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有功。
何得遽封郡王。
當時頗羅鼐、亦由公爵以漸而加。
郡王非其本爵也。
此處着策楞、嶽鐘琪、着實留心。
若因我二大臣已許彼為王。
而今不封伊。
因緻觖望。
即聲其不救護駐藏大臣之罪。
相機加之顯戮。
此在策楞等相度事宜。
從長熟計。
總宜虛公。
不設成見。
不可草率辦理。
看來經理善後諸事。
非班第所能勝。
那木紮勒亦不甚踴躍。
若策楞等辦有章程。
則伊等尚能守而不失耳。
至珠爾默特那木劄勒之子。
必不可留。
其所有赀産。
歲入必極豐厚。
應入官為駐藏大臣公用。
足供駐兵千人而有餘。
至此番統兵進藏。
固為搜擒逆黨。
如能就擒。
重治其罪。
誠足洩忿。
若令遠遁準噶爾。
則斷不可懸師深入窮追。
但噶隆事務。
于事權極有關系。
必須駐藏大臣管理。
呼應方靈。
即如珠爾默特那木劄勒一言而塘汛斷絕。
班第達一言而塘汛複通。
信息往來。
惟藏王之言是聽。
而駐藏大臣毫無把握。
如此即駐兵萬人。
何濟于事。
策楞、嶽鐘琪、到彼。
目擊情形。
務須将此事徹底熟籌。
得其肯綮。
令自我出。
方為扼要。
将來不但西藏應留兵駐守。
即打箭爐為西藏咽喉。
亦應添駐重兵。
以方今時勢言之。
國家全盛之力。
豈以添兵多費為虞耶。
現交議政王大臣會同軍機大臣等詳悉定議。
可并備細傳谕策楞、嶽鐘琪等知之。
○又谕、前經降旨方觀承、令于嶽浚到時。
即行傳谕、派修唐縣城工。
嶽浚身任巡撫。
于屬員婪贓之案。
漫無覺察。
且辦理工程。
一任承辦官恣意冒銷。
伊亦應有分賠之項。
祇令修城自效。
原系分所應得。
但念伊父嶽鐘琪、現在領兵進藏。
為國家宣力。
勤勞可嘉。
理應推恩格外。
嶽浚所有派修城工之處。
該督着不必傳谕。
○調禮部尚書木和蔺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以戶部侍郎伍齡安為禮部尚書。
江蘇巡撫雅爾哈善為戶部侍郎。
仍帶革職留任。
浙江布政使王師為江蘇巡撫。
○丁巳。
谕曰、策楞現在統兵進藏。
四川總督印信。
着伊帶往。
以便調遣。
陝甘總督印信。
着尹繼善帶往成都。
行川陝總督事。
料理軍機錢糧、及一切事宜。
其陝甘總督衙門事務。
着照黃廷桂之例。
令鄂昌護理。
尋常事件。
照例承辦。
案件重大者。
仍行關白尹繼善。
○又谕、今歲山西大同、朔平、所屬州縣内、有歉收之處。
雖系六分以上。
與緩徵之例不符。
但該處俱屬邊郡。
若新舊并徵。
輸将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大同府屬之大同、懷仁、靈邱、廣靈、渾源、應州、山陰、天鎮、陽高、及朔平府屬之馬邑等州縣、應徵舊欠錢糧米豆。
暫緩至明年麥熟後、徵收一半。
其餘一半。
至秋收後徵完。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工部侍郎那木紮勒、現在奉差駐藏。
兵部侍郎雅爾圖、着兼理工部侍郎事務。
○又谕曰、下五旗大臣、軍前效力年久者、原有擡旗之例。
原任左都禦史拉布敦、除亂以靖地方。
以國家之故。
忘身效力。
特加恩将拉布敦之子、及同在一旗之子弟。
俱擡入正黃旗滿洲。
以示朕酬功旌勳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兇悖肆惡。
恣行無忌。
本因向來威權太盛。
專制一方。
緻釀此患。
乃朕加恩過重。
有以縱之。
不可不追悔從前之不早為裁抑。
伊固兇暴性成。
亦因天朝先事疑其跋扈。
緻伊益生疑畏。
如鳥獸然。
人有傷之之意。
機心一動。
彼必先奮決而起。
在傅清等見事勢已迫。
不可坐受荼毒。
思欲先發制人。
卓呢羅蔔藏紮什之報複加害。
出于所料之外。
其見事不為不明。
就義不為不勇。
為國家去一大患。
更為有功。
然平心論之。
卻非辦事正理。
至若慮班第達日後憑藉威勢。
複生事端。
是又以疑珠爾默特那木紮勒之道待之矣。
即今于策楞領兵入藏時。
聲其不行救護大臣之罪。
加以顯戮。
于勢甚易。
然不光明正大。
與傅清、拉布敦、之誅珠爾默特那木紮勒等耳。
番衆無知。
見珠爾默特那木紮勒誘至加誅。
并未明正其罪。
今又借擒捕逆黨之名。
圖害班第達。
天朝舉事。
如此谲詐。
将人人疑畏。
何以昭示大信。
是以明降谕旨。
令達賴喇嘛、班第達、知朕辦事之光明正大。
以釋其疑而安其心。
如班第達能遵朕谕旨。
奉我約束。
是乃實心恭順之人。
仍可委辦噶隆事務。
永遠承受恩典。
如其敢行違抗。
則師出更為有名。
乃至當不易之理。
然既有此旨。
則我領兵安藏之大臣。
益當諸事留心。
或彼不服而阻進兵之路。
或謬為恭順。
引我兵入至其地。
而後别有所圖。
皆不可不慮及。
至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叛産。
自應鈔沒。
但伊吞并衆人财産。
緻擁厚赀。
若概行入官。
又似利其所有。
番衆不無滋議。
着策楞等逐一查明。
凡伊強占所得。
俱着給還本人。
珠爾默特車布登、本非叛逆。
乃為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所誣陷。
且私遣人殺害。
而以病死捏奏。
今既明知其受屈身死。
已将伊子仍封以公爵。
管理阿裡克地方。
令班第達傳朕谕旨。
如卓呢羅蔔藏紮什由彼處奔逃。
令伊擒捕。
其父所有家産。
為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所鈔占者。
俱仍給還。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自置财産。
自應入官。
供駐藏大臣之用。
所部人衆。
或應分設頭人管轄。
統歸駐藏大臣節制。
及駐劄官兵。
安設塘汛。
一切事宜。
該督等會同駐藏大臣、悉心籌酌妥議具奏。
再朕于十月初八日、在開封批發傅清等奏摺谕旨。
曾否到藏。
并九月十一日、傳谕珠爾默特那木紮勒之旨。
俱于沿途驿遞、詳悉查明。
查出時、将此二旨令班第達閱看。
仍将伊言語情形奏聞。
再有玉舒那哈暑番人一種。
離藏甚近。
或可安插在藏。
為駐藏大臣爪牙。
或令伊換班赴藏護衛。
是否有益。
亦着該督妥悉具奏。
朕通盤籌酌。
必當如此辦理。
方為理直氣壯。
得綏服遠人正理。
番夷以詭詐反覆之心窺測天朝。
惟待以不疑。
則彼亦不必懷疑貳。
王道蕩平。
無過于此。
是以不待議政王大臣等定議。
即降旨傳谕達賴喇嘛、班第達。
着将此旨并鈔寄策楞等閱看。
○又谕達賴喇嘛、辦理噶隆事公班第達、朕向因珠爾默特那木紮勒素不信奉達賴喇嘛。
心懷雠隙。
是以屢加訓饬。
豈知因朕谕而彼愈心疑。
駐藏大臣傅清等、亦因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殘暴性成。
狂虐日甚。
終恐不利于達賴喇嘛。
是以奮不顧身。
亟翦兇逆。
凡此皆以為達賴喇嘛也。
今達賴喇嘛肘腋之間。
除此隐患。
佛地肅清。
朕心深慰。
及卓呢羅蔔藏紮什戕害駐藏大臣。
經達賴喇嘛傳谕。
解散賊黨。
安撫難民。
地方得以甯谧。
朕甚嘉之。
所有加恩賞賜物件。
已交駐藏侍郎那木紮勒赍送到藏。
示朕優眷之懷。
至珠爾默特那木紮勤。
本不應承襲郡王。
因念頗羅鼐一生恭順效力。
是以施恩格外。
令其襲爵。
乃伊自管理藏事以後。
肆虐逞威。
驕縱日甚。
又因朕許其徹回駐藏官兵。
伊更自鳴得計。
荼毒所部番衆。
貪淫無忌。
且誣奏伊兄車布登叛逆。
派遣噶隆、領兵殺害伊兄。
屠戮其子、及衆頭目等。
又鈔占班第達家産。
離其妻分駐後藏。
而羁留其子、随侍左右。
複阻絕沿途塘汛。
計欲盡害官兵。
罪惡不可勝數。
然朕靜而思之。
此固由珠爾默特那木紮勒、賦性兇頑。
亦因朕之加恩過厚。
有以縱之。
藏地之人雖怨彼。
而以朕所封之王。
不敢如何。
朕實深為追悔。
由今觀之。
辦理噶隆之人。
權勢不可使太專。
是乃朕所加恩。
永輯藏地億衆生靈之要道也。
傅清等誅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時。
雖有令班第達管理藏地之語。
實未奉朕谕旨。
祇因藏地不可一日無人統率。
亦欲其即統兵相助。
是以從權委辦。
使班第達果如所約。
翦除逆黨。
能使二大臣無事。
藏地甯靜。
則即如二大臣所言。
亦未為不可。
今伊既不能救護駐藏大臣。
已不為無過。
第念其勢孤力弱。
僅保自全。
尚屬人之常情。
事在已往。
姑置勿問。
豈可自居其功。
承受朕封王之異恩乎。
着仍以公爵辦理達賴喇嘛噶隆事務。
總督策楞等到藏之日。
會同達賴喇嘛。
于彼處頭人内、曉事安分、而番衆素所信服者。
再采擇一人為噶隆。
與班第達協同辦事。
其所屬尋常細事。
仍聽噶隆二人照舊承辦。
至具摺奏事、及兵備驿遞等重務。
則令欽差駐藏大臣、會同噶隆二人辦理。
钤用欽差大臣關防。
永為定制。
其駐防官兵。
安設台站。
及一切事宜。
着總督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