。
可以于中取利。
此系伊等舊習。
着傳谕貝勒允祁等、令其知有此弊。
悉心查察。
并嚴立責成。
俾如法補種。
自不至于屢次回乾。
即貝勒允祁等、或不能深知種樹之道。
豐盛額于此等處應留心。
但伊乃系初任。
嗣後着豐盛額專司其事。
務必留心稽查。
敬謹辦理。
倘有仍前滋弊、以緻易于回乾之處。
惟伊是問。
○又谕、永世人甚平庸。
不勝翰林學士之任。
着以旗員用。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恭遇皇祖聖祖仁皇帝南巡時。
自順河集以達江口。
皆系河臣派撥河兵。
以供舟行纜纖之用。
渡江後。
則由江省地方官雇覓民夫更替。
及行至浙江交界。
該省換纖。
亦另用雇夫應差。
此舊制也。
朕明春巡幸江浙。
聞江省督撫河臣會商。
拟于渡江後、仍用河兵纜纖。
以省募夫接替之煩。
惟浙江因地屬隔省。
尚欲遵循昔年雇夫成例。
朕思兩省本屬一水可通。
若江省概用河兵。
而浙省又别召募。
往來守候。
未免紛類。
兵丁向隸河标。
舟行乃其素習。
且在江省經行已久。
亦必益就熟娴。
若即令其随至浙江。
一路就便應用。
較之臨期鸠集之夫。
自為有益。
況浙省本有雇夫工價。
若即以之加給河兵。
在伊等既可獲資斧之需。
而浙省地方官。
并得省雇募之役。
彼此均覺妥便。
着傳谕該督撫等、令其會同河臣、就事一體通融籌酌。
定議奏聞。
惟期公務有裨。
毋存此疆彼界之見。
尋奏、均遵谕旨辦理。
其押纖員弁。
亦請仍用江省人員随往。
從之。
○賞恤福建押兵赴台換班被溺之長福營馬兵、及帶回被溺之步兵、如例。
○是日。
駐跸涿州北大營。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五月内、碩色在兩廣總督任内時。
參奏南雄府知府蘇赫臣、勒索典史張經銀兩一案。
至今尚未題結。
此案并非難以完結之事。
自應即行審理。
何以懸案一年有餘。
甚屬遲延。
着傳谕陳大受、蘇昌、令其作速審拟具奏。
尋會奏。
據蘇赫臣供認知情受賄各情不諱。
按律分别定拟具題。
報聞。
○禮部議覆、湖廣總督永興奏稱、本年湖北官字号生監止十六名。
取中舉人四名。
副榜一名。
較民卷過優。
可否将各省官生。
按照人數多寡。
酌定取中。
再吏禮二部司員子弟。
均列官生。
亦屬太優。
請将吏禮二部郎中子弟。
方準編入官号等語。
查官卷人數多寡。
難以懸定。
請仍照舊例行。
其數少省分。
如無佳文。
甯缺無濫。
至吏禮二部司員子弟、編入官卷。
非以示優。
蓋以除弊。
該督所請。
均毋庸議。
得旨。
禮部議覆永興條奏官生過優一本。
請仍照舊例遵行。
甚屬偏私。
各省官生。
文庸幸中者。
不堪屈指數。
何國宗之子。
同中一科。
即其驗也。
永興奏到。
朕交部議時。
即已知該部必将指駁。
今果不出所料。
雖該部議令此後務遵定例。
官卷數少省分。
必文理精通。
方準取中。
否則甯缺無濫等語。
不知從前何嘗無此例。
而各省試官。
狼狽相顧。
何嘗實力遵照。
況如各部司官。
同一辦事。
何獨吏禮二部、得編官卷。
此例實不公當。
該部自應準理持正立議。
乃先懷私意。
轉雲非以示優。
蓋以除弊。
此其巧于回護。
尤屬纰缪。
該部堂官着交部察議。
此本發還另議。
尋議、官生取中舊例。
實屬太優。
請嗣後直省額中舉人二十五名内、許中官卷一名。
如無佳文。
甯缺無濫。
仍以民卷取足。
零數不足二十五名者。
不準錄取。
至中、小、等省。
雖應額中官卷一二名。
而或文不足錄。
全以民卷補足。
如磨勘時。
所取官卷、較民卷優劣懸殊者。
題參嚴議。
至吏禮二部員外郎、主事。
固與各部相同。
即郎中亦屬無異。
其應試子弟。
應請均無庸編入官卷。
并乾隆九年臣部奏準、将内閣侍讀子弟、照吏禮二部司員編入官号例、亦停。
從之。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壬寅。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奉皇太後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陳大受、蘇昌、參奏韶州府知府楊國棟一摺。
軍機大臣等、請将楊國棟家赀密交查辦等語。
楊國棟不過知府微員。
若止為明福經手交商營運銀兩。
尚屬僚友私情。
非婪贓過付者比。
即伊本人别有貪婪實迹。
自可按律定拟。
不必如此嚴辦。
但觀摺中所參。
楊國棟于該督撫饬查明福任内銀米冊籍。
知必當被參。
先期差人送信。
則知其人平日與明福結交親密。
朋比為奸。
又且巧于窺伺。
暗漏消息。
當明福初審到案時。
供詞狡猾。
其為先已得信。
事無可疑。
楊國棟有此情由。
不可不加懲究。
應如軍機大臣所議、密交步軍統領、派員前往涿州查辦。
其摺内款迹。
着該督撫等。
一面題參。
一面嚴審。
該督撫辦理此案。
能将實情一一究出。
甚屬可嘉。
明福京中查出銀兩。
并摺内所奏。
幾及二萬金。
令非恣意貪黩。
何由緻此。
實乃罪不容逭。
着于此案審明時、按拟正法。
至從前各任。
事屬已往。
姑免深究。
如果有折收情弊。
着将實情奏聞。
不必一一題請治罪。
懲一儆百。
已足伸國法而暢衆心矣。
着傳谕尚書劉統勳、并該督撫等知之。
尋陳大受、蘇昌、會奏、據楊國棟供認。
心知明福必參。
因胡恒順前借明福銀兩行鹽。
系伊見交。
立有字約。
恐被查出。
令家人喚胡恒順進署。
寫書通知明福、收藏舊約。
又帶家書一封。
俱交胡恒順。
差工人黃衡、至伊本籍涿州家中投書。
次日至房山。
面見明福投書。
俱取有回劄。
于九月回廣。
伊當即将借約燒毀。
并據明福、及明福家人霍五、工人黃衡等佥供。
悉屬相符。
是該參守平日與明福朋比為奸。
已可概見。
其楊國棟任所赀财。
業已查封。
報聞。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黃廷桂等奏稱、京口駐防兵米改支漕糧各事宜。
一、漕糧定例。
原系歲内全完。
祇因留充兵饷。
以緻挪用私收。
應請将丹徒等縣留充兵米漕糧。
務于歲内通完。
遲誤、照漕例參處。
一、請将兵米六萬六千四百二石。
于丹徒漕米内、截留三萬三千二百二石。
丹陽漕米内、截留二萬三千二百石。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