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流渺彌一片。
有種無收。
民困已極。
宜于濱河處。
仿江南圩田之法。
多為溝渠。
使足容水。
臣訪聞徽州人寓居海州者。
每置買田畝。
周圍築堤捍水。
堤内多為溝洫。
安設鬥門。
相時蓄洩。
歲獲有收。
成效已着。
又查十一年内。
高斌、尹繼善、議将海州一屬。
令地方有司勸谕居民。
修築圩岸。
其宿遷、桃源、安東、清河、阜甯等縣。
亦一例辦理。
數年來作何修築。
無從委悉。
乞敕下督撫、查照前議。
嚴饬實力奉行。
并将作何督率推行。
可于數年内續成之處。
确切議奏。
得旨。
着高斌、黃廷桂、會議具奏。
尋會奏、臣黃廷桂于十四年、将修築圩岸事宜、酌定規條。
通饬奉行。
并令因地酌辦。
茲查數年來。
如海州、沭陽、安東、宿遷等處。
築圩挑溝。
俱經工竣。
阜甯、贛榆等處。
亦經勘明建圩。
其未修圩岸之處。
或因地勢稍高。
不通水道。
或因潮水往來。
本系斥鹵。
以及湖蕩容水之地。
不便概築。
至桃源、清河、二縣。
均系旱地。
并無水田。
其逼近河湖之處。
非圩岸所能禦。
兼土性浮松。
旋修旋坍。
其海州、沭陽、上承山東來源駱馬全湖之水。
由六塘、與沭山、兩河分注入海。
源多流窄。
容水不及。
雖圩岸加築高厚。
盛漲終不免潰決。
蓋圩岸之制。
于蘇、松、常、鎮、農田最宜。
其次則高寶、興、泰、山陽、鹽城、行之亦有成效。
應因地因時。
随宜辦理。
雖異漲不能藉為保護。
而随時修補。
尋常障禦。
不無裨益。
報聞。
○湖南巡撫開泰奏。
查州縣徵收錢糧。
設有流水印簿。
湖南省向系自行钤印。
以緻貪劣之員。
改換弊混。
臣思流水簿籍。
每年按數可稽。
應令該州縣、照伊都甲裡區。
編号分簿。
豫行申送該管官钤印。
發回存用。
庶易于較核。
經徵者、無從私改捏造。
報聞。
○己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近來京師米價。
較上年冬月稍昂。
已降旨八旗米局。
停其收買。
但市價一時尚未平減。
時屆隆冬。
小民艱于糊口。
着将八旗米局、現在收買存貯米石。
照時價酌減發粜。
如有不敷。
着于京倉支領。
五城由京倉各領米一千石。
照八旗定價。
一體設廠平粜。
交該禦史等嚴行稽查。
毋令囤戶乘機射利。
察出從重治罪。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策楞到藏後。
即将傅清、拉布敦、骨殖。
派員沿路照看。
送赴京師。
○禮部奏、明春皇上南巡。
親祭禹陵、明太祖陵、請照十三年東巡、親祭少昊金天氏陵、行二跪六叩禮。
得旨。
行三跪九叩禮。
○欽差刑部尚書劉統勳奏、查審參革廣東糧驿道明福、折收倉米一案。
據明福供稱、前任各道。
俱如此折收。
除明福現在審明定拟另題外。
查前道朱叔權、朱聖閑、李方勉、前護道薛馧、金允彜等、任内。
均有浮收米石。
惟前道龐嶼任内。
查無折收之事。
再查站船水手工食。
曆任俱有曠缺。
應并贓論罪。
除朱聖閑、金允彜、病故。
毋庸拟罪。
仍追銀兩入官。
龐嶼止有曠缺工食銀二十八兩零。
應照律杖流雜犯準徒四年。
薛馧任内、浮收三百二石七鬥零。
應拟斬雜犯準徒五年。
朱叔權任内、浮收五百四十五石零。
李方勉任内、浮收八百四十三石零。
應拟斬監候。
除龐嶼并無浮收、免其提解外。
薛馧等應令押解來粵。
訊明追贓究拟。
其不能覺察之督、撫、藩、臬、及聽從浮收之各州、縣、均請旨議處。
得旨。
薛馧前任禦史時。
屢有封奏。
朕因其人尚鲠直。
摺用道員。
自應嚴于律己。
益砺清操。
方不負簡任之意。
乃于本任内、違禁浮收。
婪贓入己。
若不嚴加治罪。
則凡屬言官。
平時矯矯自命。
以圖受知。
及莅外任。
竟不能潔清自矢。
是轉以繩糾為捷徑矣。
薛馧着革職。
拏交刑部。
從重治罪。
朱叔權、李方勉、雖侵收入數。
浮于薛馧。
然二人本由外吏擢用。
無足比數。
俱着革職押解往粵。
交與該督撫質訊明确。
按律追拟。
已足蔽辜。
龐嶼侵收之數甚少。
且已為添補賞貼之用。
并未入己。
着從寬免其革職治罪。
其曆任州縣各官。
被勒折交。
情尚可原。
俱着從寬免其察議。
王安國等、着議處具奏。
餘着核議具奏。
○是月。
兩江總督黃廷桂奏、明春南巡。
官兵祇候大閱。
鎮江駐防旗兵、将軍标漢兵、均應在教場豫備。
又将軍水師标兵、應在江面豫備。
惟蘇撫标兵、僅止五百餘名。
除差防之外。
餘兵甚少。
不足備閱。
查鄧尉山下。
前傍太湖。
水勢不深。
溜亦平恬。
水操捷便可觀。
謹量調蘇松鎮标、及太湖營船隻。
于鄧尉山下操舟。
恭候登山閱視。
報聞。
○江甯将軍錫爾璊、兩江總督黃廷桂、會奏、明春巡幸。
應備大閱。
但查滿兵。
除循例輪派水操兵一千名。
實兵止有三千名。
又督标兩營、及城守兩營。
額兵止共二千餘名。
各除分防差務而外。
所餘而幾、若各自分操。
不足以壯軍威而肅觀瞻。
請豫備滿兵一千五百名。
漢兵一千五百名。
會合操練候閱。
報可。
○江西巡撫阿思哈奏、先因錢價昂貴。
經前撫臣陳宏謀、奏請開爐鼓鑄。
設爐四座。
嗣複奏請添爐四座。
現在錢價漸平。
局貯滇銅。
止可配至來年夏月。
請仍照原議、設爐四座。
報聞。
○山東巡撫準泰奏、來歲南巡。
東省及河标各兵。
扈從站道。
并有養馬等項之用。
月糧留贍家口。
當差未免不敷。
請将有差各兵、辛未年春季饷銀豫借。
于當年夏季起、分四季扣還。
報聞。
○山東布政使李煟奏、查東省十二年前。
連被歉收。
緩徵民欠錢糧。
于十四年奉旨、統于庚午年起、分五年帶徵。
迨十四年偏災州縣。
又有緩徵、及民欠項。
連前共二百一十餘萬。
今歲庚午年、計應帶徵四十餘萬兩。
現已完解司銀二十五萬兩零。
明年奏銷時。
約可徵完。
惟是民力參差不齊。
力绌者、雖遇豐年。
僅可按限清完。
其富者、年谷順成。
惟願早完。
以免臨期催納。
東省向日辦理。
凡非應帶之年、豫納之糧。
往往州縣存留不解。
或解司而司庫存留。
更有州縣扣收本年應帶、餘銀退還者。
殊阻民間急公之義。
且啟那移虧空之端。
應饬令州縣曉谕花戶。
帶徵雖限五年。
如有情願豫交者。
概準交收随解。
俱于奏銷冊内登報。
仍俟應帶年分。
核算分數。
以定考成。
至力不能完者。
不得借端催比。
報可。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西安駐防八旗馬廠。
每旗一百二十頃。
與民地毗連。
原定界址。
随高就低。
不能截然畫一。
且逼近渭濱。
坍漲靡常。
旗則指為牧地。
民則指為種地。
各圖侵占。
連年控争。
臣委員履畝勘丈。
每旗丈足一百二十頃。
于交界之處。
築墩挖濠。
立定界址。
令地方官谕民、不得越界侵種。
至民人承種之地。
亦經照額丈足。
分撥清楚。
可以永杜争端。
複查此項外、又有丈出餘地。
非旗非民。
乃河灘之官地。
例應召認懇種。
但河濱坍漲靡常。
升科請豁。
未免紛煩。
不若召民承墾收租。
解司充公。
通計興平、武功、盩厔、扶風、四縣。
丈出可墾地八十一頃七十畝零。
俾附近之民。
墾種資生。
于窮民不無禆益。
得旨。
覽奏甚妥。
知道了。
○廣西提督豆斌密奏、臣接閱邸鈔。
奉旨、哈攀龍補授固原提督。
查固原人悍兵強。
甲于全陝。
附近多住回民。
臣在河西三十年。
回子居心行事。
頗知其詳。
前在固原提督任内。
點閱營伍。
見回子甚多。
私竊駭異。
詢其所以。
俱雲前任楊宏署提督三年。
召募回子九百餘名。
且誼重教親。
任其肆橫。
舉城兵民。
道路以目。
臣旋即調補廣西。
聞十一年奪門鬧巿之案。
其中大半回民。
此種人惟恃強梁。
不講忠義。
富則多事。
窮則為竊。
其性原與人殊。
今哈攀龍又系回子。
縱不瞻徇。
其如教親何。
得旨。
所奏甚可嘉。
知道了。
○四川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會奏、于途次奉到旨谕。
遵于現帶官兵一千名内、挑派八百名。
臣策楞帶領起程。
餘兵二百名、并續進之一千名。
臣嶽鐘琪帶領回爐。
酌留三百名彈壓。
董芳亦行知回任。
得旨。
覽奏俱悉。
○又奏、駐藏官兵。
明春正值換班之期。
須兵一千五百名。
臣策楞帶兵八百名進藏。
拟回日帶兵一百名、以備沿途差遣。
餘七百名留駐。
臣嶽鐘琪抵爐後。
即于現派赴藏三千名内、揀選八百名派往。
報聞。
卷之三百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