壇漕米内、截留一萬石。
遇閏增米五千五百三十八石。
并于徒、陽、二邑漕米内各半截撥。
一、春夏二季。
先盡丹徒米監放。
丹陽、金壇、米。
各貯縣倉。
陸續提解府倉。
随收随放。
其運府腳費。
請于節省漕費内動支。
一、責成旗員。
每屆放期。
兵丁赍檔具領。
按名散票。
按票關支。
倘米票不到。
即行嚴查。
并令全數關領。
放米後、随出具并無賣檔扺兌情弊甘結。
送府存案。
倘事後查有賣檔情事。
兵則移旗究治。
民則枷責示衆。
其失察該管官、查參議處。
均應如所請行。
從之。
○豁除浙江蕭山縣西興永盈圍場海潮坍沒田地正課銀二百七兩有奇。
從巡撫兼鹽政永貴請也。
○癸卯。
上禦太和殿。
恭送列聖禦容、供奉盛京。
并詣皇史宬。
恭送五朝實錄、尊藏盛京。
○谕曰、河南布政使富明、援藩臬三年期滿之例。
奏請陛見。
向因藩臬系方面大員。
久曆外任。
未經召對。
欲因以觀其人材。
是以定有三年入觐之例。
朕今歲巡幸中州。
富明屢經面見。
乃甫屆回銮。
遽有此奏。
想其拘泥糊塗。
不至于此。
明系取巧乖張。
着交部察議。
尋議上。
得旨、富明着銷去紀錄四次。
仍降二級調用。
○谕軍機大臣等、富明援藩臬三年期滿之例。
奏請陛見。
夫三年期滿之例。
原為久未召見者而設。
今富明于中州行在。
面見已至三五次。
乃甫經匝月。
又具摺奏請。
朕觀富明并非糊塗拘泥之人。
何至于此。
必因豫省今歲所辦。
全不能體會朕意。
曾切責該撫鄂容安。
富明窺測及此。
明知未必準其來京。
故行摺奏。
以見其不與該撫扶同附會。
設令準其來京。
伊得召對之時。
乘機委卸。
此其居心殊不可問。
富明此番奏請陛見。
是否另有欲行面奏之事。
如果有所奏。
不妨據實奏聞來京。
朕辦理政務。
光明正大。
并非回護鄂容安、不令富明面奏其失。
撫、藩、事同一體。
若富明曾經力争。
而鄂容安執意不從。
即當于朕至中州之前、據實參奏。
朕必将鄂容安治罪。
豈有已經随同辦理。
及至事後。
又複希圖狡飾。
此等伎倆。
何能逃朕洞鑒耶。
設因此旨而狡猾居心。
不過诿之糊塗、拘泥三年入觐之例。
是伊自取重罪矣。
朕已指明富明并非糊塗拘泥之人。
令其将此旨明白奏來。
将此并令鄂容安知之。
○又谕、今日方觀承具摺謝恩。
而鄂容安于朕回銮至保定、及進宮、已請安兩次。
而不置一言。
夫直隸、巡幸常經之地。
方觀承即不具摺謝恩。
亦無不可。
至朕之加恩鄂容安。
實出于格外包涵。
鄂容安宜何如感激。
沒身頂戴。
何以竟似無事。
即謂方觀承奏摺、僅屬外吏虛文。
鄂容安身系滿洲。
受朕厚恩。
棄虛文積習可也。
豈獨無不能自已之情耶。
若謂其有心疎略。
亦未必然。
必因責其辦理不善。
心懷疑懼。
思欲含糊了事。
此豈含糊所可了事者耶。
着将此傳谕鄂容安、令其痛知改悔。
據實核查。
逐一清晰。
無絲毫糜費。
絲毫粉飾。
以為補過之地。
朕辦理諸務。
光明正大。
是是非非。
不容稍混。
鄂容安豈尚不知耶。
方觀承摺。
并鈔寄鄂容安閱看。
○甲辰。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大學士史贻直、不必管理刑部事務。
着大學士來保暫行管理。
○谕、前因田懋性情浮躁。
纨褲之習未除。
是以令其解侍郎之任。
回籍讀書。
聞其在籍頗屬安靜。
仍複加恩召用。
乃伊于來京召對時。
即誣奏阿裡衮、修理太行山道一事。
詢之阿裡衮、及向導等。
全屬子虛。
轉诘田懋。
亦無辭以對。
其在吏部。
并無感恩出力之處。
近因禮部侍郎缺出。
将伊調補。
又以不由科甲出身。
于例不合。
令其候缺補用。
此時既未得缺。
則系候補之員。
不應仍居九卿之列。
乃伊腼然與現任九卿同班。
且有怏怏之意。
禦史又參其仆從鬥敺不法。
是田懋舊習全未悛改。
仍着回籍讀書。
○谕軍機大臣等、巡察黑龍江給事中索住、參奏塔勒岱家奴、不時偷行擾害地方。
塔勒岱竟不管束。
請交部察議等因。
寄谕傅爾丹。
着傳谕塔勒岱。
朕念其軍前效力。
加恩以将軍銜原品休緻。
令于本處居住。
伊即應感戴朕恩。
居家安靜。
管束家人。
不使濫生事端。
且伊家尚屬殷實。
何至令家人如此行為。
從前朕即知其不甚安靜。
今又為給事中索住參奏。
原應交部議罪。
但朕念其前經效力行走。
此次加恩寬免議罪。
嗣後務使加意管束家奴。
如再有此等之罪。
朕豈有再行加恩之理。
着傳谕曉示。
○又谕、朕明歲巡幸江南。
随駕人員。
已經派定。
侍郎秦蕙田自行奏請。
以臨幸惠山、必至秦園為辭。
奏園在惠山之麓。
聖祖嘗經臨駐。
留賜禦書。
朕清跸所經。
自當瞻仰。
然不過名山古迹。
偶爾登臨。
初非因朝臣林園之勝。
足供遊覽。
緻煩供帳。
秦蕙田已不準随駕。
并令軍機大臣等、谕知朕意。
但奏蕙田鄉評。
并非閉戶讀書居鄉安靜之人。
恐其指稱臨幸。
派累阖族人衆、出赀修理。
而伊獨居其功。
且以餘赀自潤。
此則不可不傳知黃廷桂。
令其留心。
至園亭有皇祖禦筆。
即動用商捐公項。
官為修理。
俾得世世承守。
豈不更沾大惠乎。
尋奏、秦園于八月内、經臣動給官項銀一千兩。
饬無錫縣知縣王鎬、如式修理。
報聞。
○又谕曰、鄂容安未經具摺謝恩。
前旨已曾詳谕。
今日披覽外來奏章。
又見總兵丁山謝恩一摺。
夫以丁山武臣。
尚知具摺奏謝恩。
鄂容安受恩深重。
較丁山何啻什百。
而一辭不置。
乃出情理之外。
朕初不因此深加督過。
但觀鄂容安實由心中惶恐無地。
是以不知所措。
然巡撫統轄全省。
似此疑懼失措。
屬員因而觀望。
地方重務。
不免贻誤。
所關甚重。
可傳谕鄂容安、令其悉心供職。
痛加懲改。
善為從實辦理。
以贖前愆。
徒爾畏縮。
不惟無益。
且更增咎矣。
丁山摺鈔令閱看。
○乙巳。
谕、今歲直屬固安等處偶被偏災。
收成稍薄。
着将乾隆辛未年豫、東、二省粟米。
截留十萬石。
以備來年赈粜之用。
其保定、雄縣、所有明年應辦兵米。
即于此項内支撥。
停其采買。
至固安、霸州、寶坻、玉田、順義、東安、良鄉、大興等八州縣歉收之地。
米價稍昂。
其應需本年冬季、及來歲春季兵米。
着加恩準照舊例、每石增價三錢。
以示轸恤兵民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湖北巡撫唐綏祖奏稱、滇省本年二運京銅。
于湖北東湖縣地方遭風。
沉溺銅九萬斤。
委員蔡理經、将現銅起運後。
地方官全數撈獲。
現貯縣庫。
應俟滇省後運銅船過楚搭解。
但滇員來楚無期。
懇将此項銅觔。
借給湖北接濟鼓鑄。
來春采買滇銅回日。
即行照數歸還等語。
滇銅關系京局鼓鑄。
原不容輕議截留借用。
唐綏祖所奏。
乃沉溺銅觔。
該地方官設法撈獲。
貯庫。
滇省後運委員未到。
奏稱借用。
尚屬可行。
着照所請。
後不為例。
○又谕、據總督方觀承奏請、将在籍候補州同、曾經保舉經學之張鳳孫。
發直候補。
令其在署佐理公務。
俟應行得缺之日。
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