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五年。
庚午。
十二月。
乙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乾清門聽政。
○谕、明歲恭逢聖母皇太後萬壽之年。
朕于新正恭奉銮輿、巡幸江南、浙江。
省方觀民。
入疆考績。
式遵祖烈。
慶典斯行。
東南父老。
共效嵩呼。
洵昇平之盛事惟念江浙二省。
襟帶江湖。
程途稍遠。
自皇祖聖祖仁皇帝南巡以來。
異數隆恩。
昭垂史冊。
迄今四十餘年。
朕俯從望幸之忱。
倍切勤民之隐。
前于大學士九卿等議準兩江總督黃廷桂等一摺。
已降旨諄切曉谕。
又特遣向導大臣兆惠、努三等、前往面傳谕旨。
務從儉約。
一切供頓。
絲毫不擾民間。
凡地方大吏。
職在旬宣。
自能仰體朕心。
遵旨辦理。
但恐地方有司。
奉行不善。
或窮鄉僻壤。
未及周知。
是用再行申谕。
各該督撫、及所屬官民人等、尚其凜遵前旨。
共期撙節。
以敦善俗。
以導淳風。
如所在行宮。
與其遠購珍奇。
雜陳玩好。
不如明窗淨幾。
灑掃潔除。
足供信宿之适也。
經過道路。
與其張燈懸彩。
徒侈美觀。
不若蔀屋茅檐。
桑麻在望。
足觇盈甯之象也。
阛阓通衢。
人煙稠密。
正以見懋遷有無之樂。
不得因道路湫隘。
俾遷移廛舍。
或緻商民失業也。
朕翠華所至。
念切民依。
惟期宣達群情。
勤求治道。
上以奉慈顔之悅豫。
下以答黎庶之瞻依。
凡屬虛文浮費。
概宜實力摒除。
用光钜典。
其扈從滿漢文武大臣官員侍衛等、皆當奉公守法。
不得與地方官往來交際。
潛通饋遺。
兵丁以及随從人等、着該管大臣、各嚴加約束。
經行所至。
不得稍有滋擾。
春苗遍野。
無得踐踏。
違者察出從重治罪。
務令白叟黃童。
普沾膏澤。
共樂恬熙。
副朕問俗觇風行慶施惠之至意。
○以光祿寺卿吳達善、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少詹事金德瑛、為太常寺卿。
○以禮部侍郎介福、充經筵講官。
翰林院侍講馨泰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熱河協領莫爾泰為墨爾根城副都統。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奉皇太後詣壽皇殿行禮。
○以故三等男高恪子烺襲爵。
○戊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朕明春巡幸江浙。
着莊親王、履親王、和親王、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等官弁并年滿千總。
俱着王、大學士、照從前之例驗看。
可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我朝立功行陣、捐軀效命人員、賞給世職者。
乃崇德報功之钜典。
此等世職内、有世襲罔替者。
有定有襲次者。
并未畫一。
揆厥所由。
蓋因開創之初。
俱各着有勞績。
且定鼎以後。
又有尚須平定之處。
故立功得世職之人甚多。
前後所立世職。
未便概令世襲罔替。
是以順治九年恩诏以前所立世職。
概令世襲罔替。
其恩诏以後所立世職。
俱經定有襲次。
即陣亡所得世職。
亦俱定有襲次。
但陣亡人員。
皆系舍生盡忠之人。
伊等遭際之時。
雖有前後之分。
其為國亡身。
原無二緻。
此等人員。
朕實憫恻。
況旗人惟賴俸饷養贍。
生齒既繁。
又值國家承平日久。
伊等并不得似前人建立世職。
其恩诏以後所得之官。
若不分别辦理。
一概定有襲次。
則戶口日增。
世職漸少。
于旗人生計。
所關甚钜。
朕思恩诏以後所得世職内、因陣亡賞給之官。
遇襲次已完者。
若賞給七品官、令其世襲罔替。
則伊等子孫。
得以永承深恩。
既符國家昭忠褒績之典。
亦足以示鼓勵。
但此番辦理。
不可不詳加查核。
即如和通呼爾哈諾爾之役、有實系陣亡者。
亦有未确者。
如官長保等。
即其明驗也。
此等人員。
未便一例辦理自應分别酌定。
至絕嗣之人。
雖将兄弟之子孫過繼究非本人之子可比。
亦不必入議。
着軍機大臣、會同八旗大臣等、将恩诏以前所得世職。
及诏後尋常軍功所得世職。
仍照舊例辦理外。
其陣亡所得定有襲次世職内、視其陣亡原案。
查明有無實據。
何項襲次已完、仍應賞給七品官、令其世襲罔替。
何項不應賞官之處悉心定議具奏。
其從前襲次已完繳還敕書之陣亡人員、所得世職。
亦着查明。
一并定議。
庶世職不緻漸少。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