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量委用。
至考試經學時。
仍令赴京考試等語。
着照所請、準其發往。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到、波羅河屯行宮被竊案内、獲賊王長貴一摺。
内稱遴委督标千總邢永功、帶兵躧訪。
又稱熱河道富勒赫、河屯協副将富海、同禀獲解到案。
其間實力蹤迹。
使正犯就獲。
不知出自何人。
或系所委千總自行訪出。
或由該道及副将另行差緝。
所奏俱未明晰。
着傳谕該督、令其查明具奏。
若系所委千總。
則宜稍示鼓勵。
尋奏、查此案、系千總邢永功訪得禀聞。
及差往緝拏。
而王長貴已被差弁把總王顯、外委黃嗣彩拏獲。
應請将此三員酌量升賞。
報聞。
○又谕曰、衛哲治奏安徽省錢糧已完未完數目一摺。
甚不明晰。
朕前降旨。
原因積欠之案。
多系官侵吏蝕。
及頑戶拖欠。
不得不力為整頓。
以儆刁風。
若尋常緩徵帶徵之項。
乃屬地方被有偏災、小民不能按期輸納。
非有意抗延可比。
且亦定有年限。
若一并開入。
轉足以滋牽混。
所谕甚明。
今衛哲治奏内、何得複将緩帶銀兩開入。
若雲此項已經除出。
何以十四年分未完總數、至十萬餘兩之多。
安徽供賦本薄。
而所欠如此。
若如江蘇賦額。
又當如何。
總由衛哲治辦理此事。
并不肯實力擔承。
是以草率從事。
所奏俱屬含混。
着傳谕申饬。
令其再行查明詳悉具奏。
尋奏、奏銷後已續完銀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二兩零。
現在未完民欠。
酌定規條。
務于明歲徵完。
得旨。
交定長留心辦理。
○以故二等子全德子善寶襲爵。
○丙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德保着暫行解任。
交總管内務府王大臣審訊。
○鑄給漢中府捕盜通判駐劄留霸兼管驿務關防。
并建衙署。
從陝甘總督尹繼善請也。
○丁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據正紅旗滿洲都統具奏、關舒所出雲騎尉缺。
以伊三歲子常德拟正。
以其伯父之子五和拟陪。
其承襲有分關舒叔祖之子孫。
因其祖向犯軍罪。
概不應入揀選等因。
凡補放世職及佐領等官。
其承襲有分而犯軍罪人等之子孫、俱不列入者。
雖系定例。
然亦不可不分别辦理。
如獲罪人等之子孫。
果系年幼。
或并無居官之人。
尚可不入揀選。
此内倘有因勞績得官。
或至大員。
于現在所承襲世職佐領等官較大。
而不令其入于揀選世職官員佐領内。
亦與理未協。
此事原議未詳。
将此交承辦官員佐領事務王大臣、再為妥議具奏。
并将正紅旗滿洲所奏承襲雲騎尉一事。
亦着妥辦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永貴所奏陳得方指名撞騙現今拏獲嚴審一摺。
永貴訪拏辦理甚是。
此等不法遊棍。
必當從重究處。
即置之死地。
亦不為枉。
但摺内稱該縣尚未詳報。
即飛饬嘉興府知府李清時、前往提犯嚴審等語。
朱履端既經首明到縣。
該縣知縣、即應據實飛報該撫。
乃俟該撫自行訪聞。
觀此則該縣意中、未必不信為實有其事。
是以遲回瞻顧。
永貴摺内未經叙明。
在此案情形。
不問可知其僞。
該縣因幹涉大學士傅恒姓名。
即如此遲疑。
設令果屬大學士傅恒家人、在外捏名生事。
又當何如。
似此庸闇無能之劣員。
何以克勝知縣之任。
該撫理應參處。
至其冒稱銜帖之處。
如何憑空設想。
或别有因由。
抑另有夥黨唆使駕捏。
并此外有無他處指冒詐騙。
俱應一一徹底根究明晰。
毋令稍有遁情。
審明時具摺奏聞。
并寘重典。
可傳谕永貴知之。
尋奏、查陳得方即吳得中、串通革生胡志。
詐冒大學士公傅恒差人。
捏造原任大學士張廷玉書劄。
撞騙朱履端财物。
始因随口冒名。
繼則商謀诓騙。
合依例載指大小官員名色诓騙财物、計贓該徒以上者、發邊衛充軍。
情重者仍枷号兩月發遣。
其桐鄉縣知縣李輔德。
實緣胡志狡供不認。
是以未即通詳。
并不疑實有其事。
至大學士公傅恒、乃系旗人。
素不使喚長随。
況該犯原冒西席。
及試令寫字。
乃一不辨點畫之人。
稍有知識。
斷不為其所愚。
若該縣因幹涉大學士姓名。
因而遲疑瞻顧。
臣斷不敢徇隐不參。
報聞。
○和碩和親王弘晝等奏、天壇有請神亭十座。
祈谷壇有請神亭六座。
惟地壇内系執事官捧請。
請添造請神亭十座。
用明黃素緞成造。
又皇祗室正位供案。
較配位供案高一寸。
惟皇乾殿正位供案。
較配位供案高一尺。
請加高九寸成造。
又三壇所陳孔桌。
未能畫一。
請正位俱改設一孔桌一張。
東配位俱改設三孔桌一張。
西配位俱改設二孔桌一張。
又供奉器具、及袱套等項。
向來顔色間雜。
請将天壇、祈谷壇、陳設一應祭器。
俱用天青色成造。
地壇陳設一應祭嚴。
俱用明黃色成造。
其餘一切零星器具。
俱分别等差。
修飾見新。
報聞。
○轉禮部右侍郎呂熾、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陳邦彥為禮部右侍郎。
補原任詹事徐以烜、為原官。
○四川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會奏。
傳谕傅清等旨。
于十七日過省。
計自省至藏。
遲不過十六七日。
傅清等自可欽遵籌辦。
倘勢不得不作用兵之計。
即當豫為準備。
臣現差人以買藏香為名。
密行偵探。
至徵調之事。
上年冬間、奉旨密為辦理。
臣等曾于建昌等各營。
密派五千名。
以備進發。
又于川北各處。
密派三千人應援。
其糧饷事宜。
不便聲張。
于兵丁随身裹帶口糧外折支、聽各兵沿途買食。
如需用兵。
需酌派兵八千名。
臣嶽鐘琪領兵五千名。
先赴藏地。
臣策楞領兵三千名。
暫駐打箭爐、料理應援。
再臣原奏珠爾默特那木紮勒、于江達備兵一千。
西甯一路、轉備兵二千。
應否降旨密敕陝甘總督尹繼善一體豫防。
得旨。
另有旨谕。
谕軍機大臣等、策楞、嶽鐘琪、所奏密行籌辦諸事。
俱屬詳悉。
倘或需用。
其調度策應。
亦合機宜。
但當密之又密。
不可稍露端倪。
緻有洩漏。
令彼疑惑驚駭。
啟釁生事。
方為萬全。
至所稱西甯一路、密饬陝督尹繼善豫為防範。
則屬不必。
四川一路。
策楞等善為辦理。
尚可慎密。
若西甯兩路齊辦。
則事益張皇。
未必無走漏消息之處。
轉未妥協。
從前未經傳谕尹繼善。
乃正為此。
若至事露、不得不辦之時。
自然令其防範也。
可傳谕策楞、嶽鐘琪、知之。
○戊申。
谕曰、德保于内務府查辦餘地一事。
有聽從司員幹請情節。
本應革職治罪。
但念其平日尚屬黾勉。
且實無贓據。
從寬革去戶部侍郎、副都統、内務府總管。
着以乾清門二等侍衛。
照舊管理圓明園等處。
效力贖罪。
○又谕曰、刑部所奏三倉行兇賊犯、期滿未獲、将番役治罪一摺。
雖系按律辦理。
但三倉之地。
及被殺之人。
皆内務府所管。
則應内務府番役承緝。
而提督衙門番役。
乃系協同躧緝之人。
今内務府番役。
以旗人照例議以枷責。
而提督番役。
以非旗人實發邊衛充軍。
轉于事理未得其平。
着一體枷責發落。
至議處承緝不力文武各員内。
總管内務府王大臣。
亦有應得處分。
着交部議處。
其事發之日。
舒赫德奉差在外。
所請交部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