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國捐軀效力人員之子孫。
永得居官食俸。
于伊等生計大有裨益。
此朕格外特恩。
凡屬旗人。
理宜感戴朕恩。
靜聽王大臣等查辦。
候朕施恩。
如有因此妄圖僥幸。
緻啟争端者。
即系負恩之人必從重治罪。
着傳谕八旗人等鹹使知之。
○又谕、據将軍阿蘭泰奏稱、副都統哲庫讷、今年行圍回任時。
值大雪風沙。
伊即棄衆先回。
凍死車夫二百餘人等語。
哲庫讷系行圍為首大臣。
即遇風雪。
亦當斂衆同行。
伊竟不念下人勞苦。
自顧之外。
絕無籌辦。
又不派令官員照看。
反行棄衆先回。
實屬不堪。
哲庫讷着革職、作為披甲。
交該将軍令充當苦差。
朕從前因念伊曾在軍前效力。
将伊應賠之項加恩展限。
今伊如此負朕深恩。
着不必展限。
催令交納。
○兵部議準給事中麗柱奏稱、甯古塔将軍。
移駐船廠。
其甯古塔止有副都統一員駐劄。
今船廠将軍印信。
及将軍衙門四司關防。
八旗協領關防。
理事同知關防。
并巡查關防。
均仍用甯古塔字樣。
請改鑄船廠字樣。
從之。
○調山西布政使朱一蜚為廣東布政使。
以山西按察使多綸、為山西布政使。
甘肅涼莊道張之浚為山西按察使。
○以故奉恩輔國公瑟爾臣子額爾經阿、三等子白清額子白甯、一等男吉福子孫惟中、襲爵。
○以故廣西憑祥土州知州李桂弟樟、襲職。
○蠲緩盛京、遼陽、廣甯、岫岩、開原、鐵嶺、鳳凰等七城、本年分水災旗民額賦。
并赈恤有差。
○己醜。
吏部題、據大學士九卿督撫等保舉經學人員共四十九員。
遵旨核定。
查編夏力恕、檢讨吳大受、庶吉士魯曾煜三員。
原系翰林。
因事回籍。
将來原可供職。
無庸再行保舉。
其原任同知吳廷華、因署通判任内、計參浮躁降調。
奉旨休緻。
原任筆帖式李锴、因打死家人革職。
原任監察禦史範鹹、因巡視台灣、分派供應革職。
原任直隸廣大兵備道陳法、因檢舉淮徐道任内堤工漫溢、奏事不實革職。
原任檢讨孫景烈、因考試四等休緻。
核其情罪。
非敦厚純樸淹通經術之士可知。
應不準保舉。
并将保舉不實之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梁詩正、兵部侍郎觀保、原任工部尚書調鎮海将軍趙宏恩、内閣學士德齡、陝西巡撫陳宏謀、均照例罰俸九月。
從之。
○授和碩恒親王弘晊長女和碩格格壻喀喇沁塔布囊滿都呼子那木紮布、為和碩額驸。
○調太常寺卿武柱、為光祿寺卿。
以原任左都禦史德通為太常寺卿。
○以故五經博士冉士樸孫廷硯、襲職。
○加赈盛京承德、遼陽、鐵嶺、開原、錦縣、廣甯等六州縣、本年分水災饑民有差。
○山西巡撫阿裡衮疏報、應州本年開墾官灘河溝地七十畝。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洛陽縣民郭潤妻董氏。
○庚寅。
調熊嶽副都統巴海、為盛京副都統。
西錦州副都統雅圖、為熊嶽副都統。
以義州城守尉烏徵額、為西錦州副都統。
○辛卯。
谕、朕明歲南巡江浙。
省方問俗。
務使民商樂業。
肆不改廛。
如京口諸處。
為南北咽喉。
百貨叢集。
軸轳銜尾。
皆民間日用所資。
不可稍有間缺。
恐地方有司、因禦舟将至。
惟使河道肅清。
先期于各處早為攔阻。
以至商賈裹足不前。
市價昂貴。
于民生殊多未便。
着速行傳谕各該省督撫、酌量辦理。
祇可于三五日前、稍令避入支港。
俟過即放遄行。
以副朕便民恤商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前據禦史王荃奏請、服制矜疑之案。
無論部議應準應駁。
一體聲明加簽。
續經刑部查明議駁。
今該禦史複以刑部蒙混覆奏、具摺指參。
顯屬回護。
夫服制為倫理攸關。
伊古按律定拟。
其中間有情節可原。
該督撫于疏内聲請。
該部酌量加簽者。
乃數年以來格外之仁。
即該部夾簽。
而朕仍從律處者。
誠以人倫為重也。
若如該禦史所奏、一概加簽。
是轉輕視服制。
與平人有何區别。
非昔人定律之意矣。
在該禦史之意。
以為一經夾簽。
則批覽時多一提撕。
不知朕披閱奏谳。
無論加簽與不加簽。
無不準情酌量。
詳悉推求。
權衡不爽铢黍。
豈待一一加簽。
方行詳閱。
設令不為詳閱。
則雖每案加簽。
于事理亦複何裨。
刑部議覆。
實未蒙混。
該禦史乃自執成見。
一經議駁。
妄意指參。
當此政務清明之時。
豈容如此哓哓置辯以滋護非競勝之陋習。
王荃着交部察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宏謀摺奏、明歲南巡。
啟銮後。
凡有西藏四川軍機文報。
由陝西接遞出境。
請酌量程期。
如啟銮未久。
仍由晉省遞京轉遞。
如已出直境。
即由豫、東、江南、一路就近遞送行在等語。
所見甚是。
着将原摺鈔寄河南、江、浙、各該督撫等、令其酌量地方情形。
安設腰站。
派撥夫馬。
限定時刻。
務使郵傳相接